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现我部将有关信息通知如下,详细信息请点击附件查看。
海通证券广州东风西路营业部
2010-1-5
附件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pdf
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