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 2017-06-30
日期:2017-6-30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所谓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股市收市时段,通过抬拉、打压或锁定等手段,操纵收市价格的行为。日常交易中,多数投资者都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证券在当日即将收盘时涨停,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此类操纵手法具有很强的欺诈性与迷惑性,往往投资者在“最后一分钟”,落入“尾市”陷阱。
以“××”为例,2010年6月1日,“××”在收盘前两分钟,股价由大跌3%瞬间冲至涨停。这一露骨的股价操纵行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媒体认为,两家××营业部是最大嫌疑人。
经调查,“××”近日走势并无异样,整体来看比较契合大盘。该股从5月18日创下19.61元新低以后,走出了一波小的反弹行情,目前正处于平台整理阶段。最近几日,该股的交易量也比较正常,换手率普遍维持在2%以下。一切看起来都没什么异样。然后,“奇迹”在不经意的时候发生了。6月1日14时59分,先是一笔3000手的买单,以23.89元的价格出现在“××”的成交明细上。随后,在经过一笔小量的正常卖单后,一笔更大的买单浮出水面,该单再次以23.89元的价格买入9887手。23.89元为该股昨日的涨停价,高出正常价格2.89元左右。最后该股报收于23.87元,上涨9.90%,振幅达14.92%。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股所处的煤炭板块,除“××”外,该板块个股全军覆没,跌幅多在2%以上。这更使“××”的表现显得十分诡异。经查,营业部并不涉及媒体反映事项。“××”股价的异动属于自由职业者林某的个人操纵行为。
经查明,2010年6月1日前,当事人林某使用其亲属“林某某”账户持有“××”143.86万股,账面亏损。为减少亏损,6月1日14时58分至收盘期间,林某利用资金优势,控制两位亲属的证券账户,采用对倒方式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卖“××”股票。经调查,这两个账户对倒成交量为102.56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收盘前15分钟市场成交量的69.49%,占收盘前2分钟市场成交量的78.13%,将“××”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
林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其实,正常投资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资价值,即使是在尾市期间大量买入,仍然属于合法行为。但林某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其大量买入股票是为了拉高收盘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一旦目标得逞,马上趁机套现,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目的。
市场操纵者通常采取市场俗称“封涨停”的方式,刻意选择接近收盘时仍是涨停的证券,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直至收盘,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买入,而其自身趁机卖出。另外,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如果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极易被市场操纵者利用,造成惨重损失。以本案为例,假设投资者被尾市股价的迅速上涨所诱惑,以收盘价追涨买入,次日就已亏损。
远离市场操纵,从我做起。拒绝侥幸心理,坚决抵制尾市最后“一分钟”,自觉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加强自我约束,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