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发表时间: 2016-10-10    来源:海通证券

一、什么是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诉讼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制度体量最大,人员最多,权威最高,程序最严。ADR指替代诉讼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通过ADR发挥社会力量,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以弥补诉讼的不及之处。

二、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由于兴趣爱好、价值归属、利益取向等因素的差异,人们在社会生活难免产生纠纷。纠纷是社会矛盾的外化,并贯穿于人类社会的整个进程,有纠纷就相应地有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当事人赖以解决纠纷的方式、规则和程序等组成的有机体系。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分类及特征

  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形式。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纠纷解决机制做不同划分:

  1、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解决机制是否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可将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社会认可度最高,并为公众普遍选用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裁决的终局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的特点,目前是我国公众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2、合意式、决定式与混合式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允许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将纠纷解决机制划分为合意式、决定式与混合式纠纷解决机制。合意式纠纷解决机制发起、过程、结果等都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形式相对灵活,调解属于合意式纠纷解决机制;决定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大都不受纠纷当事人控制,程序的启动、运作都相对固定,并受国家机制控制,诉讼属于决定式纠纷解决机制;混合式纠纷解决机制兼具二者的特点,仲裁属于混合式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的启动、规则的适用、仲裁员的选择等都具有合意性,但仲裁结果又具有决定性。

  3、私力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主体性质不同可将纠纷解决机制分为私力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纠纷解决机制。和解、调解的主导方为纠纷当事人或社会自治机构等,属于私力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的主导方为国家司法机关属于公力纠纷解决机制。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选择

  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和谐共存,优势互补,共同满足社会主体的多元化的需求。

  1、纠纷的不同阶段适应不同解决机制。在纠纷产生初期,纠纷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程度不高,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和解、调解等合意式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正常社会或商业关系。

  2、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紧密程序不同适用不同的解决机制。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是紧密、越是需要维持长久合作关系,纠纷当事人越是倾向通过和解、调解等相对柔和的合意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纠纷。

  3、不同社会环境适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商业化程序越高,社会自治程度越高,公众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自由度越大,合意类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面越广。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行业调解属于非诉讼、合意式、私力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专业、高效、保密等特点。证券市场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市场之一,证券纠纷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需要持续不断的合作。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导的证券纠纷行业调解机制解决证券纠纷是高效、经济、平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主要形式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程序、制度的总称。英文表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这个概念也可以翻译成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多元纠纷解决方式。ADR是一个开放的概念,由于社会不断发展,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变化,因此ADR的含义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形式。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当事人自主性强,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2.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过程简便灵活,没有严格的程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成本较低,我国的人民调解不对当事人收费,行业调解在发展初期一般也不收费,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一般会减收诉讼费用,仲裁委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收费也低于仲裁收费。

  3.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某一领域发生频率较高纠纷具有相同的特性,因此为了快速解决纠纷、降低成本,有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行政裁决,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劳动纠纷进行裁决。行政裁决由行政部门组织,具有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的特点,但当事人自主性低。

4.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则不能选择仲裁。仲裁一经做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我国的调解制度

  调解是中国自古以来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我国古代的调解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记载,调解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民间调解、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新中国成立后,借鉴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

  1989年6月17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在总结人民调解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8月28日《人民调解法》正式颁布。

  近年来,在建构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现行的调解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商事调解。

  1、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刑事公诉除外)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2、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4、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一般的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主持的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如公安、劳动、国土、城建、工商、行业监管部门等)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5、商事调解。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商事而产生纠纷,自愿申请通过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

  6、行业调解。行业调解是指行业性纠纷在行业协会的主持下,通过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促进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并最终促成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模式。

行业调解

五、行业调解

行业调解是指行业协会作为调解主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行业性纠纷的活动。行业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可行地解决纠纷,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

  (一)行业调解的优势

  行业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其自身优势:

  1、行业调解的专业性。纠纷各方寻求行业协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主要是因为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相关事务十分专业,能够快速合理地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纠纷调解员,对于行业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更能从法律和技术角度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其调解就能比普通调解员更加游刃有余。

  2、行业调解的相对权威性。这一点是和其他调解方式比较而言的。行业协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其行业内部诚信自律和评级监督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会对调解的成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行业内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可以为调解效力提供一定保证。

  3、行业调解的调解成本较低。如果行业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则意味着要投入较高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成本,二是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包括声誉成本和关系成本,经济成本则包括各种费用的支出、时间耗费以及可能带来的各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如果纠纷各方利用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相对减小,而且为纠纷各方可能存在的合作关系留有余地。同时,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促成纠纷各方尽可能就纠纷解决达成合意,使纠纷各方避免因陷于诉讼而付出更多的机会成本。

  (二)行业调解的地位

  1、行业调解在行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行业纠纷多源自同行间的竞争或合作,或者行业成员与相关利益主体的交易行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常常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所以调解作为一种高效又相对比较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纠纷各主体所青睐。另一方面,在上游就解决大部分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利益纠纷不是很复杂的问题,把重大疑难问题留给法院,是理顺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战略的根本目的。

  2、行业调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200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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