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杨泰华在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芝为杨泰华母亲。上述期间,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账户,先后交易“鼎立股份(600614)”等股票,累计买入金额约3.01亿元,累计卖出金额3.17亿元,累计盈利1433.96万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600100)”股票15.1万股。杨泰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上海证监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杨泰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元,并罚款4301.88万。
案例警示:《证券法》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一向明令禁止,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跨越的红线,其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立足于证券市场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结合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特征所做出的十分重要的举措,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证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参与证券交易的稽查执法力度明显加强,个别从业人员无视法律规则与职业道德,试图借用他人账户绕开法律限制,突破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证券从业人员需守住红线,切莫“手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