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四)

发表时间: 2011-02-23    来源: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四)

2011-2-23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为未来可能的业务创新预留了三方面的表述空间:

 

一、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

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二是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门槛。

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单笔最低门槛,本次修订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后,对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如下:

(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二、引入了协议交易概念

本次修订,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种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规则中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为未来适应市场需求,允许非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交易,预留空间。

三、在部分条款上采用灵活的表述

考虑到未来金融产品及交易机制的创新,本次修订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较为灵活的表述,为交易所创新交易机制预留空间。(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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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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