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6年12月19日)
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切实保护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产品普遍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等特性,而现阶段,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主要参与群体的中小投资者在专业投资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因此,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使适当的投资者参与适当的产品投资”,避免投资者遭受不适当的投资风险,成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
《办法》的发布是在吸收借鉴境内外市场立法经验,全面评估我国资本市场当前适当性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近年来,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各行业协会陆续在股指期货、创业板、融资融券、债券、股票期权、股转系统、港股通等市场或业务中建立了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业务平稳运行都起到积极作用,但因主要针对个别市场、业务或产品,规定较零散,要求也不尽相同。定位于证监会部门规章的《办法》,统一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分类等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和规定,有利于持续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办法》适用于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简称“经营机构”),具体包括向投资者销售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情形,其重点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是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明确了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总体要求,即“卖者有责”。向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概括来说,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包括“了解客户”(即Know your Customer, 又称KYC),“了解产品(或服务)”(即Know Your Products, 又称KYP),适当性匹配,以及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等一系列确保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规定。
二是加强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鉴于资本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在投资专业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为向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一方面明确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具体列明了专业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及符合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为实现对投资者的公平保护,《办法》还规定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即专业投资者可书面告知经营机构后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并享受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以及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书面申请并在经营机构同意后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三是规定了投资者的义务和责任,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一方面,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投资者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另一方面,投资者应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即“买者自负”。
此外,《办法》明确了有关适当性纠纷的处理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是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二是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违反适当性义务规定,经营机构或相关人员将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
今后,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上交所将注重发挥自律组织职责,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对照《办法》规定梳理完善现有制度和业务规则,做好与《办法》规定的衔接,强化对《办法》规定的宣传培训,营造贯彻落实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市场氛围,切实提升本所市场适当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