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概要
2014年3月20日,投资者王某了解到某证券公司“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时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营销宣传时明确表示“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利用机构优势申购新股,进出费用全免”,王某购买了120万元该产品,截至2015年8月,该产品累积发放红利82万元。于是,王某又陆续追加购买了310万元产品。
2014年5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规定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需持有一定市值的二级市场股票,才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额度网上申购新股。由于新股认购规定变更及二级市场行情波动,2015年11月,王某购买的基金净值跌至约0.5元。投资者下载了产品管理报告,发现2015年一季度通过二级市场配置的股票资产占比高达63%。王某认为管理人某证券公司在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增大二级市场投资,并严重违背营销宣传时“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的承诺。王某认为对方存在误导性宣传,导致其购买的430万元该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遭受损失,并主张造成的246万元损失的赔偿。
(二)争议焦点
经过投服中心专家调解,证券公司承认其理财操作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提出投资者在合同履行中事实上已经知晓该产品已经投资于二级市场,但仍然追加投资,所以投资者也存在过错。具体到赔偿金额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82万元的投资收益的归属权以及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合并计算问题。王某认为,82万元红利是自己应得的投资收益,在计算证券公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应予以剔除。但某证券公司坚持,在计算损失时应当将82万元红利合并计算,也即就投资者主张的246万元剔除82万元后由证券公司承担约70%的过错责任,由此得出赔偿数额约等于114万元。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对纠纷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之前,对双方争议点进行了系统的法律分析,在具体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上借鉴了最高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意见,引用了损益相抵原则,当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同一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调解员通过引用类似法院司法判例为投资者提供了专业的咨询讲解,投资者在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后,表示同意扣除82万元,最终双方在中心达成调解协议,投资者接受了114万元的赔偿,证券公司并赔礼道歉。仅仅历时一周多时间,双方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四)案件点评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擅自超出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理财操作,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投资者受到此类损失,应积极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申请便捷、程序简便、周期短等优势,而且,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专业调解服务对中小投资者是免费的,通过与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安排,调解结果也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效力确认,因此,调解解决纠纷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2、投资者要主动了解证券期货市场相关规定,避免资金投向违规的产品。在该案中,投资者承担了部分过错责任,这也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能因为短期的利益而忽视投资风险,由此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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