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北交所将于11月15日开市,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北交所股票交易费用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交易费用一致。若您已在我公司开通新三板权限,并已就新三板交易佣金与我公司进行约定,则北交所股票交易佣金将与新三板交易佣金一致;若您在我公司仅开通了北交所权限,则北交所交易佣金将默认按照成交金额的1.5‰收取。
若您想具体了解您当前的北交所佣金设置水平或进行调整,请您致电所属营业部或客户经理进行咨询。
2021年11月11日
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 |||
(2023 年 2 月 20 日更新) | |||
发行人业务收费 | |||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A 股 | |||
挂牌公司股份 | 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的 0.1‰收取。 | ||
优先股 | |||
期限 1 年(含)以下,登记债券面额 0.01‰; | |||
证券登记费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期限 1 年-5 年(含),登记债券面额 0.02‰; 期限 5 年-10 年(含),登记债券面额 0.05‰; | 发行人 |
期限 10 年以上,登记债券面额 0.06‰。 | |||
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 | |||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 |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 | ||
其中: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 | |||
别计算,总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 | |||
A 股 | |||
挂牌公司股份 | 按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面值与红利(股息)总额 0.1‰收取。 | ||
分红派息手续费 | 优先股 | ||
(含派息兑付) | 退市板块股份 | 发行人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派息金额的 0.05‰; | ||
兑付金额的 0.05‰。 |
赎回、回售手续费 | 优先股 | 赎回、回售金额的 0.5‰。 | 发行人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赎回、回售金额的 0.05‰。 | ||
A 股 | 1,200 元人民币/年。 | ||
信息查询服务费 | 挂牌公司股份 | 注: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 发行人 |
A 股、B 股、优先股、挂牌公司 | 权益登记日流通证券数量在十亿(股/元/份)以下收取 2,000 元人民币/次,十亿(股/元/份)(含) | ||
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 | 股票、退市板块股票、债券、证 | 以上收取 3,000 元人民币/次。 | 发行人 |
投票服务费 | 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 | 注:证券数量单位:普通股等为“股”,债券、优先股等为面值“元”,证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为 | |
“份”。 | |||
投资者业务收费 | |||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股份过户费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0.01‰双边收取。 | 投资者 |
挂牌公司股份 | |||
A 股 | |||
挂牌公司股份 | 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 ||
非交易过户费 | 优先股 | 投资者 | |
退市板块股份 | 退市 A 股: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 ||
退市 B 股:暂免。 | |||
A 股 | |||
质押登记费 | 挂牌公司股份 | 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 | 投资者 |
优先股 | |||
退市板块股份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 |||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 元。 | ||||
A 股账户 | 2、机构/产品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0 元。 | |||
注:投资者申请开立 A 股账户,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 A 股账户,收取一笔开户费。投资者确有需要开 | ||||
立单边 A 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 | ||||
开户费 | 1、个人 120 港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 港元。 | 投资者 | ||
深市 B 股账户 | 2、机构 580 港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80 港元。 | |||
信用账户 |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 元。 | |||
2、机构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0 元。 | ||||
证券账户注销、注册资料变更 | 暂免。 | |||
融资融券 | 担保证券提交/返还、还券划转:不超过 20 元/指令,其中 10 元上交本公司,暂免收取。 | |||
融券券源划转:10 元/指令,暂免收取。 | ||||
证券划转手续费 | A 股所涉做市证券划转 | 自营证券账户与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业务手续费,每笔 10 元,暂免收取。 | 投资者 | |
挂牌公司股份所涉做市证券划 | 自营证券账户与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业务手续费,每笔 10 元,暂免收取;做市商协议受 | |||
转 | 让原股东证券的划转业务手续费,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收取。 | |||
结算参与人业务收费 | ||||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
结算费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0.1‰双边收取,暂免。 | 结算参与人 | |
挂牌公司股份 |
退市 A 股:免费。 | ||||
退市板块股份 | 退市 B 股: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收取(同一投资者同一证券单边计收),每笔最高 | 投资者 | ||
50 美元。 | ||||
代收税费 | ||||
最终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A 股 | ||||
证券交易印花税 | 挂牌公司股份 |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出让方收取。 | ||
优先股 | ||||
退市板块股份 | ||||
国家税务机关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出让方收取。 | 投资者 | |
挂牌公司股份 | 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过户登 | |||
非交易转让印花税 | 优先股 | 记证券数量×1‰向出让方收取;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过户登记证券 | ||
数量×1‰向出让方收取。 | ||||
退市板块股份 | 注: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0.25‰双边收取。 |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交易经手费 | 优先股 | 投资者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按 A 股经手费标准减半收取。 | |||
挂牌公司股份 | 按成交金额的 0.5‰双边收取 | |||
优先股 | ||||
全国股转公司 | 转让经手费 | 退市 A 股:按照成交金额的 0.6‰双边收取。 | 投资者 | |
退市板块股份 | 退市 B 股:按照成交金额的 0.8‰双边收取。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按挂牌公司股份经手费标准减半收取。 |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 | 结算参与人 |
挂牌公司股份 |
退市板块股份 | ||
注:1、如涉及终止挂牌专区相关业务,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终止挂牌专区股票转让经手费由本公司按 | ||
照退市 A 股相应收费标准代收。 | ||
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转板证券登记费按沪深市场与北京市场上市证券登记费的差额收取;跨市场转登记当年,信息 | ||
查询服务费按 1,200 元人民币/年收取。 | ||
3、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
4、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净资产总额达到上限的,已交纳本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交纳。对于新加入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当自加 | ||
入结算系统后,交纳本基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 ||
5、股权激励业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的,根据股票来源不同,分别收取证券登记费或非交易过户费及非交易转让印花税。 | ||
6、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