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14年4月10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是上交所和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但是,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股票(即B股)也不纳入沪股通股票。截至2014年4月10日,沪股通股票共568只。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在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和同时在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但是,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范围;A+H股上市公司若其A股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则其相应的H股也不纳入港股通股票。目前,港股通股票共264只,约占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和交易量的80%。
香港市场简介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香港交易所(HKEx),是全球领先的交易所及结算所营运机构,按市值计算是全球最大的交易所集团之一(香港交易所:0388.HK)。
香港交易所经营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以及相关的结算所,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旗下成员尚包括世界首屈一指的基本金属市场──英国的London Metal Exchange(伦敦金属交易所,简称LME)。香港交易所经营的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均已全面电子化。
在香港证券市场,香港交易所的工作包括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易及结算规则,以及主要在批发层面向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参与者和用户提供服务。证券交易所及结算所在批发层面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例如投资银行或保荐人、证券及衍生产品经纪、托管银行及信息供货商等,而中介机构则直接服务投资者。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则包括交易、结算及交收、存管及代理人服务以至横跨多种产品及资产类别的信息服务。
香港的证券交易最早见于19世纪中叶,至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标志着香港出现正规的证券交易市场。此后,香港经济快速发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相继成立。至80年代,在加强市场监管和政府的主导下,当时四家证券交易所合并而成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联交所),并于1986年4月2日开业。经历90年代的亚洲金融风暴后,也为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实行股份化,并于2000年与香港中央结算合并成为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交易所在其主板上市,标志着新的发展里程碑。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的股权分散,现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其最大单一股东,持有仅约5.9%。
香港交易所致力履行本身公众责任,以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地运作,并审慎管理风险,切合公众利益特别是投资大众的利益。香港交易所也致力与香港的市场执法机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紧密合作。
截至2014年5月底,香港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共有1,673家,总市值约为23万亿港元,日均成交总额约为652亿港元。
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一共有822家,占了香港市场的半壁江山——188家H股公司、129家红筹公司及505家内地民营企业,这三类内地企业的市值分别为47,000亿港元、46,000亿港元、39,000亿港元,共占主板总市值的56%。
在港上市的企业分布各行各业,其中占市值最高的前三位分别为金融业、地产建筑业和消费品制造业。
表格 1香港股票市场行业分布(截至2014年5月底)
行业分类 | 数量 | 市值 | 成交量(5月) | ||
百万港币 | 占比 | 百万港币 | 占比 | ||
金融业 | 143 | 6,798,896 | 28.78% | 198,274 | 22.95% |
地产建筑 | 245 | 3,224,781 | 13.65% | 111,542 | 12.91% |
消费品制造 | 401 | 2,665,740 | 11.28% | 108,238 | 12.53% |
消费品服务 | 195 | 2,359,246 | 9.99% | 108,053 | 12.51% |
电讯业 | 16 | 2,003,783 | 8.48% | 47,767 | 5.53% |
资讯科技业 | 172 | 1,634,182 | 6.92% | 105,627 | 12.22% |
能源 | 76 | 1,424,927 | 6.03% | 58,686 | 6.79% |
公用事业 | 45 | 1,375,669 | 5.82% | 1,583 | 4.81% |
工业 | 218 | 860,149 | 3.64% | 47,811 | 5.53% |
综合企业 | 15 | 814,993 | 3.45% | 20,862 | 2.41% |
原材料 | 147 | 460,367 | 1.95% | 15,593 | 1.80% |
合计 | 1,673 | 23,622,731 | 100% | 864,035 | 100% |
1、什么是沪港通?
答: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简称,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2、沪港通业务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沪港通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充分借鉴了市场互联互通的国际经验,采用较为成熟的订单路由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证券交易服务;
二是双向开放,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同时,香港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三是对投资者双向采用人民币交收,即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四是在试点初期实行额度控制,即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香港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
五是两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可以买卖的对方市场股票限于规定的范围。
3、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证券产品?
答: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被实施风险警示板的沪股也暂不纳入。截至2014年4月10日,可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的股票共568只。
港股通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均暂不纳入。目前,可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股票共264只。
4、对沪港通的投资规模是否实施额度控制?
答:沪港通业务实行总额度控制和每日额度控制。
沪港通分别对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沪股通)和内地投资者投资联交所市场(港股通)的单向总额度实施管理。在试点初期,遵循有序可控的原则,沪股通总额度略大于港股通总额度,即沪股通的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的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
同时,沪港通业务还实行每日额度控制。在试点阶段,沪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5、如何对沪港通实施额度控制?
答:在沪港通额度控制的具体分工方面,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的额度进行控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的额度进行控制。
在额度统计口径方面,沪港通以投资者在交易环节发生的事项,如申报和成交金额等作为计算依据进行额度控制。至于非交易事项,诸如支付交易手续费、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利息等的资金流量均不占用额度。
在额度控制机制方面,沪港通在交易中实行每日额度控制,在收盘后进行总额度控制。
关于每日额度控制,就是两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交易中对订单进行监控,根据买卖订单申报、订单撤销及成交结果等实时计算当日额度余额(其中,当日额度余额的初始值为每日额度值,即沪股通是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是105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控制机制在不同的交易时段略有差异:在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或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内,当日额度余额用尽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单申报,仅接受卖单申报,此后,若在该时段结束前有买单申报撤销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单申报,直至额度再次用尽;在上交所连续竞价阶段(或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内,当日额度余额用尽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不再接受新的买单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接受,而仅接受卖单申报。
关于总额度控制,在收盘后根据当日买卖成交净额及上一交易日总额度使用情况计算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余额的初始值为总额度,即沪股通是30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是2500亿元人民币),如果总额度余额小于一个每日额度,那么下一交易日将暂停接受买单申报,但仍接受卖单申报;直至因有足够卖单成交使该余额大于一个每日额度时,下一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6、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港股通投资?
答: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拥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同时,在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内地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在实践操作中,港股通业务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在联合公告中明确的准入资格标准,以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核定参与港股通投资者的资质,并要求投资者在了解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完成必要的手续。
7、哪些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可以参与沪港通经纪业务?
答:目前,原则上符合沪港通有关技术及其他条件的上交所会员和联交所参与者均可参与沪港通。
参与沪港通业务的交易所会员或参与者将接受当地投资者的委托,经由当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对方交易所申报订单,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8、沪港通在交易制度方面有何安排?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答:基于两地市场规则差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考虑,沪港通业务相关规则对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做出一定的调整。主要包括:
一是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仅提供限价类型订单,两地投资者均不可以进行市价委托;
二是有关回转交易遵循对方交易所规则,即香港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当日可以卖出;
三是沪股通和港股通都禁止裸卖空行为;
四是不参加大宗交易,即内地投资者不得参与香港市场的对盘系统外交易(相当于大宗交易),香港投资者也不参与沪市A股的大宗交易。
9、沪港通与QFII和QDII有何主要区别?
答:沪港通与QFII、QDII制度具有一定共同之处,都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资方式,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而作出的特殊安排。
在具体制度安排上,沪港通与QFII、QDII又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是业务载体不同。沪港通是以两地交易所为载体,互相建立起市场连接,并对订单进行路由,从而实现投资者跨市场投资。QFII等是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向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吸收资金以进行投资。
二是投资方向不同。沪港通包含两个投资方向,分别是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的沪股通,以及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的港股通。QFII等则都是单向的投资方式。
三是交易货币不同。沪港通投资者仅以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不论是内地投资者还是香港投资者均须以人民币进行投资;QFII的投资者以美元等外币进行投资。
四是跨境资金管理方式不同。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证券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
这样看,沪港通与QFII、QDII存在一定差异,且不会对后者等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1、投资者如何买卖港股通股票?
答:一方面,投资者通过委托内地证券公司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后,经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该申报在联交所交易平台撮合成交后,将通过相同路径向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返回成交情况。另一方面,在结算交收方面,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完成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责任。
2、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时使用哪种货币?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交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答:投资者参与沪港通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内地投资者仅限于买卖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且以港币报价的股票,以人民币进行交收。香港投资者仅限于买卖沪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并以人民币进行交收。
3、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是否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专门的业务合同?是否需要重新开立股票账户?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前,应当与内地证券公司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签署风险揭示书等。个人投资者还须满足有关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投资者若已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的,无需另行开立股票账户。
4、节假日期间,沪港通交易如何安排?
答:沪港通业务将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向市场公布。
5、目前,香港市场台风和黑色暴雨期间的港股交易如何安排?
答:由于地处台风和黑色暴雨的多发地,香港市场在处理台风和黑色暴雨对交易的影响上形成一套既定的成熟做法,即按照八号及以上台风和黑色暴雨警告(以下统称警报)发出时间在集合竞价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前、集合竞价阶段、集合竞价阶段后到16:00等三个不同时段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在集合竞价阶段前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安排:
其一,7:00前解除警报的,交易正常进行:
其二,7:00至9:00解除警报的,集合竞价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将被取消,警报解除两小时后的整点或30分钟开始交易(例如,如果警报在上午7:15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时段将在上午9:30开始。如果警报在上午7:30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
其三,9:00至11:00解除警报的,上午交易取消,13:00开始交易。
其四,11:00至11:30解除警报的,上午交易取消,13:30开始交易。
其五,11:30至12:00解除警报的,上午交易取消,14:00开始交易。
其六,12:00以后解除警报的,全天停止交易。
警报发出时点 | 警报解除 时点 | 交易情形 | |
1 | 在集合竞价阶段前发出警报 | 7:00前解除 | 交易正常进行 |
2 | 7:00至9:00解除 | 集合竞价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将被取消,警报解除两小时后的整点或30分钟开始交易(例如,如果警报在上午7:15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时段将在上午9:30开始。如果警报在上午7:30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 | |
3 | 9:00至11:00解除 | 上午交易取消,13:00开始交易 | |
4 | 11:00至11:30解除 | 上午交易取消,13:30开始交易 | |
5 | 11:30至12:00解除 | 上午交易取消,14:00开始交易 | |
6 | 12:00以后解除 | 全天停止交易 |
(二)在集合竞价阶段发出警报,有以下不同安排:
其一,如果是台风警报,那么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其二,如是黑色暴雨警报,那么正常交易。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后到16:00发出警报,有以下不同安排:
其一,如果是台风警报,那么在发出警报后十五分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其二,如果是黑色暴雨警报,那么正常交易。
香港市场有关台风和黑色暴雨的休市和恢复上市安排,联交所将在其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披露,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联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6、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是怎样的?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应遵守联交所规定,即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其中9:00至9:15接受竞价限价盘;9:30至12:00及13:00至16:00为持续交易时段(连续竞价),接受增强限价盘。撤单时间为9:00-9:15;9:30-12:00;12:30-16:00。
7、什么是联交所开市前时段?
答:联交所开市前时段用以确定开市价。
开市前时段是在早上开市前增设的交易时间。联交所参与者可在该段时间将买卖盘输入交易系统作单一价格竞价。
在开市前时段,买卖盘积累到一段时间后,会在预先设定的对盘时段中对盘(即报价撮合)。也就是买卖盘会以买卖盘类别、价格及时间等优先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
在开市前时段,交易系统只接受输入“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指令,其中,港股通投资者只可以输入“竞价限价盘”。输入交易系统的买卖盘价格不可偏离上日收盘价或按盘价(最近参考平衡价)9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每个买卖盘不得超过3,000手股份。
开市前时段又分为以下的交易时段:
时段 | 时间 | 交易规则 |
输入买卖盘时段 | 上午9:00至上午9:15 | 只接受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输入 注:港股通投资者只可以输入竞价限价盘,并且期间仅能取消订单而不可以修改订单。 |
对盘前时段 | 上午9:15至上午9:20 | 只接受竞价盘 注: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输入“竞价盘”,因此,不可以在9:15-9:20之间输入订单。 |
对盘时段 | 上午9:20至上午9:28 | 1、投资者不得在交易系统内输入、更改及取消买卖盘; 2、已经存在的买卖盘会以买卖盘类别(以竞价盘为先)、价格及时间等优先次序对盘; 3、在此时段确定每一只证券的最终参考平衡价格(即开盘价)。 |
暂停时段 | 上午9:28至上午9:30 | 至早上9:30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前,不能将买卖盘传递至联交所的交易系统。 |
投资者可以通过联交所网站“市场运作”项下的“证券交易运作”内“交易机制”栏目,了解更详细的交易规则与机制。
8、目前,联交所的持续交易时段是怎样规定的?
答: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中午12:00、中午12:00至13:00(延续早市)以及下午13:00至16:00是联交所的持续交易时段。其中,12:00至13:00为延续早市时段,只适用于指定证券,而港股通股票不包括在内,因此,对于港股通投资者而言,在这一时段是无法参与交易的。
在持续交易时段,一方面,交易系统会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另一方面,交易系统只接受“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注意,港股通投资者仅可输入“增强限价盘”,而不可输入“特别限价盘”。
在此时段,输入交易系统的买卖盘价格不可偏离按盘价(最近参考价)9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同时,每个买卖盘的数量不得超过3000手股份。
9、港股通交易以“手”为买卖单位,一手的股数是多少?
答:“手”在香港证券市场术语中,即一个买卖单位。不同于内地市场每买卖单位为100股,在香港,每只上市证券的买卖单位由各发行人自行决定,可以是每手20股、100股或1000股等。投资者如果想查阅每只证券的买卖单位,那么可以登录联交所网站,在“投资服务中心”栏目内,选择“公司/证券资料”,输入股份代号或上市公司名称以查询。
10、港股通股票以“手”为买卖单位,少于一手的“碎股”如何进行交易?
答:少于一手,即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证券,香港市场称之为“碎股”(内地称“零股”)。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进行自动对盘交易,但是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投资者进行碎股交易。联交所参与者可在交易系统的指定版页挂出碎股买卖盘,供参与者自行挂盘配对。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对于碎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价格低于港币0.01元的证券即使属于完整的一手,但是因为价格已低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的交易最低价,也可在“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举个例子,如果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在碎股市场输入的买卖价仍然可以低至系统设定的最低输入价:港币0.001元。不过,当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有关证券的输入价同样不得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联交所会同时发布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的实时资料给资讯供应商。
11、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可以使用何种订单类型进行申报?
答: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仅提供限价类型订单,不提供市价订单等订单类型,两地投资者均不得使用市价订单。因此,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可在开市前时段使用“竞价限价盘”,在持续交易时段对于整手买卖指令使用“增强限价盘”。
12、联交所的买卖盘“竞价限价盘”和“增强限价盘”有何特点?
答:首先,竞价限价盘是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适用于开市前时段。指定价格应等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或者较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更具有竞争力的竞价限价盘(也就是指定价格等于或高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买盘,或者指定价格等于或低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卖盘),或者可按照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盘,取决于交易对手方是否有足够可以配对的买卖盘。
竞价限价盘会根据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竞价限价盘不会以劣于最终参考平衡价的价格对盘。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而输入价不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也不低于按盘价九分之一或以下的竞价限价盘,都将自动转至持续交易时段,并且均被视为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其次,增强限价盘适用于持续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其指定或者更优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增强限价盘可以同时与10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也就是输入卖盘可以较最佳买盘价低9个价位,输入买盘可以较最佳卖盘价高9个价位。配对后,任何未能成交的买卖盘余额将按此前输入的指定限价转为一般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13、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盘报价规则及价位表是怎样的?
答:每个交易日首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和卖盘,是受一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的。按照此规则,开市前时段内做出的开始报价不得偏离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如有)的9倍或以上,也不得低于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如有)九分之一或以下。
另外,在持续交易时段,如果首个挂牌是买盘,那么其价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上个交易日收市价下24个价位的价格。如果首个挂盘为卖盘,那么其价格必须低于或者等于上个交易日收市价格之上24个价位的价格。此外,无论是买盘或买盘,首个挂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偏离上个交易日收市价9倍或以上,也不得低于九分之一或以下。这里的“价位”是指证券交易可允许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有关开市报价的详情,投资者可以登录联交所网站,在“规则与监管”栏目下的“交易规则”选项中参阅《交易所规则》第503条了解。
非首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卖盘报价规则为:买盘或卖盘的价格不得偏离按盘价(也就是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9倍或以上,也不得低于九分之一或以下,相关价位见下表(投资者可以参阅《交易所规则》附表二,至于非开市买卖盘的报价规则可参阅《交易所规则》第505条至第507A条)。
每种股份的价位,视其股价而定。以下是证券(债券除外)的价位表:
证券价格 | 最低上落价位 | ||
由 | 0.01至 | 0.25 | 0.001 |
高于 | 0.25至 | 0.50 | 0.005 |
高于 | 0.50至 | 10.00 | 0.010 |
高于 | 10.00至 | 20.00 | 0.020 |
高于 | 20.00至 | 100.00 | 0.050 |
高于 | 100.00至 | 200.00 | 0.100 |
高于 | 200.00至 | 500.00 | 0.200 |
高于 | 500.00至 | 1,000.00 | 0.500 |
高于 | 1,000.00至 | 2,000.00 | 1.000 |
高于 | 2,000.00至 | 5,000.00 | 2.000 |
高于 | 5,000.00至 | 9,995.00 | 5.000 |
报价规则一般不适用于竞价限价盘,但是竞价限价买盘或竞价限价卖盘的价格也不得偏离上个交易日收市价9倍或以上,也不得低于上个交易日收市价九分之一或以下。
14、港股通股票的收市价如何计算?
答:在正常运作情况下,港股通股票的收市价按照持续交易时段最后一分钟内五个按盘价的中位数计算。系统由下午3:59分整开始,每隔15秒录取股票按盘价一次,共摄取五个按盘价。按盘价是根据联交所《交易所规则》第101条规定,在比较了当时的买盘价、沽盘价及最后录得价后确定的。选五个时段按盘价的中位数可以尽量减少某一宗交易的成交价对收市价的影响。举例如:
摄取 | 时间 | 买盘价 | 沽盘价 | 最后录得价 | 按盘价 |
第一次 | 下午3:59:00 | $39.40 | $39.45 | $39.45 | $39.45 |
第二次 | 下午3:59:15 | $39.40 | $39.45 | $39.45 | $39.45 |
第三次 | 下午3:59:30 | $39.40 | $39.45 | $39.40 | $39.40 |
第四次 | 下午3:59:45 | $39.35 | $39.45 | $39.40 | $39.40 |
第五次 | 下午4:00:00 | $39.30 | $39.35 | $39.35 | $39.35 |
以上五个时段的按盘价由低到高依次为:
$39.35 | $39.40 | $39.40 | $39.45 | $39.45 |
取中位数(即中间的价格)为$39.40,因此,收市价即为$39.40。
15、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能否进行回转交易?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16、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能否卖空?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禁止裸卖空。
17、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能否参与大宗交易?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不得参与香港市场的对盘系统外交易(类似于大宗交易)。
18、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是否有持股比例限制?
答:现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通常没有对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相关规定,但是个别上市公司章程可能对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有要求,因此,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时还应留意并遵从相关规定。
19、投资者持有港股通股票超过一定比例是否需要披露?
答:是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类别带有投票权的股份(香港上市法团可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个人及法团(该主体被界定为上市法团的大股东)必须披露相关信息:
1、在该上市法团持有的带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即空头头寸);
2、所持有上市法团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东持有、沽出或发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东行使、转让或不行使该衍生工具之下的权利,该权利可能导致股份会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关大股东权益及淡仓的变动:
(a)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的权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时需披露其权益变动);
(b)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而该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行使期权);
(c)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以及在披露期间持有或不再持有超过1%的淡仓(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股份权益,并持有1.9%的淡仓);及
(d)大股东持有须申报的权益,而淡仓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淡仓跨越了某个处于1%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权益,而淡仓由1.9%增至2.1%)。
在规定的情形下,大股东也可以豁免申报其新的权益。也就是,尽管大股东取得股份权益或不再持有股份权益,以及其权益的百分率水平因跨越某个百分率水平,但是在满足相应情形规定时,无须申报其新的权益,具体如:(a)其权益的百分率水平相等于或低于其在“最后一次具报”时所申报的百分率水平;及(b)其在“最后一次具报”时所申报的权益的百分率数字与他自那时起的所有时间内的权益的百分率水平之间的差别,少于有关的上市法团属同一类别的已发行股本的0.5%。
具体申报的时间为,大股东在知悉上述事件的当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在购买股份时,大股东通常应在订立有关购买股份的合约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售卖股份后,大股东通常需要在结算日(即有关股份交付予买方当日)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但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并未禁止该大股东在该3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说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法详尽表述所有情形,因此,个别案例须视情形而定。
20、港股通股票的名称中会加入风险警示标记吗?
答: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时需留意,联交所交易股票一般而言并没有如中国内地市场在证券代号前加入标记(例如,ST及*ST)以警示风险的做法。
如果投资者想要了解某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那么可以通过登录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方式查询相关公告:
有关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者可以在“披露易”网站,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公告及财务报告的方式了解。另外,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有关公告/报告需载于其网站至少5年。
有关上市公司以往是否被交易所公开披露或谴责、或该上市公司是否已进入除牌程序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易”网站内的“上市公司公告”-“进阶搜寻”的“标题类别”中选择“监管者发出的公告及消息”,翻查相关记录。
有关已停牌上市公司的每月报告,投资者可以登录“披露易”网站,在“发行人相关资料”栏目中查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报告”,具体了解停牌3个月或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每月报告。
1、港股通股票是否会在交易时段因为股价波动而突然暂停交易?
答:尽管联交所市场没有涨跌停板制度,但仍有一套关于股价及成交量波动的市场监察机制。
如果联交所通过市场监察察觉到上市发行人的股价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或媒体刊登了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或交易的报道,或者市场出现了相关传闻,那么为了维持市场的公平有序,联交所会联系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立即对此作出回应,并履行《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持续披露义务,及时公布避免其股票出现虚假的相关资料,或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并确保这些资料能够公平发布。上市公司如果不知道有任何事宜或者发展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股价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那么应当尽快通过“披露易”及其网站刊发公告说明该情况。上市公司及时刊发了有关公告,则无需短暂停牌或停牌。
如果情况需要,例如发现或怀疑有关股价或成交量的异动是由于泄露了某些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规定应予披露的内幕消息所致,那么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相关资料或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须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否则,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联交所短暂停牌或停牌,待公告发出后再恢复交易。
有关上市公司“股价或成交量异动”,是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及/或成交量出现了没有明显原因的异常表现。例如,大市下跌,但公司股价却大幅上涨,或者成交量突然大幅增加。至于股价或成交量的波动幅度是否属于“异常”,则由联交所参照有关股票的过往表现,或该股票所属行业的其它股票的表现,以及大市的整体情况等作出判断。
2、联交所会主动将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或除牌吗?
答:联交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可能会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短暂停牌、停牌或除牌。具体情况如:发行人(即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情况严重;发行人股票的公众持股量不足;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对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停牌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未采取足够行动以争取公司股票复牌,那么可能会导致除牌,即公司股票被摘牌。
其一,联交所可以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规定的程序将出现严重财务困难及/或未能维持足够业务运作下长期停牌的主板公司除牌。如果该上市公司的证券已停牌6个月或以上且又未能符合有关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那么联交所将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进入该阶段的上市公司将有6个月的时间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那么将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后,上市公司将有最后6个月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发行人在该阶段届满时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即被除牌。
其二,如果公司涉及被监管机构调查、存在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等情形,以致于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停牌的,那么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及信息公开,该上市公司也将被停牌。
其三,联交所还可以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0条规定将主板公司除牌。诸如,联交所认为该主板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那么联交所将刊登公告,公布该公司的名称,并列出限期,以便该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
诸如,除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所界定的“投资公司”及主要或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上市公司,无论是主板公司或创业板公司,如果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那么联交所将视为其不适合上市并将其停牌。在停牌期间,如果该公司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那么可向联交所申请复牌。联交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如果在此情形下公司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或者在任何联交所认为有需要的其它情况下,联交所都有权取消该公司的上市资格。
3、港股通股票停牌后,复牌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尽可能持续交易,因此,暂停交易只是处理潜在及实际出现的市场特殊情况的手段,即使必须停牌,那么停牌的时间也应尽可能缩短。
如果公司被联交所停牌,那么上市公司应向市场发出简短公告解释停牌的原因,以增加市场透明度。联交所也会在停牌期间与上市公司保持持续联络,并要求上市公司在股票复牌前发出公告。
具体的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联交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力。一般情况下,当上市发行人发出适当的公告后,或当初要求其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具体理由不再适用时,联交所即会让公司复牌;在其他情况下,短暂停牌或停牌将持续至发行人符合所有有关复牌的规定为止。
4、联交所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后,是否随即恢复交易?
答:联交所上市公司在公布了避免其股票出现虚假市场的任何资料或内幕消息之后,可在接下来的交易时段开始时恢复交易。相关公告应具备充足资料,以使得有关股票在公平及市场已广泛知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恢复交易。
5、投资者如何处理其持有的已停牌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
答:公司股票被联交所短暂停牌或停牌后,在停牌期间,投资者暂时不能再买卖。如果投资者持有该股票,那么应当密切留意上市公司通过“披露易”网站发布的最新公告,了解公司股票恢复交易的信息。如果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已经被停牌3个月或以上,那么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易”网站,在“发行人相关资料”栏目内查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报告”,了解该上市公司的每月报告。
1、投资者如何获得港股通股票的披露信息?
答:沪港通业务不改变现有沪港两地市场监管架构和市场运行模式。其中,港股通股票的相关信息披露,直接适用联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内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登录联交所“披露易”网站获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等途径获取。至于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电子地址,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联交所网站的“网上联系”栏目获取。
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年报及半年报(香港市场称为“中期报告”)等,投资者不仅可在“披露易”网站上查阅,还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要中文或英文的电子和印刷版本的年报。
2、投资者如何从“披露易”网站查阅港股通股票以往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
答:联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以下几类:公告及通告,通函,财务报表/环境、社会及管治资料,月报表等。通常,联交所上市公司在发布年报前,会预先披露全年业绩公告(属于公告及通告的一类)。其中,投资者较为关注的公司主要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均会在全年业绩公告中有所体现。
具体而言,投资者查询上市公司公告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从“披露易”网站内“上市公司公告”一栏内选择“进阶搜寻”查询上市公司的公告。具体操作时,投资者可在“现有上市证券”栏内输入股份代号或股份名称(繁体字或英文),在“标题类别”中选择“公告及通告”及“财务资料”,以查看该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业绩公告内容、股息分派详情等。
二是在“披露易”网站上,从“发行人相关资料”栏目下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股息及其他)”查阅近期公司发布的有关资料。
三是登录联交所网站,在“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栏目下的“上市公司”中搜寻上市公司曾发布的公告和派息纪录等。
3、港股通股票的最新信息及公告何时会刊登在“披露易”网站?
答: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联交所电子呈交系统“披露易”网站发布公告。该系统的操作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6:00至晚上11:00,以及交易日之前的非交易日下午6:00至晚上8:00。
提示投资者关注,不同类型文件在“披露易”网站刊登的时间不尽相同:
一是公告及通告不得在正常交易日上午8:30至中午12:00或下午12:30至下午4:15期间,或者在圣诞节前夕、元旦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不设午市交易时段)上午8:30至中午12:00的期间刊登。但是,海外监管公告、没有附带意见的股价或成交量异动的澄清公告、没有附带意见的新闻报道或报告的澄清公告、短暂停牌或停牌公告这四项公告不受此约束,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
二是股息及业绩公告,一般应在正常交易日中午12时至12时30分、或下午4时15分收盘后公布。
三是例如“通函”及“年报”等其它类型的上市公司文件,在交易日上午6:00至晚上11:00期间、及在交易日之前的非交易日下午6:00至晚上8:00期间随时刊登。
投资者在了解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在“披露易”网站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栏中浏览公司发布的最新公告了。
4、在哪里可以查阅到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的名单?
答:如果投资者想查询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那么分两种情况:一是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询存放于公司股份过户处的股东名册了解;二是未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在向股份过户处缴付费用后,也可以查询该股东名册。
对于董事名单,投资者不仅可以在上市公司的年报或最近刊登的公告或通函中查看,也可到“披露易”网站上“发行人相关资料”下的“董事名单”栏目下载,或者按照股份代号、上市公司名称或董事名称查找。
提示内地投资者注意的是,当您在查阅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时,可能会发现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名单中有这样一家机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实,这家公司并非大型公募基金或其他机构,而是香港证券市场特有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在香港市场,有超过七成的股票(按股数计算)均存放在香港交易所旗下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内,这些股份都是以香港交易所集团全资附属成员机构 —“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在册的。因此,投资者可以在部分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看到,“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都是其中一名大股东。
此外,投资者也可以查询“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这名“大股东”背后的其他相关股东信息。联交所于2008年4月28日增设了“CCASS网上股权披露服务”。投资者只要在“披露易”网站上“中央结算系统持股纪录查询服务”栏中输入所查询的上市公司股份代号及日期,即可查看过去一年内任何指定日期的每名CCASS的参与者,以及愿意披露的投资者账户持有人所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持股量。
持有某联交所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权的投资者即是大股东,而大股东无论出售或购入公司股份时,只要其股权变动时跨越了某个整数百分点(例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原本持股占比为5.8%,后来购入股份后使其持股占比增加至6.2%,也就是跨越6%这个整数百分点),就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联交所告知市场。此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也应当披露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这方面的资料,可以查阅“披露易”网站“股权披露”栏目下的“披露权益”部分了解。
1、问:请问未来在加强两地监管合作方面会有哪些安排?
答: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个方面。具体安排如下:一是对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二是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三是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
2、问:请问未来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会有哪些安排?
答:对于投资者,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监管机构层面,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基础上,针对沪港通涉及的具体跨境监管问题,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线索提供机制、协助调查取证和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
二是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双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
三是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本联合公告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现公告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三、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主要制度要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适用的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
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二)结算方式。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三)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四)投资额度。试点初期,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
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
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五)投资者。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四、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以下方面之执法合作:
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
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
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
五、双方将就沪港通项目设立对口联络机制,协商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开展沪港通的各项营运和其他工作,在完成相关的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正式启动沪港通。
在试点项目准备期间,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会联络各类市场参与者,确保市场参与者在沪港通正式实行前了解他们参与项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关规则、系统和技术要求。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就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预期时间安排)发出进一步公告。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关于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04-29
上证公告〔2014〕7号
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或本所网站www.sse.com.cn)。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4年5月16日前反馈至本所。电子信箱:bzwang@sse.com.cn,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邮编:200120。
附件:
2.《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则适用】投资者、本所会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自律管理】本所对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并取得交易业务单元。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享有本所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申请文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规则、技术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技术系统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说明;
(八)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基本职责】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联交所参与者的委托,将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对联交所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条 【风险管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八条 【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准入标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条件,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九条 【与联交所参与者签订合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订沪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场服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沪股通业务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一条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投资风险,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及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之一:申报事项变更】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细则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之二:发生重大事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资料保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沪股通股票
第十五条 【试点股票范围】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以外币报价、买卖的股票(即B股)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六条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调整的,新纳入的成份股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二)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在被撤销风险警示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四)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A股在H股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七条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调整,被调出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在联交所退市,其在本所上市的A股不属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的,在H股退市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三)沪股通股票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在其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股票名单公布】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联交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币种】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日、交易时间】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方式】沪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
第二十二条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价委托,暂不支持市价委托。
第二十三条 【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的,沪港通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融资融券】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禁止“裸卖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股票买卖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股票,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禁止“暗盘交易”】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公开信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二十八条 【交易费、税】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内地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二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第三十二条 【总额度计算】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三十三条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与沪股通投资者约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联交所参与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联交所参与者可以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并计算】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合并计算,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针对单个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针对所有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联交所交易参与者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可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三章 港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参与条件】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参照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配合本所监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四十三条 【协议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业务,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四条 【单方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会员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港股通业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内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联交所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五条 【试点股票范围】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联交所可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四十七条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八条 【股票名单公布】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四十九条 【证券账户】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
第五十条 【交易币种】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交收。
第五十一条 【交易日、交易时间】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按照联交所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执行。其中,每个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二条 【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限于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
第五十三条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五十四条 【被调出股票的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的,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第五十五条 【回转交易】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第五十六条 【指定交易】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第三方存管】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禁止融资融券】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五十九条 【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裸卖空”】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应当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人民币资金或股票。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资金、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委托。
第六十条 【禁止“暗盘交易”】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六十一条 【订单更改】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第六十二条 【交易申报与成交回报】会员接受客户的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后,应当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联交所发送给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送给会员,会员发送给客户。
第六十三条 【交易、交收责任】对已经达成的交易,会员和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停市处理】联交所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十五条 【交易信息发布】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第六十六条 【记录保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六十七条 【佣金、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六十八条 【权益证券处理】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六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七十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七十一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第七十二条 【总额度计算】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七十三条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可以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调整】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十七条 【会员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制度】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方面。
第七十八条 【会员的投资者教育义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七十九条 【签订合同、风险揭示书】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
第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十条 【本所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沪股通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对相关沪股通股票停牌或者对本所市场临时停市并予以公告。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本所停牌、停市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的原因消失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沪股通股票交易、本所市场交易并予以公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 【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发生联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联交所决定对联交所市场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本所将在接到联交所通知后对其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公告予以转发。
发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沪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沪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条 【责任豁免】因港股通、沪股通交易异常情况,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停牌、停市、暂停港股通股票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八十三条 【跨境监察合作】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股票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本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八十五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参与者发现投资者的沪股通股票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并将获悉的情况及时报告本所。
第八十六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措施】沪股通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本所还可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第八十七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提请联交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八十八条 【沪股通投资者持股比例超限未平仓的处理】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本所有权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八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违反持股比例的处分】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或者本细则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九十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处分措施和恢复】沪股通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本所可以限制或者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
异常交易行为影响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
第九十一条 【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及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港股通投资者、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不得从事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
第九十二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本所会员发现投资者的港股通股票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会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九十三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调查措施】应联交所提请或在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对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可向联交所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十四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所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股票交易出现联交所认定的情节严重的市场失当行为,本所应联交所提请,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况要求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港股通业务服务。
第九十五条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检查】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九十六条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违规处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予以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九十七条 【对本所会员的违规处分】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予以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九十八条 【暂停沪港通股票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沪港通股票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定义】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沪港通:指本所和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本所会员、联交所参与者的自营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可直接委托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二)沪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交参与者,经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本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本所上市股票。
(三)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经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四)沪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五)港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六)沪股通投资者:指在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七)港股通投资者:指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八)本所会员:指取得本所普通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九)联交所参与者:指符合联交所《交易所规则》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
(十)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十一)竞价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十二)增强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第一百条 【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沪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由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适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港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可以通过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相关发行人网站,查询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生效程序】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零五条 【解释权】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生效日期】本细则自二〇一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起草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拟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外发布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上交所和联交所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携手共建沪港通,是借鉴国际上交易所之间互联互通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的积极尝试。沪港通的推出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为A股市场的持续发展注入新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进行跨境资产配置。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共同开展沪港通。《联合公告》对沪港通的积极意义、制度要点、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等问题作了基本阐释,并要求两地交易所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起草原则
(一)与有关规定和合作协议分工协调、各有侧重
《细则》的制定与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沪港通业务合作协议保持一致并各有分工。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开展沪港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沪港通业务合作协议将明确沪港通业务合作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细则》是上交所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并将合作协议的有关内容转化为上交所业务规则。
(二)突出特别性、注重操作性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业务规则、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是上交所的基本职能。《细则》正是基于这一规定,针对沪港通制定的专门业务规范。《细则》起草中充分考虑了沪港通两个业务方向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对诸如股票范围、额度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安排,并注重具体的可操作性。
(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相结合
《联合公告》明确了沪港通业务规则的适用原则,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细则》根据这一属地原则,对沪股通和港股通两个方向业务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安排。沪股通业务主要适用交易发生地的上交所规则,港股通业务主要适用交易发生地的联交所业务规则。同时,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主体及其行为事实上跨越两个司法区域,基于属人原则,上交所保留了对会员及其客户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自律管理权。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主要对沪港通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规定,包括《细则》制定依据、沪港通业务规则的适用以及上交所自律管理等内容。
(二)沪股通股票交易
1.规定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须申请取得上交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文件要求,以及其相关义务与责任,例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的准入条件、配合上交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的监管、向上交所报告与其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等。
2.规定了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相关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ST、*ST)及撤销风险警示等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3.规定了沪股通股票交易特别的制度安排。例如,交易方式限于竞价交易,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订单类型限于限价委托等,这些与现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数交易事项,原则上仍然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4.规定了沪股通的额度控制。明确沪股通额度使用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
5.规定了沪股通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该规定是对现有的QFII和RQFII持股比例限制规则的移植,并做了参照适用的援引性规定,明确了合并计算、平仓通知和措施等,与现有规定基本一致。
(三)港股通股票交易
1.规定了上交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条件、相关义务与责任。在条件方面,主要是要符合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在义务方面,主要是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配合上交所监管等。
2.规定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3.明确港股通额度使用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实施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
4.尽量不改变内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具体安排上,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关做法。
5.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了港股通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细化了上交所会员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现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一致。
(四)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主要是参照上交所《交易规则》、《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中的跨境交易涉及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特别因素,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责任豁免等事项作出规定。
(五)自律管理
主要是针对沪港通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明确交易监控、违规行为调查、协助对方交易所调查、提请对方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对对方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的监管与处罚等内容。
(六)附则
主要规定了定义、生效、解释等条款以及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查询方式等不属于交易、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对内地投资者的保护
港股通股票交易部分比沪股通股票交易部分规定的内容要多,主要是考虑到内地投资者对香港市场不熟悉,与A股交易不同的一些特别制度安排尽可能罗列进来,以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跨境监察合作
总体思路是,对券商、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其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但双方可以相互提供案件调查方面的协助。考虑到跨境监管合作的复杂性,一些具体事项还有待沪港两家交易所进一步协商,在未来两地证监会沪港通专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对相关事项在两所相关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三)与联交所规则的协调
上交所和联交所对沪港通业务分别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两所将在业务规则的制定中保持充分沟通,确保规则协调一致。
A
1、A+H股上市公司:
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2、按盘价(按盤價):
即名义价格,指根据不同情况,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在开市前时段的参考平衡价格、在持续交易时段的买盘价或卖盘价、或者前收盘价。
3、暗盘买卖(暗盤買賣):
即灰市交易。沪港通业务禁止暗盘买卖,即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参与者或者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为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
C
1、长仓(長倉)或好仓(好倉):
即多头仓位。
2、长揸(zhā):
即长期持有。
3、参考平衡价:
指若当时进行对盘(即报价撮合)可以成交最多股数的价格。
4、除牌:
即摘牌,指联交所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令符合《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摘牌,使其不在联交所市场交易。
5、除净日(除淨日):
即除权日,指过户日期的前2个交易日。投资者只有在除净日前买入股票,才能获得公司已公布的股息。此外,在除净日,股价也会被调低,以反映派息对股价的影响。如果投资者持有股票直至在除净日当日或之后才卖出,他们仍会获派股息。
6、出市员(出市員):
即出市代表,指在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员。
D
1、大额持仓申报制度(大額持倉申報制度):
即大户报告制度。
2、大手交易:
即大额交易。
3、淡仓(淡倉)或短仓(短倉):
即空头。
4、董事袍金:
即董事费、董事报酬,指董事为公司工作的报酬。
5、点子(點子):
即基点。
6、定期参考价:
指紧挨着每个计价日之前的5个交易日,所挂钩的股票的平均收市价。
7、对盘(對盤):
即报价撮合。
8、对盘系统外交易:
即相当于大宗交易。
F
1、覆盘(覆盤):
即确认指令、执行委托回报。
2、风险披露声明(風險披露聲明):
即风险披露书。
G
1、港股通:
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经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交易安排。
2、港股通股票:
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3、港股通投资者:
指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4、高于面值(高於面值):
即溢价。
5、股份代号(股份代號):
即股票代码。
6、股份购回(股份購回):
即股份回购。
7、股份过户登记处(股份過戶登記處):
即股份登记处、证券登记机构。
8、股份拆细(股份拆細):
即股份分拆、分割。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不固定,如果公司的股价大幅上升,被认为已经达到散户投资者无法购买的水平,为了增加上市公司股票的流动性,提高散户介入兴趣,公司可将股票面值降低,增加股本,即股份拆细。股份拆细后,每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变。
9、股息:
即红利、股利。
10、沽空对冲(沽空對沖):
即卖出保值。
11、沽盘:
即卖盘,指输入系统以出售证券的指示。
H
1、H股公司: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到港上市的公司。
2、好友、看好股市者:
即多方。
3、毫子股:
即香港专有用语,指股价低于港币1元,但高于港币1角的股票。
4、行业(行業):
即板块。
5、核数(核數):
即审计。
6、核数师(核數師):
即审计师。
7、红股派送(紅股派送):
即送股。
8、红背心(紅背心):
即红马甲,指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员,又被称为“出市代表”。
9、红底股(紅底股):
即香港专有用语,指股价超过港币100元的股票。
10、互惠基金(互惠基金):
即共同基金,也就是投资基金。
11、沪港通:
指上交所和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交易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特殊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交易安排。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2、沪股通:
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经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13、沪股通股票:
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14、沪股通投资者:
指在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15、获配售人:
即通过配售获发证券的人士。
J
1、交收:
即交割。
2、交易所买卖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
即交易所交易基金。
3、交易柜位(交易櫃位):
即交易席位、交易单元。
4、结算(結算):
即清算,指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的程序。
5、基本因素:
即基本面。
6、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單位持有人):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或法人。
7、价位:
指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8、竞价盘:
指没有指定价格的市价盘,相对于竞价限价盘优先对盘(即报价撮合)。竞价盘在开市前时段内对盘后即自动取消。
9、竞价限价盘:
指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可以指定价格成交的买卖盘。具体来说,是有指定价格,在开市前时段的输入买卖盘时段输入系统,以在开市前时段的对盘时段内成交。在开市前时段的对盘时段结束时,按照相关规则计算所得的参考平衡价格进行自动对盘的买盘或卖盘。对于买盘,指定价格相等或高于参考平衡价格时成交,对于卖盘,指定价格等于或低于参考平衡价格时成交。在开市前时段未成交的部分,将自动转为指定价格的限价盘,参与当日持续交易时段的自动对盘交易。
10、精确算法:
中国结算为确保每个投资者所得的股票股利之和等于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股票股利,对投资者账户中不足1股的零碎红股,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
11、经纪行(經紀行):
即券商、证券公司。
K
1、开市价(開市價;開盤價):
即开盘价格。
2、开市报价:
指在一个交易日就一种证券的首个报价(可以是买盘价或沽盘价)。
3、开市前时段、开市前议价时段(開市前議價時段):
即集合竞价时段,指交易日上午9点整至早市开始的时段。
4、开仓(開倉):
即建仓。
5、客户户口(客戶戶口)或客户账户(客戶帳戶):
即委托人账户。
6、可换股债券(可換股債券):
即可转换债券。
7、空仓(空倉):
即空头。
L
1、联交所参与者:
指符合联交所《交易所规则》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
2、裂口高开(裂口高開):
即跳空高开。
3、累积(累積):
即积累。
4、落后股(落後股):
即补涨股。
5、落盘(落盤):
指经纪商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对交易指令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发送至交易所。
6、轮候队伍:
指未能完成对盘(即报价撮合)并按照价格及时间排列、保留在自动对盘系统的中央买卖盘纪录册中的买卖盘。
M
1、买盘(買盤):
即买单委托、买方指令、买入委托,指输入系统以购买证券的指示。
2、卖盘(賣盤):
即卖单委托、卖方委托、卖出委托。
3、买卖盘:
指可为买盘或卖盘的任何指示,包括竞价盘、竞价限价盘、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等。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可以使用“竞价限价盘”和“增强限价盘”申报。
N
1、内幕消息:
即关于上市公司、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或上市公司证券的消息或数据,这些消息或数据一般不会被参与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一旦被其知晓,则有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P
1、披露权益(披露權益):
即权益披露。
2、票面息率、票面利率:
即票面利率。
3、平衡价格(平衡價格):
即均衡价格。
4、平价(平價):
即等价。
5、派息日:
指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的日子。
6、配售:
指上市公司将股份配发给指定人士,是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Q
1、企业管治:
即公司治理。
2、强制清盘(強制清盤):
即强制清算。
3、清偿债项(清償債項):
即解除债务。
R
1、入场费(入場費):
即投资起点、认购起点。
S
1、上市法团:
即上市公司。
2、升幅:
即涨幅。
3、神仙股:
即香港专有用语,指涨跌幅很大的股票。
4、市场失当行为(市場失當行為):
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与期货条例》及联交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违规交易行为。
6、实物股票(實物股票)或实股(實股):
即实券。
7、市况疲弱(市況疲弱):
即盘软。
8、手:
即买卖单位。在港股交易中,一手并没有被限制为100股,而是由每只上市证券各自的发行人自行决定的。
9、收市价(收市價):
即收盘价,指某一证券在某一交易日持续交易时段结束前及结束时,在系统中录取的数个按盘价的中位数。
10、碎股:
即零股,指在香港市场上,在任何证券报价或交易时,数量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即完整一手)的证券。
T
1、T日:
指港股通交易日。
2、T+N日:
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N个港股通交收日。
3、套戥(děng):
即套利买卖。
W
1、窝轮(窩輪):
即权证。
X
1、细价股(細價股):
即小盘股。
2、仙股:
即香港专有用语,指股价低于港币1毫(10分)的股票。
3、限价盘(限價盤):
即限价委托,指投资者向经纪商发出的具有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的委托。
4、新股认购(新股認購):
即申购新股。
5、行使:
即行权。
6、行使日期:
即行权日期。
Y
1、月结单(月結單):
即每月对账单。
2、盈利警告、盈警:
即利润警告。
3、拥有权(擁有權):
即所有权。
4、预托证券(預託證券):
即存托凭证。
Z
1、斩仓(斬倉):
即被迫抛售。
2、招股价(招股價):
即发行价。
3、招股书(招股書):
即招股说明书。
4、债券孳息(債券孳息)或债券息率(債券息率):
即债券收益
5、增强限价盘:
指适用于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可以指定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可以在同一时间与最多10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且输入卖盘价可以较最佳买盘价低9个价位,输入买盘价可以较最佳卖盘价高9个价位。配对后,任何未成交的买卖盘余额将按原先输入的指定限价转入一般限价盘。
6、折让(折讓):
即折价。
7、证券组合费:
指香港结算根据证券账户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计收的证券组合服务费用。
8、资讯供应商(資訊供應商):
即信息供应商。
9、支持位:
指对买方投资者而言,是阻止股指、股价继续下跌的价格点位。
10、止蚀盘(止蝕盤):
即止损委托,指当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其可以在股价下跌至某一预先订下的价格水平时,售出股票以限制损失的投资策略。
11、重磅股、重量级股票(重磅股;重量級股票):
即重仓股、权重股。
12、中介人:
即金融中介机构
13、中期报告:
即半年报。
14、做好、做淡:
即做多、做空。
15、走势强劲(走勢強勁):
即盘坚。
16、最终参考平衡价:
指在“输入竞价买卖盘时段”及“对盘前时段”结束后、于“对盘时段”计算出的参考平衡价格,并以此作为开市前时段的成交价。
港股通交易风险概述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扩大了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内地投资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其资产找寻到投资标的。
尽管相比较其他境外市场,部分香港上市公司为内地投资者熟悉,而且香港与内地文化同宗同脉,但由于香港联交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与内地A股交易规则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除面临与内地A股市场投资同样的风险,还可能面临其他特殊风险。因此,我们提示投资者在参与沪港通投资前,掌握香港市场的证券基础知识、法律法规,了解交易所业务规则,充分知晓港股通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投资。
在这里,我们就给您简要介绍由于沪港市场差异而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具体来说,因沪港股票市场在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以及交易标的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诸如下列风险:
首先是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由于在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自由流动,海外资金的流动与港股价格之间表现出具有高度相关性,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港股市场交易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其次是股价波动的风险。
由于港股市场实行T+0交易机制,而且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因此,港股通个股的股价受到意外事件驱动的影响而表现出股价波动的幅度相对A股更为剧烈,投资者持仓的风险相对较大。
再次是交易成本的风险。
目前,投资者参与港股投资,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投资者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港股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可能需要缴纳的与各项相关税费安排,避免因交易频率提高导致交易成本上升。
此外,还有个股的流动性风险。不同于在内地市场中小市值股票的成交较为活跃,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因此,如果投资者重仓持有此类股票,则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方交易,进而面临小量抛盘即导致股价大幅下降的风险。
沪港股票投资规则差异
香港股票市场与目前A股市场在制度和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内地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投资前,需要仔细了解下列差异,否则可能会面临诸多风险。
一是沪港两地交易时间的差异。
在联交所,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提示投资者,在圣诞、新年、农历新年前夕,仅有半天交易,因此,港股通的投资者对此要特别留意,避免因忽视了两地交易时间差异而可能错失的投资机会。
二是是否设置涨跌停板制度的差异。
在内地A股市场,设有涨跌停板制度,也就是如果某只股票的价格涨跌幅度超过了规定的百分比,那么该股票就会停止交易一段时间,因此,在某一个交易日内,某只股票价格的涨跌幅波动是有限的。在联交所市场,则不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因而股价波动可能相对而言更加剧烈,投资者应当充分注意到港股在价格剧烈波动时可能面临大量损失的风险。
三是有关回转交易制度的差异。
在内地A股市场,实行T+1交易制度(交易所买卖基金等少数产品除外),也就是说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在第二天才能卖出。与此不同,联交所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因此,投资者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对同一只股票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对于沪港两地市场的这方面差异,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
四是有关股票交收制度的差异。
在内地A股市场,结算周期一般为T+1日,也就是当天卖出的股票,投资者在第2天就可以收到款项。与此不同,香港市场证券结算与经纪商之间的结算周期为T+2日,即投资者卖出股票后,至少需要2天才能收到此款项。此外,投资者在买入股票前应预先全数付款,在卖出股票前也必须有足额股份托管于有关股票经纪商。对于此项差异,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投资前应当先向证券公司了解有关港股通股票收付和资金结算安排的相关事宜,做好流动资金管理。
五是有关股票报价显示颜色的差异。
在内地A股市场,就股价显示的颜色而言,红色代表股价上涨,绿色代表股价下跌;与此不同,在联交所市场,股份上涨时,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对此,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还需特别留意,切记不同行情报价颜色显示的含义,规避因对此的误解而做出错误决定,并遭受相关损失。
六是有关整手股数的差异。
在内地A股市场,每手交易单位统一为100股。但是,在香港市场,上市公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股票交易单位,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对此要特别留意,避免在不了解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因交易单位错误而导致损失放大。
七是有关股票报价价位的差异。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不同港股股票的报价价位依据股价而定。股价越高,报价价位越大,投资者应了解联交所《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价位表,避免申报价格因不符合规定无法成交。
八是有关停牌制度的差异。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对此,港股通投资者要随时关注联交所及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避免错失复牌后的投资机会。
九是有关退市制度的差异。
沪港两地股票市场均有退市制度。在A股市场,存在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但是,在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这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港股通投资者应予以关注。
此外,香港市场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与内地市场存在的差异,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联交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降低因对相关规则不了解造成的投资风险。
了解港股通投资的若干风险
我们提示内地投资者关注,港股通投资规则与目前内地A股市场存在着诸多差异,在您参与投资前,请多加留意以下方面的内容,避免因不了解交易规则导致的风险。
一是订单类型。
在试点初期,港股通投资者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仅可以输入竞价限价盘,在持续交易时段仅可以增强限价盘进行买卖,而无法使用市价盘申报买卖单。在这里,内地投资者应当了解港股通订单类型的含义,避免因申报价格与成交价格的差异而导致无法成交的风险。
二是额度控制。
内地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因港股通额度控制可能造成的买单交易无法及时执行的风险。上交所对港股通的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并予以发布。当买卖港股通股票触及总额度或每日额度限制时,投资者的买入报单将会受到限制并可能由此造成交易推迟、失败等情况,投资者也可能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三是交易日。
香港与内地A股市场的交易日并不完全一致。沪港通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时需要充分了解具体的交易日期,避免发生诸如上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四是货币兑换。
内地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投资时,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此外,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所以,投资者要关注由此产生的人民币兑港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五是投资标的。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港股通投资标的及其变化导致的交易限制。在投资期间,如果发生港股通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情况,那么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上述相关内容仅出于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的目的而进行的列举,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全面了解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