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涨停板”陷阱
2017年6月16日,证监会刊发《“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警惕“涨停板”中的陷阱》一文,称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追涨”的心理,人为制造“涨停板”,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推高股价,一旦操纵者获利出逃,股价就会失去支撑,甚至出现持续暴跌,使追高买入的中小投资者成为“接盘侠”。
我国股票市场设有日内10%的涨跌幅限制,投资者通常将涨停解读为市场对该股的乐观预期。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追涨”的心理,人为制造“涨停板”,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推高股价,一旦操纵者获利出逃,股价就会失去支撑,甚至出现持续暴跌,使追高买入的中小投资者成为“接盘侠”。
我们以唐某某为例,来看看涨停板操纵者的手法。他在三个交易日内即完成操纵“X”的“建仓-拉抬-出货”全流程,非法获利3634万元。
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买入“X”214万股,成交金额4144万元,成交均价19.37元,完成建仓。第二天,唐某某从上午10:42开始,以18.91元至涨停价21.32元的价格和100倍于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在短短31分钟内将“X”股价拉至涨停,上涨幅度达12.7%。中午收盘前“X”短暂打开涨停,唐某某又以涨停价和超过卖盘55倍的申买量,5分钟内将股价再次推至涨停。下午开盘后,唐某某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万股,形成巨量堆单将股价封死在涨停板上。
3月25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唐某某以23.45元的价格(高于前收盘价9.77%)申报买入700万股,接近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一半,并在9时19分48秒前全部撤单。按照交易规则,9时20分后将不能撤单,显然唐某某的目的不是真实成交,而在于误导其他不知情的投资者以为买盘汹涌而跟进抢筹,推升开盘价格。果然,当日“X”以22.8元价格开盘,涨幅6.94%。唐某某达到目的,开盘后即反向出货,陆续以22.8元至21.24元价格卖出前期持股,25日“X”价格一路振荡下行,以21.21元收盘。开盘时跟进的投资者恐怕只能望“盘”兴叹,而唐某某早已赚得盆满钵满。
活跃在涨停板上的操纵者和正常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他们在成功拉升股价后随即反向卖出,或者大量撤单以避免真实成交,反映出他们的意图在诱骗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而没有真实投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或者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当然难以逃脱证监会的法眼,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因操纵市场先后被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为规避监管,唐某某转战香港,通过沪港通继续操纵A股股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017年证监会再次将唐某某等人绳之以法,前后共开出12亿元罚单。
唐某某的行为告诉我们,涨停板未必“喜大普奔”,也可能深埋骗局。投资者对于价格非理性变化的股票,不要盲目追涨,要全面考察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同行业情况,注重公司内在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没有这些“基本面”的支撑,股价突然涨停,此中恐有蹊跷。一旦落入违法者设下的“陷阱”,将遭受严重损失。假设投资者小明被唐某某的操纵行为误导,因前一天涨停没有买到,忍不住于3月25日以22.8元的开盘价买入100万元的“X”,则当日浮亏就将近7万元。因此,投资者应当树立并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规避损失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不盲目追涨,不参与市场过度恶炒,形成良好的投资习惯,妥善管理和防控投资风险。
“尾市”拉升藏玄机 盲目追涨落陷阱
2017-06-29 来源:中国证监会
股市交易中,大家习惯把临近收盘前的交易时段称做“尾市”。由于收盘价具有指标意义,影响次日开盘走势,而且尾市交易相对清淡、时间期间短,影响股价需要的资金量较少,因此,尾市操纵成为常见的市场操纵手法之一。此类操纵手法具有很强的欺诈性和迷惑性,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容易被尾盘快速拉升的股价走势吸引,误以为该股有强烈的上涨预期,从而盲目追高,殊不知,正好中了操纵者的圈套。
任某某即惯用此类手法。任某某长期从事大宗交易活动,经营模式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打折买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迅速在二级市场抛售变现,赚取差价。为了实现在二级市场高价出货,任某某屡屡在减持前一日尾市阶段拉抬收盘价,次日高价减持。以他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操纵的“X”为例:
2011年11月23日,任某某通过大宗交易买入“X”45万股,成交价格28.32元,买入金额12,744,000元,完成建仓。
2011年11月23日临近收盘期间(14:56:24至14:59:28),任某某为了在短期内拉升股价,大量申报买入“X”4笔共计63,000股,占尾市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高达75.54%;委托价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笔均高于当时市场上的买1档价格,三分钟内将股价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盘,拉升幅度达2.21%。
2011年11月24日,在达到操纵股价目的后,任某某将持有的50万股“X”全部卖出,导致该日股价震荡下跌。任某某通过尾市三分钟的操纵赚取近30万元。
其实,正常投资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资价值,即使是在尾市期间买入,仍然属于合法行为。任某某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其大量买入股票是为了拉高收盘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一旦目标得逞,马上趁机套现,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目的。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必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惩。2011年至2014年期间,证监会先后两次对其作出处罚,开出3亿多元罚单。
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市场操纵者兴风作浪,制造虚假繁荣。如果盲目跟风炒作,极易被市场操纵者利用,造成惨重损失。以本案为例,假设投资者小明被尾市股价的迅速上涨所诱惑,以收盘价30元价格追涨买入,次日即亏损3%。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尾市期间莫名发生股价异动,此中恐有蹊跷,跟风炒作、追涨杀跌实乃刀口舔血,小心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变成市场操纵者的“陷阱”,成为市场操纵者的高位接盘侠。
兴风作浪短线操纵挖陷阱 理性投资擦亮双眼莫跟风
公布时间: 2017-06-22
来源:陕西投保局
很多投资者热衷于在市场中“打短线”“炒热点”“博反弹”,希望短期赚个盆满钵满,实现“一夜暴富”,有的自诩为“快枪手”,寄望于抓住所谓的“个股获利稍纵即逝的机会”。殊不知这样的投机取巧的投资理念和盲目跟风炒作行为,最后的结果往往不但没有骑上“黑马股”,反而正中不法分子下怀,落入其精心挖好的短线操纵陷阱。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M某某在某交易日连续竞价阶段11点11分13秒至11点22分29秒,连续4笔申报买入N公司股票共计306.8万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6.07元逐笔提高至6.18元。但他并不想真实买入N公司股票,上述申报每次均快速撤单,距申报时间平均1分10秒,最短的仅间隔31秒。虚假的大额申报给投资者造成买盘汹涌的假象,因此N公司股价从申报前的6.12元上升到申报后的6.22元,推升股价的效果达到后,M某某在11点20分58秒后的8分钟内进行反向操作,以均价6.21元连续卖出4笔共15.37万股N公司股票。
当日下午,M某某两次在N公司上故伎重演,第一时间段中,他申报买入6笔共514万股后快速撤单,几乎同时又连续卖出25万股;第二时间段中,他申报买入5笔共计48万股并撤单,随后又连续抛售35万股。当日,M某某在N公司股票申报撤单量高达1168.8万股,占该股票买入总申报量的32.7%。同时,当天抛售该股套现468万元。M某某的短线操纵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M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通过上述案例,投资者可以清楚地了解短线操纵的做法: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尾市阶段,通过申报后撤单的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方式,影响其前期建仓的目标股票价格,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股票获利,导致盲目跟风追涨的投资者不明就里,以为是与“黑马”共舞,抓住了赚钱良机,盲目参与炒作而落入“害人精”精心设置的短线操纵陷阱,被犯罪分子诱骗成为“抬轿夫”“接盘侠”。
M某某的故事告诉我们,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证券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制造虚假市场供求关系不正当影响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决策,既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市场操纵行为。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要树立知法、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摒弃“一夜暴富”等不切实际的投资幻想和“追涨杀跌”的习惯,秉持理性投资理念,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注重公司内在价值。对于没有“基本面”支撑而股价突然涨停的股票,要多一份怀疑,少一份侥幸,不盲目参与市场恶炒,不盲目跟风,不受蛊惑,不给别有用心之人兴风作浪的可乘之机,避免落入精心编织的短线操纵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