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管理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16-03-16    来源:海通证券

          香港雷曼迷你债券

雷曼迷你债券(Minibond Series)由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太平洋国际金融公司发行,2003年进入香港市场。根据银行资料显示,香港投资者购买同雷曼兄弟有关的投资产品,总共有43000多人,总值超过201亿港元。其中,购买迷你债券有33600人,涉及112亿港元。

雷曼迷你债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而是包含了债务抵押凭证、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结构性债权产品。

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在金融海啸中破产,使迷你债券发行人失去了掉期合约的交易对手(雷曼公司),导致此类产品合约终止并需平仓,其直接后果是要变卖债务抵押证券,用以偿还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债务抵押证券价格因金融风暴可能严重缩水,导致投资者面临巨额损失风险。部分雷曼迷你债券投资者认为销售这一产品的银行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要求银行退回本金。

相比其他在香港销售的投资产品,迷你债券之所以在香港引发群体性事件,其根源就在于“银行以不当方式向零售客户销售产品”,即错误销售导致了投资者难以接受亏损事实。据香港证监会披露,在其所接到的8055件迷你债券相关投诉中,有7799件是针对代销机构(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占比高达96.82%。香港证监会对迷你债券销售进行了调查,指出“就银行而言,最常见的指控包括:前线职员主动游说投诉人将已到期的定期存款投资于雷曼相关产品;在销售产品时并没有考虑投诉人的承受风险能力和个人情况,特别是已退休、年长、教育水平低下、对投资不太熟悉以及不愿承担风险的客户;没有提供条款表及章程等产品资料,也没有在销售点说明产品特点和风险”。

 
2009年7月22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与16家分销银行均发布达成协议公告。根据协议,分销银行将向符合资格的客户提出回购雷曼兄弟迷你债券,分别以客户最初投资本金名义价值的60%(向65岁以下客户)及70%的价格(向65岁或以上客户),回购所有尚未到期的迷你债券。客户将有权保留迄今收到的所有票息。

迷你债券事件表明,金融产品应当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信息及相应的风险,否则销售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清楚了解投资风险,避免承担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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