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发表时间: 2010-11-24    来源:

 “宪法至上”是宪政的精神支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从产生到发展,始终以公平为根本。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公法”领域。承担宪法义务的主体是国家与政府机构,而不是公民个人或私人机构。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四项:(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宪法权利条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的任务是保证政府在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部“基本法”,宪法所保护的不是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主要是: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5、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9、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1、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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