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期货的定义和认定
所谓“非法期货”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根据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从上述定义及其解释可见,具备《条例》规定的特征的交易,无论名义上是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或其他,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未在经批准成立的四家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未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的“期货交易”,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非法期货的特征
1、以“低保证金,高回报”作夸大虚假宣传
非法的期货投资一般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吸引投资者从事期货业务。由于期货交易有别于股票交易的杠杆效应,投资者只需缴纳低至2%-4%的保证金,即有可能获得超额收益,这满足了部分投资者需求。
2、虚假宣传“境外交易、黄金交易”
非法的期货投资一般以跨境期货业务、黄金买卖作为推介卖点。由于中国内地的外汇管理体制,投资境外期货产品还受到一定限制,而中国香港则有发达的期货交易品种,且内地投资者亦较为信任。例如:不法分子常以跨境的恒生指数期货和国外黄金期货作为推介产品,并宣称获得香港期货公司授权,以获取投资者信任。
3、大多为虚假交易平台
由于外汇管制等原因,境内居民从事跨境期货业务尚有较大障碍,不法分子往往选择在中国内地虚设期货交易平台供投资者从事恒生指数期货、黄金期货等交易。
4.大部分涉嫌诈骗
非法的期货投资工业交易涉及的账户开立、交易过程等均在境内进行,交易资金一般不流向境外,不法分子所称的香港期货公司与客户并无联系,且期货交易保证金交纳比例极低,所谓跨境期货交易很可能是虚盘交易,不法分子涉嫌诈骗投资者钱财。
三、非法期货的危害性
1、缺乏有效监管
非法期货市场又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就可能会出现市场价格被操纵,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就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蕴含巨大的市场风险,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进行金融诈骗。
2、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没有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自己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的风险。交易的风险头寸可能会全部集中在提供交易平台的公司上,也可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经常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如果参与其中,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而风险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3、犯罪分子身份隐蔽
随着网络等科技的发展,不少不法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网络、手机等虚拟网络平台进行非法期货的营销,交易等,犯罪分子的身份进行了隐藏,无法有效的识别犯罪人,同时也给追回财产造成难度。
四、针对非法期货的预防措施
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非常期货交易的风险:
1、核实相关机构的经营资质。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设立期货交易所或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许可才可以开展业务。
2、要了解期货投资交易保证金特点。期货投资其风险本身就比股票投资大,正规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收取有严格规定,门槛较高,非法期货投资采用极低保证金比例透露出重要预警信号。
3、要正视投资维权问题。由于不法期货交易过程由所谓外资代表处一手操控,主要违法证据亦由其保存,查证起来相当困难。资金一旦转移至境外,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投资款项亦很难予以追回,投资者应慎与所谓的境外机构代表处接触。
4、要识别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交付特点。不法分子常常编织种种理由要求投资者将保证金存入私人账户,往往是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重要特点,广大投资者切忌上当。
打击非法期货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和执法力度,同时也需要期货投资者深化对期货交易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期货公司承担着宣传打非和保护投资者的社会职能,同时也承担着配合监管机关打击利用非法期货从事不法活动的职能,让多方的力量共同参与,为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