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2012年11月《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要求,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差异化股息红利税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按照红利税新政的规定,上市公司派发红利后,客户出让股票将按持有期限差别化补扣个人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通知详细内容已张贴于营业部一楼大厅学习园地中,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