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四
案例四、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投资者刘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某投资公司,询问刘某的炒股情况。刘某说自己不会炒股,对方便劝刘某把钱交给他们公司代为操作,保证每月利润在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刘某有点心动,于是拿出5000元汇到其指定的账户。没过几天,刘某就收到该公司传真过来的对账单,说刘某的股票已获利2000元,并称如果刘某投入更多的本金,将会赚取更高的利润。欣喜之下,刘某又汇去3万元。此后一段时间里该公司定期给刘某传真对账单,获利最高的时候,刘某账上股票市值已有20万元。刘某此时心想股市有风险,已经赚够了,不如兑现,于是要求该公司将股票卖出后将现金退回给他。但该公司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刘某的电话。最后刘某只得到监管部门投诉,经监管部门核查才获悉这家机构根本不具备证券经营相关资质,其提供给刘某的对账单均系伪造。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以专业证券咨询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以全权委托、高额利润为诱饵来打消投资者顾虑,骗取投资者信任,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实质上,骗子很可能对多个上当投资者的账户与自己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获取非法利益,甚至非法侵占投资者的财产。
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接受证券理财服务应选择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机构,不要盲目轻信网络、陌生来电中所谓的“专业公司”。通过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克服贪婪,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属于限制经营业务,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七)为客户提供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