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及行为规范

发表时间: 2009-12-01    来源:

海通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及行为规范

 

海通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证券经纪人在开拓客户前,应主动向客户出示由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明示其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海通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基本情况、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与基础知识、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2、证券经纪人应如实介绍公司情况、业务流程、如实向客户传递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应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应做到:

1、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2、在从事客户招揽及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充分尊重客户本人意愿;

3、对待客户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客户利益最大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以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通过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与公司沟通并协助解决:

1、遇有与客户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

2、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

3、当双方利益冲突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先对待。

4、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证券经纪人应引导客户到营业部开户等业务,客户须在开户协议上确认归属证券经纪人服务。

证券经纪人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执业,公司将根据证券经纪人的资质情况、从业情况调整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 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0、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1、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2、向客户提供非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3、违背职业道德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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