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下发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强化了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看了上面的介绍,您是不是还是一头雾水呢?以下问题可以助您明辨“适”非:
《办法》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
C1型投资者:R1风险产品
C2型投资者:R1、R2风险产品
C3型投资者:R1、R2、R3风险产品
C4型投资者:R1、R2、R3、R4风险产品
C5型投资者:R1、R2、R3、R4、R5风险产品4、什么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等级的客户?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等级客户。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等级客户只能购买低风险产品或接受低风险服务。
投资者临柜进行以下业务需要完成录音或录像:
1)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的告知和警示
3)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服务时特殊风险点的告知和警示
4)公司根据投资者信息变化主动调整普通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
5)告知普通投资者产品分级变化、适当性匹配意见
6)较高风险的交易权限开通,比如:分级基金、新三板、创业板、融资融券、期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