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第三方机构违规拆分销售理财产品

发表时间: 2017-10-25    来源:海通证券

来源:西藏证监局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特定单一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随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迅速发展,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参与资产管理产品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或销售服务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证券公司第三方合作机构遴选机制不够健全、对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完善等原因,存在第三方机构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产品运作过程中有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情形。 

  以某投资者举报第三方机构违规拆分销售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产品为例。A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6年4月成立了一年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X产品),委托人为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B股交中心),应委托人要求聘请XX银行(以下简称C银行)担任X产品的投资顾问。 

  在X产品销售过程中,C银行与某基金销售平台(以下简称D销售平台)将X产品拆分为30天短期理财产品(以下简称Y产品),投资最低限额为1000元/笔,在产品投向中,描述为投资于A证券公司发行的某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即X产品)。C银行并未参与X产品的实际运作。 

  监管部门认为,C银行在销售Y产品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Y产品投资者门槛不符合X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涉嫌违反《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款“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是Y产品为公开募集理财产品,投资者人数有可能超过200人,存在违反《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款“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的可能;三是Y产品存续期为30天,投向的X产品存续期为1年,存在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嫌疑。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属私募理财产品范畴,具有较高的风险属性,对投资者适当性有较高要求,如单笔投资金额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但拆分销售降低了投资者门槛,使得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购买了风险属性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甚至可能出现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结合上述案例,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要强化风险意识。证券期货投资者购买产品或服务,应牢记“四个合法”原则:合法机构、合法场所、合法人员、合法产品或服务。应选择合法机构、在合法营业场所中,接受合法从业人员推荐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官网查询机构信息,在营业场所查看机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主管部门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从业人员公示等信息,可以向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的批复或备案信息。 

  二是要了解产品投向。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特别是通过非现场渠道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要弄明白自己买的是谁的产品、资金划往何处投向何方、自身可能承受的最大损失等情况,关注产品存续期限与投资标的期限是否一致,对于所投资的产品要有清晰的认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三是要储备投资知识。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牢记“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持续学习金融知识,树立科学投资理念,关注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行业合法机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了解市场动态,特别是关注监管部门通报的行业典型违法违规案例,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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