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发表时间: 2015-12-11    来源:海通证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整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第三条  【协会职责】协会对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参与“整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无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电话、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载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

第五条  【表现形式】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假冒合法机构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二)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三)冒充专业人员或以专家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四)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五)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六)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七)其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或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

第六条 【信息传播途径及方式】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及方式包括:

(一)通过设立网站(包括冒用合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设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网站,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名称设立的网站等),或者以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

(三)通过电话、短信等通讯手段传播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四)以股民学校、投资者报告会、股市沙龙、专家讲座等名义向参会人员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五)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途径及方式。


第三章  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会员职责】会员单位应落实证券监管部门及协会关于“整非”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整非”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关注利用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非法网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二)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关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三)配合公安机关、工商管理、证券监管等部门及协会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

(四)曝光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和非法网站;

(五)在投资者教育中落实“整非”要求;

(六)妥善处理公司客户关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帮助客户维权;

(七)针对非法证券活动造成的侵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八)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九)其他参与“整非”工作相关事项。

第八条  【工作机制】会员单位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整非”工作机制,完善本单位参与“整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在参与“整非”工作中的分工。

第九条  【联络人】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整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整非”工作联系。

会员单位联络人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十条  【发现机制】会员单位应当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机制。

(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关注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非法网站; 

(二)在本公司网站主页和客户服务热线中设立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投诉和举报单元,分类整理投诉线索;

(三)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关注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尤其关注地方广播电视媒体上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四)通过其他渠道获知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十一条  【处理机制】会员单位应建立对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处理机制。

(一)及时核实涉及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二)对已核实的假冒、仿冒本单位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删除或更正,并通过公司网站或媒体公告等方式澄清; 

(三)对已核实的仿冒、假冒本单位的非法网站,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并通过公司网站等曝光相关信息。对暂时不能关闭的非法网站,应采取网站曝光、手机短信通知或媒体公告等形式提醒投资者。 

第十二条  【报告机制】会员单位应及时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况报告地方证券业协会,并抄报协会和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现的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网站情况、处理结果、客户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暂时无法处理的情况以及发现的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维权】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会员单位应告知投资者正确的维权方式,必要时应提供帮助,协助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地方人民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会员单位应把参与“整非”工作有机融入公司客户服务和各业务环节,告知投资者公司的名称、网址、业务范围及客户服务热线,提示投资者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一)证券公司应在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提供交易委托服务等各业务环节,以发放宣传材料、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提示等多种方式提醒客户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警示客户远离非法证券活动,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证券资产管理服务及客户回访时,提醒客户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并应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定期提醒客户。

第十五条  【投资者教育】会员单位应将“整非”宣传教育纳入投资者教育环节中,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客户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典型特征,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四章 参与“整非”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举报处理】地方证券业协会应及时协调处理所在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举报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并将结果报告协会。

第十七条  【“整非”报告】会员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参与“整非”工作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协会,同时抄报会员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及地方证券业协会。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发现核实情况、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风险警示信息发布情况、投资者教育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总结评估】协会对会员单位报送的参与“整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整非”工作经验交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行业“整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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