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0 来源:山西证监局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进一步满足多元化投融资的需求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私募基金队伍的日益壮大,近几年出现了不少违规销售产品、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Z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散发宣传资料、张贴海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其发行的Z基金,称其年化收益率为12.6%,基金规模为5000万人民币,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50万元人民币,共计100份,最低认购额为一份,即50万元人民币。Z公司对相关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承诺书和风险揭示书。Z基金实际规模为200万元,其虚假宣传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后某证监局对Z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5月,该证监局认定Z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构成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基金产品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等违法行为,对Z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销售基金产品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份额销售迷惑投资者。《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Z公司利用“份额销售”突破100万元的界限,降低了合格投资者门槛,违反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二、公开宣传诱惑投资者。《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Z公司借助宣传资料和海报在公众场合公开募集资金,致使“私募基金公募化”,违反了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规定。
三、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部分投资者有投资需求但金融知识缺乏,Z公司忽略私募投资基金不保本不保收益的基本属性,以高额、固定的收益吸引投资者,违反了私募基金销售的有关规定。
四、签订合同误导投资者。《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产品具有较高的风险属性,需要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才能购买,Z公司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给投资者制造一种“正规产品”假象,忽略其他必要的程序,意图蒙混过关。
私募基金不是想买就能买,投资者要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衡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不盲目跟风,不要在高收益的诱惑下无视风险。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要檫亮眼睛,选择正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存在未设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公开宣传、承诺收益等问题的私募基金,一定不要触碰。同时,私募基金不是想卖就能卖,广大私募机构要牢记私募法规、合规展业,自觉维护自身声誉和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