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近期,许多投资者纷纷来电询问,为帮助投资者理解和熟悉深市债券交易的规则,我们收集和整理了以下问答,敬请投资者关注:
1.今年以来,深市债券交易制度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
答:今年以来,深交所加大了债券市场的发展力度,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债券交易制度。2012年7月6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场公司债券结算制度相关事项的通知》,提高了公司债券的交易交收效率。11月29日,深交所发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从以下几方面对债券的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效率,实现当日买入、当日申报质押债券,当日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或解押,当日申报解押债券,当日可卖出或再次质押;(二)统一债券回购品种,丰富债券回购质押券种类,增加可转债作为质押券进行回购交易;(三)完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实现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核算;(四)优化债券回购计算公式,将债券购回价中一年的计算天数由原360天调整为365天(注:此项调整自2013年2月25日起实施);(五)加强债券市场的风险控制,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
2.《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哪些债券品种的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是否适用该细则?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适用于深交所上市债券的现券、回购交易,包括当前深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由深交所的其他业务规则进行规范,不适用该细则。
3.《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从方便投资者理解角度,分章节对深交所上市债券的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涉及申报、成交、应计利息、信息披露等具体内容。同时,为防范债券交易特别是回购交易风险,《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对会员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要求。
4.《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施行?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开始正式施行。考虑到部分证券公司的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细则第三十三条将债券回购购回价公式中一年的计算天数由原360天调整为365天的规定,推迟至2013年2月25日实施。
5. 哪类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自2012年12月10日,即《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才正式纳入质押券的范围。
6. 投资者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查询到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和标准券折算率?
答:投资者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和深交所网站可以查询到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和标准券折算率。
7. 深市债券回购交易效率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后,深市债券回购交易效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者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当日可以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二是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三是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在当日卖出。
8.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否提交作为质押券?
答:可以。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提交作为质押券,并且当日可以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9.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否提交作为质押券?
答:不能。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需次一交易日才能提交作为质押券。例如:投资者2012年12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债券,需到次一交易日2012年12月13日才能提交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10. 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能否将相应的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答:可以,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相应的标准券将可以使用,可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11. 债券回购交易中,投资者申报解除债券的质押,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投资者申报解除债券的质押,应当注意:(一)质押券能否最终成功解除质押,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日终处理结果为准,深交所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解除质押申报不代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一定成功;(二)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有未被用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三)债券回购到期当日,对于到期回购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投资者申报解除质押并在当日卖出的部分,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解除质押的申报将能够得到成功处理;投资者申报解除质押但在当日没有卖出的部分,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解除质押的申报将不成功,投资者需要在次一交易日重新申报解除质押。
12. 按照《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市债券回购将统一为9个回购品种,原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以什么方式转化为新债券回购?
答:为实现债券回购品种的统一,原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及其标准券自2012年12月10日起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名称统一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债券回购”);(二)原国债回购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原国债回购的未到期合约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对应的未到期合约;(三)原企业债回购品种RC-001(证券代码:131910)、RC-002(证券代码:131911)、RC-003(证券代码:131900)、RC-007(证券代码:131901)设置为停牌状态,在全部未到期合约到期后,企业债回购代码将摘牌。停牌期间,企业债回购合约到期的,融资方的标准券可用于新债券回购交易;(4)原国债回购标准券和企业债回购标准券合并为新债券回购标准券,质押库中的所有债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折算为统一的标准券可用数量。
13. 深市债券回购品种的统一,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什么便利?
答:深市债券回购品种统一后,不同债券品种按照标准券折算率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将合并计算,与过去按照债券品种,分别折算成国债回购标准券数量、企业债回购标准券数量,并且仅能用于对应的债券回购品种的交易相比,能够提高标准券的使用效率,为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提供便利。例如:投资者以100张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为0.98)、100张企业债(标准券折算率为0.90)作为质押券,债券回购品种统一之前,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将折算成98张国债回购标准券和90张企业债回购标准券,不同标准券不能混用;债券品种统一后,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将统一折算成188张债券回购标准券。
14. 深市债券购回交易购回价计算公式调整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对投资者有什么具体影响?
答:债券回购交易购回价计算公式的调整从2013年2月25日开始实施,2013年2月25日之前(不含当日)到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仍然执行原来有关购回价格计算公式的规定即: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2013年2月25日当日及之后到期的债券回购合约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即: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本次调整,是将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一年的计息天数由360天调整为365天。对投资者而言,在成交价格和回购品种相同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后的公式计算,到期二次结算的购回价将会减小。例如:投资者2013年2月22日做了一笔3天期的债券回购,成交价格为1元,债券回购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算,到期日为2013年2月25日,以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具体为:购回价=100+ 1×3/365=100.0082,小于按照调整前公式计算的购回价(购回价=100+ 1×3/360=100.0083)。
15. 由于非交易日因素,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的债券回购合约是否同样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
答:是的,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的债券回购合约同样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例如:投资者2013年2月22日做了一笔1天期的债券回购,回购期限自成交次日2013年2月23日起算,2013年2月23日、2月24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周日),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周一),该笔债券回购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
16. 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回购天数具体指什么?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计算?
答: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回购天数指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即1日回购,回购天数为1日;3日回购,回购天数为3日。节假日、周末等因素导致回购到期日顺延,不会影响回购天数的计算。例如:投资者2012年9月27日做了一笔3天期的回购,回购期限自成交次日2012年9月28日起算,由于2012年9月30日至10月7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周日及国庆假期),到期日顺延到2012年10月8日。该笔回购合约到期结算时,回购天数为3天期回购对应的期限,仍然为3天,到期日的顺延不影响回购天数的计算。在该笔回购合约中融资方资金的实际使用天数、融券方资金的实际出借天数均多于3天,交易双方在交易价格申报时,应当考虑该因素。
17. 投资者以可转债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答:从2012年12月10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可转债,将可以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以可转债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需要特别注意:(一)可转债申报作为质押券期间,将不可以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在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情形下,投资者如需对可转债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应当首先解除可转债的质押。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可转债质押,当日可以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二)可转债到期前10个交易日将停止提交进入质押库。
18. 净价交易和全价交易有什么差别?当前深交所上市债券哪些实行净价交易,哪些实行全价交易?
答: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当前深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全价交易。
19. 投资者参与债券现券、回购竞价交易,能否提交市价申报?
答:不能。债券现券、回购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投资者不能提交市价申报。
20. 债券现券、回购竞价交易是否实行涨跌幅限制?
答:不实行。
21. 债券现券、回购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有什么要求?
答: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卖出债券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债券现券、回购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22.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3.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债券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24.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否卖出?
答:可以。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25.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什么时候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答: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26. 深交所上市债券采用什么交收模式,公司债券和其他类型的债券有没有什么区别?
答:当前深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T日债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净额担保交收模式。
而对于公司债券来说,其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交收模式。公司债券的竞价交易,和上述债券一样,采用的是T日债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净额担保交收模式;而大宗交易采用的则是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即投资者T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或卖出公司债券,当日同时进行债券份额过户和资金交收。
27. 符合什么条件的债券交易可以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
答:在深交所进行的债券现券、回购交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一)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单笔买卖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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