尊敬的投资者:
为进一步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最新规定,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1月23日起对融资保证金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现融资(券)保证金比例低于100%的信用客户,融资保证金比例将统一上调至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不调整;
二、现融资(券)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100%的信用客户不进行调整。
三、此次调整仅限于新开融资合约,不影响本次调整正式生效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
上述调整自2015年11月23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