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 2017-06-22
来源:宁夏证监局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市场操纵手段越来越隐蔽,个别行为人通过控制的多个账户连续买卖股票等方式操纵股价,造成交易活跃、股价迅速提升的假象,引起部分投资者盲目跟进,产生巨大的投资损失。作为投资者,要切记,有时候眼睛看到的并不一定是真实的,不要被假象蒙蔽自己的双眼,不要被外界混杂的声音干扰,失去投资者理应具备的正常判断能力,做出不正确的选择。
我们通过李某某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近年来利用多个账户进行短线市场操纵的典型方法之一。2010年4月2日至7月28日期间,李某某利用其所控制的“徐某某“等19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买卖HD股票,拉抬股价,操纵市场,至2010年12月23日,李某某合计买卖股票1.2亿余股,违法所得1.68亿余元。
2010年4月2日至7月28日,李某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之间连续交易HD股票,交易量较大且占该股票市场成交量比重较高。据统计,李某某操作买卖HD股票的72个交易日中,交易量排名占该股票当日交易量第一的有52个交易日,交易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其中,李某某交易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日达到50.14%。2010年6月11日至7月28日的25个交易日,是李某某操作市场最为频繁、交易量最大的时期,在这25个交易日中,李某某集中资金优势,在所控制的账户中大量买卖HD股票,拉抬股价,交易HD股票数量总量达657万余股。通过一系列的拉抬动作,HD股票价格从2010年4月1日的14.09元(收盘价)上升至2010年7月28日的19.54元,股价上升38.68%,该股在这期间最高时达到20.51元,较4月1日上升45.56%。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在连续高价买入的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拉升股价,该操作手段隐蔽,通过融资和多点布局,造成交易行为真实、市场表现活跃的假象,意图掩饰操纵股价的实质。投资者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在股价被拉抬的高位买入,一定会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李某某的短线操纵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证监会认定,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股票价格行为,并根据李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没收李某某违法所得1.68亿余元,并对李某某处以1.68亿余元罚款。
在证券投资中,投资者不仅要学会规避和分散投资风险,而且应该学会在股市中如何辨别真假信息,投资者一定要多留意个别行为人操纵股市的行为,掌握市场操纵的特征,不要被假象蒙蔽,要坚持透过现象看清本质,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不要盲目跟从,要全面分析股市,对投资个股做出全面、理性的判断,要时刻保持清晰的分辨力,坚持理性投资的理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