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 ——第二期:警惕市场操纵

发表时间: 2017-07-04    来源:海通证券

 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

       


一、概述



        操纵市场(mani@#$@*&tion),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某一个人或者某一集团,利用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即抬高、压低甚至稳定某种证券的价格水平,使证券市场供需关系无法发挥其自动调节作用,诱使一般投资者盲目跟从、参与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市场。

 


 


      二、显示被市场操纵的重要因素


 

1、是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买进;

2、是顺次以高价位快速地、阶段性地买进;

3、是与市场规模相比较而言,其买入量过大。

4、是以远低于低市场价格抛出,然后买进。




     三、操纵市场的形式




1、虚买虚卖

 

又称 洗售、虚售。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洗售的手法有多种:一种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 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 证券或款项 交割行为。另一种是 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是洗售者卖出一定数额的 股票,由预先安排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取回价款。

这种方式就是投资者常说的庄家的对倒行为,其目的是虚增交易量。庄家以高于或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某种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的超常变化,造成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使其他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参与该证券的买卖,庄家趁机高价抛售,低价吸筹。



2、相对委托

 

又称通谋买卖,表现为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某种证券。当约定一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卖出或者买入同一证券,从而抬高或者压低该证券的价格。市场操纵者通过通谋买卖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该证券的买卖,达到高位出货低价吸筹的目的。与洗售相比,相对委托双方当事人的价款和证券的所有权确实换手,因而此种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隐蔽性。


3、连续交易

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进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使他人对该证券的走势做出错误判断而积极参与交易,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


4、联合操纵

又称集团操纵,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手段要求行为人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联合操纵有三种主要形式:

1、交易联合操纵,即操纵集团秘密购进并积累证券,然后突然大量出手,使价格猛跌,操纵集团再补进至市场流通数量有限时,又突然公开大量购进,使价格猛涨,最后逐步抛出,谋取暴利。

2、 扎空,即操纵集团将某种证券集中吸纳,诱使其他投资者融券卖空,而向 卖空者融券者和 向卖空者吸纳着均为操纵集团,最后致使做空者无法补回,操纵集团借机控制价格,迫使卖空者扎空结账。通常,当股票价格上涨至某个价位时,股票投机者认为该股价上涨超过其价值时反而会引起股价下跌。于是投机者融券卖空,融券者就是证券市场的操纵集团。证券价格上涨后,卖空者继续卖空,操纵者则试图将证券市场上所有卖出的股票全部吸收,并将所吸购的股票再融券卖给卖空者继续卖空,最后形成融券股数超过流通在外股数的情形。当此种情形继续道卖空者开始警觉或者感到绝望并试图补回卖空股票时,操纵者也同时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时卖空者已经没有其他证券来源,只好与操纵者扎空了结,价格随操纵者随意决定。

3、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集团设法获得某一信誉好而数量有限的股票期权,然后利用下单购买等多种手段,造成该股票价格上扬,操纵集团行使期权高价抛售,至股票价下跌时再补进。


5、散布谣言、提供不实资料

 

它是指行为人借助于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故意使公众投资者对证券价格走势产生错误判断,自己趁机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四、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因从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消极后果。由于法律首先有公法与私法之分,责任也随之区分为公法上责任与私法上责任。前者包含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后者即是民事责任。当然,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即因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受害人能通过行使民法上的请求权而得到赔偿。因此,民事责任是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因违法行为而受害的投资者来说可能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第八条 前条所称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一)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二)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三)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四)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五)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六)利用职务便得,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七)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

第十七条 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操纵市场的案例


1、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
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反复在境内或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违规活动被证监会多次查处。近期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此外,还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两起案件非法获利近3亿元。本案的成功查获是对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有效性的实战检验,也是两会携手共同维护两地市场秩序的经典案例。在沪港通平稳运行近两年、深港通即将开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对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警示意义。

2、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
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案发不足一年时间,深圳专员办调查组即成功还原出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手法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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