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投教案例8

发表时间: 2018-04-03    来源:海通证券

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投教案例8 

昔日朱炜明电视上夸夸其谈微博“吸粉”数十万人

如今因“抢帽子”戏法操纵市场被罚没逾580万元

证券经纪人、某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的特邀嘉宾、微博账户被数十万投资者关注……就是这样一个身背耀眼光环的公众人物,居然利用“抢帽子”戏法操纵市场。最终,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6年7月12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526731.7元,并处以1317763.77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将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个人名叫朱炜明,曾是国开证券的一名证券经纪人。这起案件也是近年来证监会查处的一起比较典型的证券经纪人员采用“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获利巨大、性质恶劣的案件。

那么,朱炜明是如何操纵股票的呢?我们不妨来听听办案人员是怎么说的:朱炜明利用其掌握、控制的亲属的证券账户事先购买了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多只股票。随后,他利用自己在“谈股论金”栏目担任特邀嘉宾的身份,在节目中公开评价、预测上述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近50万元。同时,朱炜明通过控制亲属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交易金额约4000万元人民币。

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利用“抢帽子”戏法操纵市场的案件,但在查处过程中,对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保密等工作还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缘何这么说?这是基于这起案件的四个特点:其一,涉案人员身份特殊。朱炜明系一名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有长期的工作和投资经验,且在“谈股论金”栏目担任特邀嘉宾,身背耀眼光环,是一名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

其二,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朱炜明善于发挥其表现能力,积极参与各种线上、线下的投资者见面会、宣讲会,微博账户被数十万股民关注,业内知名度高,并通过一些受众广泛的卫视频道直面广大投资者,在电视节目上夸夸其谈,吸引无数投资者眼球。

其三,违法周期长,行为恶劣。朱炜明在其担任“谈股论金”栏目担任特邀嘉宾的2年-3年时间里,持续使用“抢帽子”手法拉抬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价格,炒作多只股票,交易金额约4000万元,获利数十万元,在普通股民中的影响十分恶劣。

 其四,调查对象采取了一定的规避调查手段。朱炜明利用其与其父母共同居住的便利,让其父母为其办理证券开户、资金划转等业务。

尽管有难度,但调查组人员迎难而上,采用了一系列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加速了案件的推进,仅用两个月时间就完成了调查工作并移送公安部处理。

比如,该案时间跨度长达2年-3年,涉案嫌疑人朱炜明参与制作的“谈股论金”多达200多期。调查组迅速从视频网站、网盘、以及官方网站等公开的媒体平台上获取了某财经频道的“谈股论金”栏目数百份视频资料,并利用视频分析软件逐一分析,统计出朱炜明作为特邀嘉宾参与“谈股论金”栏目时推介股票的详细信息,迅速推进了调查工作的进展。

考虑到调查对象有丰富的媒体经验和人脉资源,从掌握的初步线索看,有意识规避调查的迹象非常明显,调查一旦启动,涉案人员可能会采取进一步动作毁灭相关证据。因此,要“兵贵神速”,力争从快从细查实本案。调查人员紧密围绕相关精神,结合相关工作规程,认真理解证券法和刑法市场操纵相关条款,针对法律要件组织证据调取了大量直接相关证据,为整个案件的认定奠定了基础。

再者,为了避免嫌疑人隐瞒、毁损证据,甚或潜逃境外,调查组采取了多项保密措施,调查组严守保密纪律,强化保密责任意识,为案件调查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随着案件事实的逐步清晰,调查组迅速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主要涉案对象实施了边控手段,防止相关人员脱逃,实现了及时办理,快速移送。

朱炜明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作为“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之一的重点案件,这起案件的及时查办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划定了醒目的红线,再次给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对证券从业人员而言,必须严守职业操守,践行行业规范,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业人员不能利用自己独特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优势,以内容虚假、夸大或不确定的信息影响股价。

同时,本案涉案人员长期在公开媒体为自己个人所持有的股票摇旗呐喊,拉抬股价未被发觉,也警示着证券行业须反思对从业人员参与证券类节目的内控有效性,对参与证券类媒体节目的关键人员加强审核,增强制度约束和道德操守、法律意识的教育,有效维护证券市场公信力。

此外,该案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投资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切勿轻信“股评”或荐股,坚持独立思考和判断决策,避免落入不法者编制的圈套。

“通过对朱炜明案的查处,证监会向市场展示了高压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一贯态势,坚定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贯原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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