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通鹤岗东解放路营业部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发表时间: 2015-08-06    来源:

                                 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案例

 认清合法金融产品,切莫落入投资陷阱。不法分子将虚构的“金融产品”私下介绍给客户,以承诺巨额资金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及其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私下向投资者推荐所谓的“证券投资理财产品”,以零风险、高收益等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不法分子假借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的名义,将未正式公开发行的“产品”私下介绍给客户,骗取客户将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中,用以投资虚构的高回报理财产品。

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案例

 

 

                                       案例简述

    投资公司客户经理张某,投资公司客户经理于某, A投资公司客户经理张某,经人介绍认识B投资公司客户经理于某,并通过其参与所谓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于某承诺此业务资金划出至回转期限仅1 天,日息高达1%。此后,张某先后三次介绍他人参与该业务,其中前2次交易均成功收回本息。

68

 3 次,张某自己出资50 万元,客户王某出资400 万元,共计450 万元进行第3 次交易,王某将资金划转至张某个人银行卡中,由张某出具收条,再由张某将资金划转至于某个人银行卡中,由于某出具欠条。由于款项至今未能按期回款,纠纷升级,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客户王某以A 投资公司应为张某的行为承担责任为由,多次到A投资公司要求赔偿。

 

 

   欺诈行为手法分析

   不法分子往往以“承诺收益”、“高额利息”等巨额回报为诱惑,吸引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私下参与非法委托理财或投资业务。张某介绍王某参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既无合同、又无书面介绍材料、更无风险提示文件,不是A 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也超出张某本身的工作职责范围,类似的情况还有不法分子利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对接私募,以低资金门槛吸引客户参与,非法集资投向高风险高资金门槛的理财产品;利用金融机构同名产品,吸引客户投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客户私下划转资金,集资用于非法目的等等

 

                                    风险提示

   一、购买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要看它是不是经

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合法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二、购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要看它是否经过证券公司总部批准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可查询证券公司官网发布的产品信息,或者向证券公  司总部电话求证,并通过证券公司产品销售系统平台购买。

     三、不要轻信“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要对所谓的“承

诺高收益理财产品”保持清醒的认识。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案例

    因此,在销售人员不了解你的投资意愿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既没有详细给你讲解产品特征,又没有向你提示产品相关风险,只是给你承诺 “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你千万不要相信。

 四、证券公司销售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买

在《关于落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考虑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和监管规则尚不确定,因此,暂不纳入证券公司代销范围。”因此,投资者购买“合伙形式的基金”需谨慎,小心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五、私下集资认购产品份额风险大

 《关于落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确定的购买人范围不应当超出发行人确定的金融产品购买人范围。发行人确定了金融产品的最低购买金额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多名客户集合资金购买或类似情形的发生。”因此,不要私下多人集资购买产品。

 六、切莫将资金转入其他个人账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如果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要求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任何私人银行账户,一定是非法的。

 

 七、认清产品性质,了解相关产品规定。

 对于自己不熟悉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对产品特点、交易规则进行充分的了解,不要盲从、轻信宣传。比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进行了详细的业务规范要求,有一条就是“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投资者能够掌握这个业务规则,就会对低于起点金额也能够参与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产生怀疑,从而破解非法分子的谎言。

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案例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二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

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

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案例

  六、《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

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关于落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考虑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和监管规则尚不确定,因此,暂不纳入证券公司代销范围。”

“各证券公司应当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标准,在已确定的代销产品风险等级和购买人范围基础上,根据特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意愿,确认该客户是否适合购买该金融产品,确保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证券公司确定的购买人范围不应当超出发行人确定的金融产品购买人范围。发行人确定了金融产品的最低购买金额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多名客户集合资金购买或类似情形的发生。”

 

八、《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案例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84

十、《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