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三

发表时间: 2013-10-25    来源:

    案例三、冒充专业人员或专家免费荐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冒充专业人员或以专家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2012年,投资者张某向某证券公司反映该公司员工“陈某”涉嫌代客理财诈骗,要求协助查明情况。根据张某描述,其看到某网站视频节目“涨停最前线”,受邀嘉宾“陈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张某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指导其操作股票,并向她提供了投资顾问“陈某”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在“陈某”的指导下,张某股票亏损严重,随后“陈某”表示可以帮助其进行大宗交易,每月收益30-35%,因此张某分别汇款22500元、50000元至“阎某”指定账户,但一直未获得任何收益,而且股票已亏损10余万元。后来,张某与“陈某”无法取得联系,希望陈某所在证券公司能够协助查询相关信息,并赔偿损失。经核实,张某提供的陈某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确为该证券公司员工,但该员工从未参加“涨停最前线”节目,也不认识张某,更没有任何代客理财的行为,与张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的收款人也没有任何关系,系不法人员盗用其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诈骗。随后该证券公司将此情况向张某进行了解释,并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手法分析:该案例为不法分子冒充证券从业人员,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或对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骗取投资者钱财的案例,投资者一旦上当,不法分子便销声匿迹,投资者被骗的钱财也难以追回。我们告诫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人员”或“专家”所说的高额回报和收益承诺,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确认专业人员执业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其执业注册信息及本人照片,也可以向其所在机构先进行核实。

  投资者风险提示: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投资咨询机构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通过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活动,投资者要自觉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参考法规: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二、《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就其资料真实情况向当地证监局核实。在节目中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第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三、《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严格把关,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等情况,并在节目中进行公示。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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