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单位依法行使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提请调查、举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举报的,该证监局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实名或匿名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工作应遵循秉公执法,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各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
所举报的同一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已受理或处理完毕,举报人举报时没有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于收到的其他材料,按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举报答复限于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受理的实名举报。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可将举报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系统、电话或书面等方式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实名举报人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的,可凭登录名和密码查询处理情况。
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的,举报中心或各证监局负责为实名举报人配置查询密码,并当场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凭查询密码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处理情况。
多人联名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查询密码告知第一署名人。举报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询密码。
第九条 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举报中心可适时公布举报的受理数量、处理和举报奖励的总体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举报信息的保密与管理
第十条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方式、举报的主要内容及办理情况等建立举报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等各阶段均使用编码。因调查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举报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举报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限于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四)欺诈发行证券。
第十五条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以银行汇款等方式发放。
举报奖励的发放、领取等具体事宜根据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本人参与其举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或将信息告知他人用于举报的;
(六)举报人主动撤销举报或放弃奖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不包括举报人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收到时间先后,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举报人,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互串通,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证监局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举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下属单位、各协会接收的举报,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转举报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