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下发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强化了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办法》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即经营机构是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
《办法》首先强调了“卖者有责”原则。《办法》全面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发挥自身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也重申了“买者自负”原则。资本市场是有风险的市场,作为参与者,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经过评估,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后,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坚持购买,可向其销售。
吴先生:
您好,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话就能够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是这样吗?
小赵:
对的,对于专业投资者我们没有进行等级细分,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
吴先生:
我想申请为专业投资者。
小赵:
非常抱歉,鉴于您的金融资产和投资经验不符合条件,无法完成专业投资者转化。
吴先生:
那我就没办法任意购买R1-R5风险等级的产品吗?
小赵:
吴先生,鉴于您是C4等级的投资者,如果您想购买R5等级的产品,您可以来营业部现场购买,购买过程需要配合完成录音或录像。您也可以在网上进行购买,经营机构会采用线上配套留痕方式保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