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证券登记费 (包括股份首发、增发、送股、配股、公积金转 增、吸收合并等) |
A 股、B 股 | 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1‰,超过 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1‰,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其中,科创板股票的首发初始登记费按上述费率减半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发行人 |
优先股 | 试点期间按 A 股标准的 80%收取,即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0.8‰,超过 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08‰,金额超过 24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
期限 1 年(含)以下,按登记债券面额的 0.01‰收取; 期限 1 年-5 年(含),按登记债券面额 0.02‰收取; 期限 5 年-10 年(含),按登记债券面额 0.05‰收取; 期限 10 年以上,按登记债券面额 0.06‰收取。 | ||
权证 | 一般按下列式子在办理权证初始登记时一次性计收: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 /月千万)。 其中:1、权证存续时间按照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 2、权证发行份额按照千万份计,不足一千万份的,按照一千万份计。 3、按该式计算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收;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 |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 票 | 按照 A 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 5 亿股(含)以下按 1‰收取,超过 5 亿股的部分按 0.1‰收取,收取上限为 300 万元。 | ||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 | 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 其中: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计算,总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 | ||
存托凭证 | 按所登记份数为基础收取。5 亿份(含)以下的费率为 0.001 元/份,超过 5 亿份的部分,费率为 0.0001 元/份,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其中,科创板存托凭证的首发初始登记费按上述费率减半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存托人 | |
分红派息手续费 (含派息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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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B 股、基金 | 按派发现金总额的 1‰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免收,基金暂免收取。 其中,对于同一家上市公司的 A 股、B 股同时分红派息的,分红派息手续费分别计算。 |
发行人 |
优先股 | 试点期间按 A 股标准的 80%收取,即按派发现金总额的 0.8‰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 24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部分予以免收。 | ||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
派息金额 0.05‰; 兑付金额 0.05‰。 | ||
存托凭证 | 按派现总额的 1‰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存托人 | |
赎回、回售手续费 | 优先股 | 赎回、回售金额的0.5‰。 |
发行人 |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 |
赎回、回售金额的 0.05‰。 |
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 |||
申购、赎回登记结算服务费 |
ETF、货币基金 | 每只基金每年 15 万元。 其中,初始登记当年的年费自基金份额登记当月起(含当月)按实际存续月份折算收取,退出登记当年的年费自退出登记次月起不再收取。 |
基金管理人 |
信息查询服务费 |
A 股、B 股 | A 股 6,000 元人民币/年。 B 股 6,000 元人民币/年。 其中,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
发行人 |
存托凭证 | 每只存托凭证 6,000 元人民币/年。 其中,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
存托人 | |
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 | 存托凭证 | 按代收存托服务费金额的 2%收取。 | 存托人 |
股票期权行权 | 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 0.5‰向过入方投资者收取。 | ||
存托凭证 | 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收取。 | ||
非交易过户费 |
A 股流通股、优先股、 B 股 | 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注:1、对于非转持国有股来源股票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划转,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 1‰单向收取过户费,最高 10 万元。 2、要约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的非交易过户费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双向收取)。 3、B 股暂免收取。 |
投资者 |
A 股非流通股 | 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各为过户股份总面值的1‰; 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上,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超过10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如拟转让股份属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转股份在 1 亿股以下的,按其总面值的 0.1‰分别向转让双方 收取;划转股份超过 1 亿股的,1 亿股以下(含 1 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 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超过 1 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 0.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 ||
B 转 H | 30 美元/笔,暂免收取。 |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 2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 ||
ETF | 1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 ||
权证 | 10 元/笔(双向收取)。 | ||
港股通 | 对于港股通股票,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港币)的 1‰折算为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 整到元),最高上限 10 万元人民币(双向收取)。(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对于港股通 ETF,1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 ||
存托凭证 | 按过户份数×0.001 元/份计收,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 ||
质押登记费 | 股票(含优先股、可交换私募债标的股 票、B 转 H) |
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 |
投资者 |
债券 | 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 ||
基金 | 500 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
港股通 | 对于港股通股票,500 万港元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1‰收取,超 500 万港元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1‰收取; 对于港股通 ETF,500 万港币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5‰收取,超过 500 万港币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05‰收取; 以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作为基础换算成人民币计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 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 ||
股票质押式回购 | 股票: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债券: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基金:500 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 取。 | ||
开户费 |
A 股账户 |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 元。 2、机构/产品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0 元。 注:投资者申请开立 A 股账户,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 A 股账户,收取一笔开户费。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 A 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 |
投资者 |
沪市 B 股账户 | 1、个人 19 美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4 美元。 2、机构/产品 85 美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0 美元。 | ||
封闭式基金账户 | 5 元/户,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5 元。 | ||
信用账户 |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 元。 2、机构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0 元。 | ||
证券账户注销、注册 资料变更 |
暂免收取。 | ||
证券划转手续费 |
融资融券 | 担保证券提交/返还、还券划转:不超过 20 元/指令,其中 10 元上交本公司,暂免收取。 融券券源划转:10 元/指令,暂免收取。 |
投资者 |
转融通 | 每笔 10 元,暂免收取。 |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 按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续费。 |
理所涉证券划转 | |||
QFII、RQFII 参与融资融券、股票期权业务所涉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的多个证券账户 之间的证券划转 |
按照每只证券 10 元/笔收取,其中公司收取 5 元,托管人或为 QFII、RQFII 办理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 5 元。 | ||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其 QFII、 RQFII 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的双向 划转 |
按照每只证券 10 元/笔收取。 |
结算参与人业务收费
代收税费
基金(公募 REITs) | 按成交额 0.045‰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注:大宗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指定对手方交易和协议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 | |||
权证 | 按成交额 0.045‰双向收取。 | |||
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国债预发 行交易 |
暂免收取。 | |||
股票质押式回购 |
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 0.01‰向融入方收取,起点 5 元,单笔最高不超过 100 元。 | |||
香港证监会 | 交易征费 | 港股通、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27%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投资者 |
香港财务汇报局 | 财务汇报局交易征 费 |
港股通、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01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投资者 |
香港印花税署 |
证券交易印花税 |
港股通、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 对于港股通 ETF,暂免征收。 |
投资者 |
香港印花税署 |
非交易过户印花税 |
港股通 | 对于港股通股票,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并根据实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 对于港股通 ETF,暂免征收。 |
投资者 |
香港联交所 | 交易费 | 港股通、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56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投资者 |
香港结算 |
股份交收费 |
港股通、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2%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港 币 2 元及港币 100 元。 |
结算参与人 |
证券组合费 |
港股通 | 按每个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港币)分段收取,费率如下: 低于 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8%; 500 至 2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7%; 2500 至 5000(含)亿元,年费率 0.006%; |
5000 至 7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5%; 7500 至 10000(含)亿元,年费率 0.004%; 10000 亿元以上,年费率 0.003%。 | ||||
现金红利分派费 |
B 转 H | 按红利派发总额(美元)的 0.12%收取,最高 10,000 港币等额美元。另外,香港结算根据银行 收费标准收取银行汇款美元手续费。相关费用由香港结算在红利款中扣除,实际由投资者按持股比例分摊。 |
投资者 | |
香港证券公司 |
交易佣金 |
B 转 H | 按成交金额的 0.08%。 注:佣金由上市公司选择的香港证券公司确定。 |
投资者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A 股、基金 | 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 |
结算参与人 |
国债现货 | 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 | |||
债券回购 | 1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 2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 3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 4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 7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 14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 28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 91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 182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 |
注:1、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 500 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
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票、存托凭证业务所涉过户费、印花税,参照现有 A 股流通股、存托凭证的非交易过户税费标准执行,所涉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 0.00487%双向收取,单向每笔最低 50 元、最高 10 万元。
4、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仅对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对其他结算参与人暂停计收。
5、红筹企业境内发行无面值 A 股股票按照 A 股收费项目执行,A 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无面值 A 股按照股数收取,单位为“元/股”,费率一致。
6、B 股送(转)股登记费收费币种为美元。
7、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