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投教案例5
证调对接为调解协议提供效力保障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张女士于2015年4月与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签署了投顾协议。由于期间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损失近80万元。后投资者以没有及时提醒市场风险为由向该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赔偿。投资咨询公司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仅仅提供信息参考,具体账户操作在投资者自己手中,且账户信息只有投资者本人知道,损失数额也无从考证等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到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投服中心受理该纠纷后,鉴于案件相对复杂,因此组成了3名调解员的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电话沟通和多次现场调解,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与投资者签署投顾协议后合同双方各自应当履行怎样的权利义务;二是投资咨询公司没有及时向投资者提醒市场风险与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三是双方过错比例如何分配。
三、调解过程
经调解员合议认为,投资咨询公司按照投顾协议约定提供有偿服务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是针对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没有及时有效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张女士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投资,没有充分了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上述标准和方向,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机构以抚慰金的形式支付投资者30多万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认可。但是,由于双方存在对调解协议是否能够执行、纠纷是否再生反复的担心,对调解解决该纠纷仍存有疑虑。为此,投服中心向双方介绍了可为调解协议提供协助公证的服务,并说明了公证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的作用,双方均同意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经投服中心与公证机关协调,双方当事人在投服中心协助下于协议签署后第3天共同到调解协议签署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通过公证的手段固化了调解协议证据效力,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公证完毕,纠纷无反复。
四、调解启示
公证和司法确认、仲裁一样,是调解协议效力保证的重要方式和路径,相比之下,公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1、公证相对于司法确认的优势
一方面,针对调解协议条款,司法确认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实践中针对不能进行强制执行的条款法院一般不予以确认。《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机关可以公证的范围和不予以公证的事项,范围相对较为宽松,具有较好的包容性,可以满足实践中纠纷双方一些特殊和解条款的固化需要,可使调解协议取得证据加强效力,有明确的给付内容的可以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有效避免纠纷的反复。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调解协议的公证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灵活进行选择。
2、公证相对于仲裁的优势
一是在时间方面,《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实践中,即便按照调解与仲裁对接的模式,仲裁机构也不是简单地将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盖章,仍然要按照立案、审查、确认的模式进行,周期要长于公证,本案调解协议的公证仅用了3天的时间;二是在前置程序方面,仲裁需要以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为前置条件,而公证不需要该前置条件;三是在费用收取方面,公证和仲裁的费用主要是按照合同标的或者计件收取,各地标准也不同,但实践中仲裁的收取比例远远高于公证,如调解协议达成金额为10万元,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仲裁费约4500元,公证费用约为300元。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具有申请便捷、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满足纠纷调解效力保障的需要,投服中心通过成功开展证调对接实践,已经初步建立了证调对接机制。今后将在继续推动调解与诉讼、仲裁对接的同时,通过与各辖区相关公证部门的合作,开启证调对接绿色通道、协调降低公证费用等,进一步加强调解与公证的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