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规融易”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活动系列二

发表时间: 2015-12-16    来源:海通证券

2015年7月1日,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新版《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新监管规则对融资融券客户准入条件、维持担保比例监控、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等业务环节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1、完善了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条件

原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随着业务的发展,上述规定的制订背景已发生较大变化,对客户自主选择权和业务发展形成一定制约,现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新增投资者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二是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三是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关于“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

2、 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目前,我公司客户在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可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公司对投资者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评估审核通过后予以执行,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因此我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平仓期限及强制平仓触发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现规则如下:

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要求投资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使得T+1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否则,T+2日起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

4、增加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限制

新的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限制。根据以上规定,为有效降低两融交易市场风险,我公司自2015年9月28 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采取了分级控制。

5、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借鉴了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2015年8月3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相关融券负债, 对于之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

2015年11月13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再次进行了修订,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50%提高至100%。

沪深交易所分别就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由不低于50%上提到100%。此次调整仅针对新增融资合约,规则实施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照修改前相关规定执行。现存融资合约不需要因此次修订立即了结,合约的金额和期限不受影响,也不需要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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