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下发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强化了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经营机构需要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1)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3)对于超过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经营机构不能向客户主动推荐,那么投资者也就无法接收这样的推荐资讯;
4)普通投资者在营业部现场购买产品,做专业投资者申请时还需要进行录音或录像。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经营机构在了解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为此,必然需要投资者诚实守信,告知实情。《办法》要求:一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是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孙先生:
您好!我想购买一些理财产品,可以给我推荐一些吗?
小赵:
当然可以。请问您在新规实行后有没有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呢?
孙先生:
在网上做过了,我被评为C3等级的投资者。
小赵:
好的,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结果,您被评为C3型,投资目标较稳健。根据新规,您只能购买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
孙先生:
这是不是意味着我没办法购买高风险产品呢?
小赵:
如果您一定要购买高于您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要确认您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在您完全了解风险后如果仍然坚持购买,则可以购买该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