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11 月 30 日实施 2006 年 5 月 15 日 第一次修订 2011 年 1 月 17 日第二次修订 2012 年 11 月 30 日第 三次修订 2013 年 7 月 26 日 第四次修订)
第一 章 第二 章
总 则 .............................................................................................. 3 交 易市场 ...................................................................................... 3
第一节
交易场所 ................................................................................. 3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 3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 式 .................................................................... 4 第四节 交易时间................................................................................ 4 第三 章 证 券买卖 ......................................................................................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4 第二节 委托 ....................................................................................... 5 第三节 申报 ....................................................................................... 6 第四节 竞价 ....................................................................................... 9 第五节 成交 ..................................................................................... 10 第六节 大宗交易.............................................................................. 12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 15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 16 第四 章 其 他交易事项 ............................................................................. 16 1
第一节 转托管.................................................................................. 16 第二节 开盘价与 收盘价 ................................................................... 17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 复牌 .................................................. 17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 18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 交易 事项 ...................................................... 19 第五章 交易 信息 .................................................................................... 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 第二节 即时行情.............................................................................. 20 第三节 证券指数.............................................................................. 20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 信息 .............................................................. 21 第六章 证券 交易监督 ............................................................................. 22 第七章 交易 异常情况 处理 ..................................................................... 24 第八 章 交 易纠纷 .................................................................................... 25 第九 章 交 易费用 .................................................................................... 26 第十 章 附 则 ............................................................................................ 26
第 一章 总 则 1.1 为规 范证券市场交易 行为,维护 证券 市场秩 序,保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证券交易 所管理 办 法》 等法律、 行政法 规、部门 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 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章程》,制定 本规则。 1.2 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上市 证券及其衍生 品 种(以下 统称“证券”)的交易 ,适用本规则 。 本 规则未作规定 的,适用本所 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 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 则。 1.4 投资者 交易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 以及本所有关 业务规则,遵循 自愿、有偿、诚 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 易采用无纸化 的集中交易或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 章 交易 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 为证券 交易提供 交易 场所及设施 。交易 场所及 设施 由交 易主机、 交易大 厅、交易 单元、报盘 系统及 相关的通 信系统等 组成。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2.2.1 会员进 入本 所市场进 行证券 交易,应 当向本 所申请 取得 交易权限 ,成为本所交 易参与人。 交 易 参 与人 应 当 通 过 在本 所 申 请 开 设的 交 易 单 元进 行 证 券 交 易。 2.2.2 交易 单元, 是指交易 参与人 向本所申 请设立 的、参 与本 所证券交 易与接受本所 监管及服务的 基本业务单 位。 2.2.3 交易单元 和交易权限的 具体规定,由本所 另行制定。
第三节 交 易品种与方式 2.3.1 在本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品种包括: ( 一)股票; ( 二)基金; ( 三)债券; ( 四)权证; ( 五)经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交 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 的方式包括: ( 一)现券交易; ( 二)回购交易; ( 三)融资融券 交易; ( 四)经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交 易方式。 第四节 交易 时间 2.4.1 本所交易 日为每周一至 周五。 国 家法定假日和 本所公告的休 市日,本所市场休 市。 2.4.2 证券采用 竞价交易方式 的,每个交易 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 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 00 至 14︰57 为连 续竞 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 价时间。 经 证监会批准, 本所可以调整 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 内因故停市,交易 时间不作顺延 。
第三 章 证券 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 受投 资者的买 卖委托 后,应当 确认投 资者具 备相 应证券 或资金 ,并按 照委托的 内容向本所 申报,承 担相应 的交易、 交收责任。 会 员接受 投资者买 卖委托 达成交易 的,投资者 应当向 会员交 付 其委托 会员卖 出的证 券或其委 托会员买入 证券的 款项,会 员应当向
投资者交 付卖出证券所 得款项或买入 的证券。 3.1.2 会员通 过报 盘系统向 本所交 易主机发 送买卖 申报指 令, 并按本规 则达成交易, 交易记录由本 所发送至会 员。 3.1.3 会员应当 按有关规定妥 善保管委托和 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 买入 的证券, 在交收 前不得卖 出,但 实行回 转交 易的除外。 证 券的回 转交易, 是指投 资者买入 的证券,经 确认成 交后, 在 交收完成 前全部或部分 卖出。 债 券、债 券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竞价交 易实行 当日 回转交易, B 股实行次交 易日起回转交 易。 经 证监会 批准,本 所可以 调整实行 回转交易 的证券 品种和 回转 方式。 3.1.5 本所可 以根 据市场需 要,实 行主交易 商制度 ,具体 规定 由本所另 行制定,报证 监会批准后生 效。 第 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 买卖 证券,应 当以实 名方式开 立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 并与会 员签订 证券交易 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 后,投 资者为该 会员经纪 业务的客户。 投 资者开立证券 账户,按本所 指定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定办 理。 3.2.2 投资者 可以 通过书面 或电话 、自助终 端、互 联网等 自助 委托方式 委托会员买卖 证券。 投 资者通 过自助委 托方式 参与证券 买卖的,会 员应当 与其签 订 自助委托 协议。 3.2.3 投资者 通过 电话、自 助终端 、互联网 等方式 进行自 助委 托的,应 当按相关规定 操作。 会 员应当记录投 资者委托的电 话号码、网卡地址 、IP 地址 等信 息。 3.2.4 除本所另 有规定外,投 资者的委托指 令应当包括:
( 一)证券账户 号码; ( 二)证券代码; ( 三)买卖方向; ( 四)委托数量; ( 五)委托价格; ( 六)本所及会 员要求的其他 内容。 3.2.5 投资 者可以 采用限价 委托 或市价委托 的方式 委托会 员买 卖证券。 限 价委托 ,是指投 资者委 托会员按 其限定的 价格买 卖证券, 会 员必须 按限定 的价格 或低于限 定的价格申 报买入 证券;按 限定的价 格或高于 限定的价格申 报卖出证券。 市 价委托,是指 投资者委托会 员按市场价格 买卖证券。 3.2.6 投资者可 以撤销委托的 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 或失 效的委托 ,会员 应当在确 认后及 时向投 资者 返还相应 的资金或证券。 第 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 受会 员竞价交 易申报 的时间为 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每 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 00,本所交易 主机 不接受 参与竞 价交易 的撤销申 报;在其他 接受申报 的时间 内,未成 交申报可 以撤销。 每 个交易日 9︰25 至 9︰30,交易主机只 接受申报,但不对 买卖 申报或撤 销申报作处理。 本 所可以调整接 受会员申报的 时间。 3.3.2 会员应 当按 照接受投 资者委 托的时间 先后顺 序及时 向本 所申报。 买 卖申报和撤销 申报经本所交 易主机确认后 方为有效。 3.3.3 本所接受 会员的限价申 报和市价申报。
3.3.4 本所可以 根据市场需要 ,接受下列类 型的市价申报: ( 一)对手方最 优价格申报; ( 二)本方最优 价格申报; ( 三)最优五档 即时成交剩余 撤销申报; ( 四)即时成交 剩余撤销申报; ( 五)全额成交 或撤销申报; ( 六)本所规定 的其他类型。 对 手方最 优价格申 报,以 申报进入 交易主机 时集中 申报簿 中对 手方队列 的最优价格为 其申报价格。 本 方最优 价格申报 ,以申 报进入交 易主机时 集中申 报簿中 本方 队列的最 优价格为其申 报价格。 最 优五档 即时成交 剩余撤 销申报,以 对手方价 格为成 交价, 与 申报进 入交易 主机时 集中申报 簿中对手方 最优五 个价位 的申报队 列 依次成交 ,未成交部分 自动撤销。 即 时成交 并撤销申 报,以 对手方价 格为成交 价,与申 报进入 交 易主机 时集中 申报簿 中对手方 所有申报队 列依次 成交,未 成交部分 自动撤销。 全 额成交 或撤销申 报,以 对手方价 格为成交 价,如与 申报进 入 交易主 机时集 中申报 簿中对手 方所有申报 队列依 次成交 能够使其 完 全成交的 ,则依次成交 ,否则申报全 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 报只 适用于有 价格涨 跌幅限制 证券连 续竞价 期间 的交易。 其他交易时间 ,交易主机不 接受市价申 报。 3.3.6 本方最 优价 格申报进 入交易 主机时, 集中申 报簿中 本方 无申报的 ,申报自动撤 销。 其 他市价 申报类型 进入交 易主机时, 集中申报 簿中对 手方无 申 报的,申 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 报指 令应当包 括证券 账户号码 、证券 代码、 交易 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 识别码、买卖 方向、数量、价格 等内容。 市 价申报 指令应当 包括申 报类型、证 券账户号 码、证 券代码 、
7
交易单元 代码、证券营 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数量等 内容。 申 报指令应当按 本所规定的格 式传送。 本 所可以根据市 场需要,调整申报 的内容。 3.3.8 通过竞 价交 易买入股 票或基 金的,申报 数量应 当为 股(份) 或其整数倍。
100
卖 出股票或基金 时,余额不足 申报卖出。
100 股(份) 部分,应当一 次性
3.3.9 通过竞价 交易买入债券以 10 张或 其整数倍进行 申报。买 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 购以 10 张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报。 卖 出债券时,余 额不足 10 张部分,应当 一次性申报卖 出。 债 券以人民币 100 元面额为 1 张,债券质押式 回购以 100 元标 准券为 1 张。 3.3.10 股 票(基金)竞价 交易单笔申报 最大数量不得 超过 100 万股(份),债券和 债券质押式回 购竞价交易单笔 申报最大数量 不得 超过 100 万张。 3.3.11 股票 交易的 计价单 位为“每 股价格 ”, 基金交 易的计价 单位为“每 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 的计价单位为“每 百元面值的价 格”,债券 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 到期年收益”。 3.3.12 债 券交易可以采取 净价交易或全 价交易的方式。 净 价交易 ,是指买 卖债券 时以不含 有应计利 息的价 格申报 并成 交。 全 价交易,是指买卖债 券时以含有应 计利息的价格 申报并成交。 3.3.13 A 股交易 的申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 币;基 金、 债券 、债券 质押 式回购 交易 的申 报价 格最小 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B 股的申报价 格最小变动单 位为 0.01 港 元。 3.3.14 本 所可以根据市场 需要,调整证券单 笔买卖申报数 量和 申报价格 的最小变动单 位。 3.3.15 本 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限 制比例为 10%,ST 和*ST 等被实 施特别处理的股 票价格涨跌幅 限制 8
比例为 5%。 经证监会批准 ,本 所可以调整证 券的涨跌幅限 制比例。 3.3.16 涨跌幅限 制价格 的计算 公式为: 涨跌幅 限制价格 =前 收 盘价×(1± 涨跌幅限制比 例)。 计 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原则取 至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 涨 跌幅限 制价格与 前收盘 价之差的 绝对值低 于价格 最小变 动单 位的,以 前收盘价增减 一个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为 涨跌幅限制价 格。 3.3.17 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票上市首日 不实行价格涨 跌幅 限制: ( 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 的; ( 二)暂停上市 后恢复上市的; ( 三)证监会或 本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3.3.18 申 报当日有效。每 笔竞价交易的申报 不能一次全部 成交 时,未成交部分继 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 3.3.4 条 第(三)、 四)、 五) 项市价申 报类型除外。 第 四节 竞价 3.4.1 证券竞价 交易采用集合 竞价和连续竞 价两种方式。 集 合竞价 ,是指对 一段时 间内接受 的买卖申 报一次 性集中 撮合 的竞价方 式。 连 续竞价,是指 对买卖申报逐 笔连续撮合的 竞价方式。 3.4.2 买卖有 价格 涨跌幅限 制的证 券,其有 效竞价 范围与 涨跌 幅限制 范围一 致,在 价格涨跌 幅限制以内 的申报 为有效 申报,超过 涨跌幅限 制的申报为无 效申报。 3.4.3 买卖无 价格 涨跌幅限 制的证 券,按下 列方法 确定有 效竞 价范围: ( 一)股 票开盘集 合竞价 的有效竞 价范围为 即时行 情显示 的前 收盘价的 900%以 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 停牌复牌集合 竞价、收盘 集合竞价 的有效竞价范 围为最近成交 价的上下 10%; ( 二)债 券上市首 日开盘 集合竞价 的有效竞 价范围 为发行 价的
上下
30%,连续竞 价、收盘集合 竞价的有效竞价 范围为最近成 交价
的上下 的上下
10%;非上 市首日开盘集 合竞价的有效竞 价范围为前收 盘价 10%,连续 竞价、收盘集 合竞价的有效竞 价范围为最近 成交
价的上下 10%; ( 三)债 券质押式 回购非 上市首日 开盘集合 竞价的 有效竞 价范 围为前收 盘价的上下 100%,连续 竞价、收盘集合 竞价的有效竞 价范 围为最近 成交价的上下 100%。债 券质押式回购上 市首日的有效 竞价 范围设置 ,由本所另行 规定。 有 效竞价 范围计算 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原则取 至价格 最小变 动单 位。 无 价格涨 跌幅限制 证券有 效竞价范 围上限或 下限与 最近成 交价 之差的 绝对值 低于价 格最小变 动单位的, 以最近成 交价增 减一个该 证券的价 格最小变动单 位为有效竞价 范围。 3.4.4 买卖无 价格 涨跌幅限 制的证 券,超过 有效竞 价范围 的申 报不能 即时参 加竞价 ,暂存于 交易主机; 当成交价 波动使 其进入有 效竞价范 围时,交易主 机自动取出申 报,参加竞价。 3.4.5 无价格 涨跌 幅限制的 证券在 集合竞价 期间没 有产生 成交 的,继续 交易时,按下 列方式调整有 效竞价范围: ( 一)有 效竞价范 围内的 最高买入 申报价高 于即时 行情显 示的 前收盘 价或最 近成交 价,以最 高买入申报 价为基 准调整 有效竞价 范 围; ( 二)有 效竞价范 围内的 最低卖出 申报价低 于即时 行情显 示的 前收盘 价或最 近成交 价,以最 低卖出申报 价为基 准调整 有效竞价 范 围。 3.4.6 本所可以 根据市场需要 ,调整证券的 有效竞价范围。 第 五节 成交 3.5.1 证券竞价 交易按价格优 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撮合成 交。 价 格优先 的原则为 :较高 价格买入 申报优先 于较低 价格买 入申
报,较低 价格卖出申报 优先于较高价 格卖出申报。 时 间优先 的原则为 :买卖 方向、价 格相同的 ,先申 报者优 先于 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 交易主机接受 申报的时间 确定。 3.5.2 集合竞价 时,成交价的 确定原则为: ( 一)可实现最 大成交量; ( 二)高 于该价格 的买入 申报与低 于该价格 的卖出 申报全 部成 交; ( 三)与该价格 相同的买方或 卖方至少有一 方全部成交。 两 个以上 价格符合 上述条 件的,取在 该价格以 上的买 入申报 累 计数量 与在该 价格以 下的卖出 申报累计数 量之差 最小的 价格为成 交 价;买 卖申报 累计数 量之差仍 存在相等情 况的,开 盘集合 竞价时取 最接近 即时行 情显示 的前收盘 价为成交价 ,盘中、 收盘集 合竞价时 取最接近 最近成交价的 价格为成交价 。 集 合竞价的所有 交易以同一价 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 时,成交价的 确定原则为: ( 一)最 高买入申 报与最 低卖出申 报价格相 同,以该 价格为 成 交价; ( 二)买 入申报价格高 于集中申报簿 当时最低卖出 申报价格时, 以集中申 报簿当时的最 低卖出申报价 格为成交价; ( 三)卖 出申报价格低 于集中申报簿 当时最高买入 申报价格时, 以集中申 报簿当时的最 高买入申报价 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 报经 交易主机 撮合成 交后,交 易即告 成立。 符合 本规则 各项规 定达成 的交易于 成立时生效 ,买卖双 方必须 承认交易 结果,履 行清算交收义 务。 因 不可抗 力、意外 事件、 交易系统 被非法侵 入等原 因造成 严重 后果的交 易,本所可以 采取适当措施 或认定无效。 对 显失公平的交 易,经本所认 定, 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违 反本规 则,严重 破坏证 券市场正 常运行的 交易,本 所有权 宣 布取消交 易。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违规 交易者承担。 11
3.5.5 依照本 规则 达成的交 易,其 成交结果 以交易 主机记 录的 成交数据 为准。 3.5.6 会员间 的清 算交收业 务由本 所指定的 登记结 算机构 负责 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 易 3.6.1 在本所 进行 的证券交 易符合 以下条件 的,可 以采用 大宗 交易方式: ( 一)A 股单 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0 万 股,或 者交易金额不 低于 200 万元人民 币; ( 二) B 股单 笔交易数量不 低于 3 万股,或 者交易金额不 低于 20 万 元港币; ( 三)基金单笔 交易数量不低 于 200 万份, 或者交易金额 不低 于 200 万 元人民币; ( 四)债券单笔 交易数量不低 于 5 千张,或 者交易金额不 低于 50 万 元人民币; ( 五)债券质押 式回购单笔交 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 交易 金额不低于 50 万 元人民币; ( 六)多只 A 股 合计单向买入或 卖出的交易金额 不低于 300 万 元人民币 ,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 低于 10 万股; ( 七)多只基金 合计单向买入 或卖出的交易 金额不低于 300 万 元人民币 ,且其中单只 基金的交易数 量不低于 60 万份; ( 八)多只债券 合计单向买入 或卖出的交易 金额不低于 100 万 元人民币 ,且其中单只 债券的交易数 量不低于 2 千张。 本 所可以根据市 场需要,调整 大宗交易的最 低限额。 3.6.2 本所大 宗交 易采用协 议大宗 交易和盘 后定价 大宗交 易方 式。 协 议大宗 交易,是 指大宗 交易双方 互为指定 交易对 手方,协 商 确定交易 价格及数量的 交易方式。 盘 后定价大宗交 易,是 指证券交易收 盘后按照时间 优先的原则, 12
以证 券当日收 盘价或 证券当日 成交量加权 平均价 格对大 宗交易买 卖 申报逐笔 连续撮合的交 易方式。 3.6.3 采用协 议大 宗交易方 式的 ,本所接受 申报的 时间为 每个 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采 用盘后 定价大宗 交易方 式的,本所 接受申报 的时间 为每个 交 易日 15:05 至 15:30。 当 天全天停牌的 证券,本所不 接受其大宗交 易申报。 3.6.4 有价格 涨跌 幅限制证 券的协 议大宗交 易的成 交价格 ,在 该证券当 日涨跌幅限制 价格范围内确 定。 无 价格涨 跌幅限制 证券的 协议大宗 交易的成 交价格, 在前收 盘 价的上下 30%之间确定。 3.6.5 本所接受 下列类型的协 议大宗交易申 报: ( 一)意向申报; ( 二)成交申报; ( 三)定价申报; ( 四)其他申报。 3.6.6 协议大 宗交 易意向申 报指令 应当包括 证券账 户号码 、证 券代码 、买卖 方向和 本方交易 单元代码等 内容。意 向申报 不承担成 交义务, 意向申报指令 可以撤销。 协 议大宗交易成 交申报指令应 当包括证券账 户号码、证券代码、 买卖方 向、价 格、数 量、对手 方交易单元 代码、约 定号等 内容。成 交申报 要求明 确指定 价格和数 量。成交申 报可以撤 销,但 在对手方 提交匹配 的申报后不得 撤销。本所对约 定号、证券代码 、买卖方向、 价格、数 量等各项要素 均匹配的成交 申报进行成 交确认。 协 议大宗交易定 价申报指令应 当包括证券账 户号码、证券代码、 买卖方 向、价 格、数 量和本方 交易单元代 码等内 容。市场 所有参与 者可以 提交成 交申报 ,按指定 的价格与定 价申 报全部或 部分成交, 本所按 时间优 先顺序 进行成交 确认。定价 申报的未 成交部 分可以撤 销。定 价申报 每笔成 交的数量 或交易金额 ,应当满 足协议 大宗交易 13
最低限额 的要求。 3.6.7 权益类 证券 协议大宗 交易、 债券(公 司债券 除外) 协议 大宗交易 的成交确认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公司 债券 协议大宗 交易的成交确 认时间为每个 交易日 9︰15 至 11︰30、 13︰ 00 至 15︰30。 3.6.8 盘后定 价大 宗交易的 申报指 令应当包 括证券 账户号 码、 证券代 码、交 易单元 代码、证 券营业部识 别码、买 卖方向 、数量、 价格类型 等内容。 盘 后定价大宗交 易的价格类型 包括: ( 一)证券当日 收盘价; ( 二)证券当日 成交量加权平 均价格。 在 接受申报的时 间内,未成交 申报可以撤销。 3.6.9 本所在 交易 时间内通 过交易 系统或交 易所网 站即时 公布 以下交易 信息: ( 一)公 司债券协 议大宗 交易的报 价信息,内 容包括 :证券 代 码、证 券简称 、申报 类型、买 卖方向、数 量、价格 等;公 司债券协 议大宗交 易的成交信息 ,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开 盘价、 当日最 高价、 当日最 低价、总 成交数量、 总成交 金额、 总成交笔 数 等; ( 二)盘 后定价大 宗交易 的交易信 息,内容包 括:证 券代码 、 证券简 称、价 格、当 日累计成 交数量、当 日累计成 交金额 以及实时 买入或卖 出的申报数量 等。 3.6.10 本 所在 每 个交 易日 结束 后 通过 交易 所网 站 公布以 下 交 易信息: ( 一)协 议大宗交 易的每 笔成交信 息,内容包 括:证 券代码 、 证券简 称、成 交量、 成交价格 以及买卖双 方所在 会员证 券营业部 或 交易单元 的名称; ( 二)单 只证券盘 后定价 大宗交易 的累计成 交量、累 计成交 金 额,及 该证券 当日买 入、卖出 金额最大五 家会员 证券营 业部或交 易 14
单元的名 称和各自的买 入、卖出金额; ( 三)单 只证券大 宗交易 的累计成 交量、累计 成交金 额,及 该 证券当 日买入 、卖出 金额最大 五家会员证 券营业 部或交 易单元的 名 称和各自 的买入、卖出金 额。 3.6.11 大宗交易 不纳入本所即 时行情和指数 的计算,成交 量在 大宗交易 结束后计入当 日该证券成交 总量。 3.6.12 会 员应 当 保证 大宗 交易 参 与者 实际 拥有 与 交易申 报 相 对应的证 券或资金。 第 七节 融资融 券交易 3.7.1 融资融 券交 易,是指 投资者 向会员提 供担保 物,借 入资 金买入证 券或借入证券 并卖出的行为。 3.7.2 会员参 与本 所融资融 券交易 ,应当向 本所申 请融资 融券 交易权限 ,并通过融资 融券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 3.7.3 投资者 进行 融资融券 交易, 应当按照 规定开 立信用 证券 账户。 信用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 注销,根据 会员和本 所指定 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 关规定办理。 3.7.4 本所对融 资融券交易的 下列事项作出 规定: ( 一)交易业务 流程; ( 二)可用于融 资买入和融券 卖出的证券; ( 三)可充抵保 证金证券的种 类和最高折算 率; ( 四)融资融券 的最长期限; ( 五)初始保证 金比例及最低 维持担保比例; ( 六)信息披露 与报告制度; ( 七)市场风险 控制措施; ( 八) 其他事项。 3.7.5 会员向 投资 者融资、 融券前 ,应当与 其签订 融资融 券合 同,向 其讲解 融资融 券业务规 则和合同内 容,并要 求其签 署风险揭 示书。 3.7.6 融资融 券交 易活动出 现异常 ,已经或 者可能 危及市 场稳 15
定的,本所认为必 要时,可 以暂停全部或 部分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并予以公 告。 3.7.7 融资融 券交 易的具体 规定, 由本所另 行制定 ,报证 监会 批准后生 效。 第 八节 债券回 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 交易采取质押 式回购交易等 方式。 债 券质押 式回购交 易,是 指债券持 有人在将 债券质 押并将 相应 债券以 标准券 折算比 率计算出 的标准券数 量为融 资额度 向交易对 手 方进行 质押融 资的同 时,交易 双方约定在 回购期 满后返 还资金和 解 除质押的 交易。其中,质押债券 取得资金的交 易参与人为“融资方”; 其对手方 为“融券方”。 3.8.2 会员应 当与 参与债券 质押式 回购交易 的投资 者签订 债券 回购委托 协议,并设立 标准券明细账。 标 准券, 是指可用 于回购 质押的债 券品种按 标准券 折算比 率折 算形成 的、可 用于融 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 算比率, 是指各 债券现券 品种所能 折成的标准券 金额与债券面 值之比。 标 准券及 标准券折 算比率 的具体规 定,由本所 指定登 记结算 机 构制定。 3.8.3 债券回购 交易申报中,融资 方按“买入 ”方 向进行申报, 融券方按 “卖出”方向进 行申报。 3.8.4 本所债券 回购按回购期 限设立不同品 种,并 向市场公布。 3.8.5 债券质 押式 回购交易 实行一 次交易、 两次结 算。回 购交 易达成后 ,初次结算的 结算价格为 100 元,回购 到期二次结算 的结 算价格为 购回价,购回 价是指每百元 资金的本金 和利息之和。 购 回价的具体计 算方法,由本所另 行制定。
4.1.1 投资 者可以 以同一证 券账户 在单个或 多个会 员的不 同证 券营业部 买入证券。 4.1.2 投资者 买入 的证券可 以通过 原买入证 券的交 易单元 委托 卖出, 也可以 向原买 入证券的 交易单元发 出转托 管指令, 转托管完 成后,在 转入的交易单 元委托卖出。 转 托管的具体规 定,由本所指 定登记结算机 构制定。 第 二节 开盘价 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 盘价为当日该 证券的第一笔 成交价。 4.2.2 证券的 开盘 价通过集 合竞价 方式产生 ,不能 通过集 合竞 价产生的 ,以连续竞价 方式产生。 4.2.3 证券的 收盘 价通过集 合竞价 的方式产 生。收 盘集合 竞价 不能产 生收盘 价或未 进行收盘 集合竞价的 ,以当日 该证券 最后一笔 交易前 一分钟 所有交 易的成交 量加权平均 价(含最 后一笔 交易)为 收盘价。 当 日无成交的, 以前收盘价为 当日收盘价。 第 三节 挂牌、 摘牌、停牌与 复牌 4.3.1 本所对上 市证券实施挂 牌交易。 4.3.2 证券上 市期 届满或依 法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的 ,本所 终止 其上市交 易,予以摘牌。 4.3.3 证券交易 出现第 6.1 条规定的 异常交易行为 或情形的,本 所可以 视情况 对相关 证券实施 停牌,发布 公告,并 根据需 要公布相 关交易 、股份 和基金 份额统计 信息。有披 露义务的 当事人 应当按照 本所的要 求及时公告。 具 体停牌及复牌 的时间,以相关公 告为准。 4.3.4 无价格 涨跌 幅限制股 票交易 出现下列 情形的, 本所 可以 对其实施 盘中临时停牌 措施: ( 一 ) 盘中 成 交 价 较 当日 开 盘 价 首 次上 涨 或 下 跌达 到 或 超 过 10%的,临时 停牌时间为 1 小时;
( 二 ) 盘中 成 交 价 较 当 日开 盘 价 首 次上 涨 或 下 跌达 到 或 超 过 20%的, 临时 停牌至 14︰57; ( 三)盘中换手率达 到或超过 50%的,临时停牌时 间为 1 小时。 盘 中临时停牌具 体时间以本所 公告为准,临 时停牌时间跨 越 14 ︰57 的,于 14︰57 复牌并对已 接受的申报进 行复牌集合竞 价,再进 行收盘集 合竞价。 本 所可以 视盘中交 易情况 调整相关 指标阀值, 或采取 进一步 的 盘中风险 控制措施。 4.3.5 证券停 牌时 ,本所发 布的行 情中包括 该证券 的信息; 证 券暂停上 市或摘牌后, 行情信息中无 该证券的信 息。 4.3.6 证券在 9︰25 前停 牌的,当日复牌时 对已接受的申 报实 行开盘集 合竞价,复牌 后继续当日交 易。 证 券在 9︰ 30 及其后临时 停牌的,当日复牌 时对已接受的 申报 实行盘中 集合竞价,复 牌后继续当日 交易。 停 牌期间,可以 申报,也可以撤销 申报。 停 牌期间不揭示 集合竞价参考 价、 匹配量和未匹 配量。 4.3.7 证券的 挂牌 、摘牌、 停牌与 复牌,由 本所或 证券发 行人 予以公告。 4.3.8 证券挂 牌、 摘牌、停 牌与复 牌的其他 规定, 按照本 所上 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4.4.1 上市证券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 本所在 权益登记日 (B 股为最 后交易日) 次一交易日 对该证券 作除 权除息处 理,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 )参考价计算 公式为: 除 权(息 )参考价=〔(前收 盘价-现金红利)+配 股价格×股 份变 动比例〕 ÷(1+股份变 动比例) 证 券发行 人认为有 必要调 整上述计 算公式时, 可以向 本所提 出
调整 申请并说 明理由 。经本所 同意的,证 券发行人 应当向 市场公布 该次除权 (息)适用的 除权(息)参考 价计算公式。 4.4.3 除权( 息) 日证券买 卖,按 除权(息) 参考价 作为计 算 涨跌幅度 的基准,本所 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 交易事项 4.5.1 退市整 理期 间,上市 公司股 票进入退 市整理 板交易 ,不 在主板、 中小企业板或 者创业板行情 中揭示。 股 票进入 退市整理 板交易 的上市公 司,其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权 证等衍 生品种 可以同 时进入退 市整理板交 易,相关 交易事 项由本所 另行规定 并报证监会批 准。 4.5.2 本所对 股票 退市整理 期间交 易实行价 格涨跌 幅限制 ,涨 跌幅限制 比例为 10%。 经 证监会 批准,本 所可以 调整退市 整理期间 股票交 易的涨 跌幅 限制比例。 4.5.3 股票退 市整 理期间, 本所公 布其当日 买入、 卖出金 额最 大的五 家会员 证券营 业部或交 易单元的名 称及其 各自的 买入、卖出 金额。 4.5.4 股票退 市整 理期间交 易不纳 入本规则 第五章 规定的 证券 公开信息 披露及异常波 动指标的计算。 4.5.5 股票退 市整 理期间交 易不纳 入本所指 数的计 算,成 交量 计入当日 市场成交总量。
第五 章 交易 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 定 5.1.1 本所每 个交 易日发布 证券交 易即时行 情、证 券指数 、证 券交易公 开信息等交易 信息。 5.1.2 本所及时 编制反映市场 成交情况的各 类日报表、周报表、 月报表和 年报表,并通 过本所网站或 其他媒体予 以公布。
5.1.3 本所交 易信 息归本所 所有。 未经许可 ,任何 机构和 个人 不得使用 和传播。 经 本所许 可使用交 易信息 的机构和 个人,未经 同意, 不得将 交 易信息提 供给其他机构 和个人使用或 予以传播。 证 券交易信息的 管理办法,由本所 另行制定。 第二节 即时行 情 5.2.1 开盘、 收盘 集合竞价 期间, 即时行情 内容包 括:证 券代 码、证券 简称、集合竞 价参考价、匹配 量和未匹配量等 。 5.2.2 连续竞 价期 间,即时 行情内 容包括: 证券代 码、证 券简 称、前 收盘价 、最近 成交价、 当日最高价 、当日最 低价、 当日累计 成交数 量、当 日累计 成交金额 、实时最高 五个价 位买入 申报价和 数 量、实时 最低五个价位 卖出申报价和 数量等。 5.2.3 即 时 行 情显 示 的 前 收 盘 价 为该 证 券 上 一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但下 列情形的除外: ( 一)首 次公开发 行并上 市股票、上 市债券上 市首日 ,其即 时 行情显示 的前收盘价为 其发行价; ( 二)恢 复上市股 票上市 首日,其即 时行情显 示的前 收盘价 为 其暂停上 市前最后交易 日的收盘价或 恢复上市前 最近一次增发 价; ( 三)基 金上市首 日,其 即时行情 显示的前 收盘价 为其前 一交 易日基金 份额净值(四 舍五入至 0.001 元),本所 另有规定的除 外; ( 四)证 券除权( 息)日 ,其即时 行情显示 的前收 盘价为 该证 券除权( 息)参考价; ( 五)本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5.2.4 即时行 情通 过本所许 可的通 信系统传 输,会 员应在 本所 许可的范 围内使用。 5.2.5 本所可 以根 据市场需 要,调 整即时行 情发布 的方式 和内 容。 第三节 证券指 数
5.3.1 本所编 制综 合指数、 成份指 数、分类 指数等 证券指 数, 以反映 证券交 易总体 价格或某 类证券价格 的变动 和走势, 随即时行 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 的设置和编制 方法,由本所另行 制定。 第四 节 证券交易公开 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 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 金竞价交易出 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本所分 别公布相关证 券当日买入、卖 出金额最大五 家会员证 券营业部或交 易单元的名称 及其各自的买 入、 卖出金额: (一 )当日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 达到±7% 的各前五只证 券; 收盘 价涨跌幅偏离 值的计算公式 为: 收盘 价涨跌幅偏离 值=单 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 类指数涨跌幅 证券 价格达到涨跌 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 幅限制比例进 行计 算。 (二 )当日价格振 幅达到 15%的 前五只证券; 价格 振幅的计算公 式为: 价格 振幅=(当日最高价 -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 ×100% ( 三)当日换手率 达到 20%的前 五只证券; 换手 率的计算公式 为: 换手 率=成 交股数/无限售条件 股份总数×100% 收盘 价涨跌幅偏离 值、价格振幅 或换手率相同 的,依次按 成交 金额和成 交量选取。 主板 A 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 票、创业板股票、B 股股票、封 闭式基金 的对应分类指 数分别是本所 编制的深证 A 股指 数、中小 板 综合指数 、创业板综合 指数、深证 B 股指数和深 证基 金指数。 5.4.2 第 3.3.17 条 规定的无价格 涨跌幅限制股 票,本所公 布其 当日买入 、卖出 金额最大的五家 会员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 名称 及其各自 的买入、卖出金额 。 5.4.3 股票、封闭 式基金竞价交 易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
异常波动 ,本所分别公 布其在交易异 常波动期间累 计买入、卖出金 额最大五 家会员证券营 业部或交易单 元的名称及其 各自累计买入、 卖出金额: ( 一) 连 续三 个 交易 日 内日 收盘 价 涨跌 幅 偏离 值累 计达 到 ± 20%的; (二 )ST 和 *ST 股票连续 三个交易日内日收 盘价涨跌幅偏 离值 累计达到 ±12%的; (三 )连续 三个交易日内 日均换手率与前五 个交易日的日 均换 手率的比 值达到 30 倍,且该证 券连续三个交易 日内的累计换 手率 达到 20%的 ; (四 )证监会或本 所认为属于异 常波动的其他 情形。 异 常 波动 指标 自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发 布 异常 波动 公告 或 复 牌之日起 重新计算。 第 3.3.17 条 规定的无价格 涨跌幅限制股票不 纳入异常波动 指标 的计算。 5.4.4 证券交易公 开信息涉及机 构专用交易单 元的,公布 名称 为“机构 专用”。
第六 章 证券 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 证券交易中的下 列事项,予以重点监 控: ( 一)涉嫌内幕 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 二)证 券买卖的 时间、 数量、方式 等受到法 律、行 政法规 、 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 及本所业务规 则等相关规 定限制的行为; ( 三)可 能影响证券交 易价格或者证 券交易量的异 常交易行为; ( 四)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 交易量明显异 常的情形; ( 五)本所认为 需要重点监控 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 响证券交易价 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的异常交易行 为包 括: ( 一)可 能对证券 交易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 信息披 露前,大 量 22
或持续买 入或卖出相关 证券; ( 二)单 个或两个 以上固 定的或涉 嫌关联的 证券账 户之间, 大 量或频繁 进行反向交易; ( 三)单 个或两个 以上固 定的或涉 嫌关联的 证券账 户,大笔 申 报、连 续申报 、密集 申报或申 报价格明显 偏离该 证券行 情揭示的 最 新成交价; ( 四)单 独或合谋 ,以涨 幅或跌幅 限制的价 格大额 申报或 连续 申报,致 使该证券交易 价格达到或维 持涨幅或跌 幅限制; ( 五)频 繁申报和 撤销申 报,或大 额申报后 撤销申 报,以影 响 证券交易 价格或误导其 他投资者; ( 六)集 合竞价期 间以明 显高于前 收盘价的 价格申 报买入 后又 撤销申 报,随 后申报 卖出该证 券,或以明 显低于前 收盘价 的价格申 报卖出后 又撤销申报, 随后申报买入 该证券; ( 七)对单一证 券品种在一段 时期内进行大 量且连续交易; ( 八)同 一证券账 户、同 一会员或 同一证券 营业部 的客户 大量 或频繁进 行日内回转交 易; ( 九)大量或者 频繁进行高买 低卖交易; ( 十)在 证券价格 敏感期 内,通过 异常申报, 影响相 关证券 或 其衍生品 的交易价格、 结算价格或参 考价值; ( 十一) 单独或合 谋,在 公开发布 投资分析、 预测或 建议前 买 入或卖 出有关 证券, 或进行与 自身公开发 布的投 资分析、 预测或建 议相背离 的证券交易; ( 十二) 在综合协 议交易 平台进行 虚假或其 他扰乱 市场秩 序的 申报; ( 十三)本所认 为需要重点监 控的其他异常 交易行为。 6.3 证券交 易价格或证券交 易量明显异常的 情形包括: ( 一)同 一证券营 业部或 同一地区 的证券营 业部集 中买入 或卖 出同一证 券且数量较大; ( 二)证 券交易价 格连续 大幅上涨 或下跌,明 显偏离 同期相 关 23
指数的涨 幅或跌幅,且 上市公司无重 大事项公告; ( 三)本所认为 需要重点监控 的其他异常交 易情形。 6.4 本所根 据市场需要, 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 货交易所等机 构,对出 现第 6.2 条第(十 )项等情形进 行调查。 6.5 会员发 现客户的证券交 易出现第 6.1 条 所列重点监控 事项 之一, 且可能 严重影 响证券交 易秩序的, 应当予以 提醒, 并及时向 本所报告。 6.6 本所可 以针对证券交 易中重点监控事项 进行现场或非 现场 调查,会 员及其证券营 业部、投资者应 当予以配合。 6.7 本所在 现场或非现场 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 要求相关会员 及其证券 营业部、投资者 及时、准确、完整 地提供下列文 件和 资料: ( 一)投 资者的开 户资料 、授权委 托书、资 金账户 情况和 相关 证券账户 的交易情况等; ( 二)相 关证券账 户或资 金账户的 实际控制 人和操 作人情 况、 资金来源 以及相关账户 间是否存在关 联的说明等; ( 三)对证券交 易中重点监控 事项的解释; ( 四)其他与本 所重点监控事 项有关的资料。 6.8 对第 6.1 条所列重点 监控事项中情节严 重的行为,本所可 以视情况 采取下列措施: ( 一)口头或书 面警示; ( 二)约见谈话; ( 三)要求提交 书面承诺; ( 四)限制相关 证券账户交易; ( 五)上报证监 会。 对 第(四 )项措施 有异议 的,可以 自接到相 关措施 执行通 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 停止该措施的 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 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 列交易异常情 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 部交易不能进 24
行的 ,本所可 以决定 单独或同 时采取暂缓 进入交 收、技术 性停牌或 临时停市 等措施: ( 一)不可抗力; ( 二)意外事件; ( 三)技术故障; ( 四)本所认定 的其他异常情 况。 7.2 出现无 法申报或行情 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 应及时向本所 报告。 无法申 报或行 情传输中 断的证券营 业部数 量超过 本所全部 会 员证券营 业部总数 10%以上的, 属于交易异常情 况, 本所可以实行 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 为可能发生第 7.1 条、第 7.2 条规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 并严重影 响交易正常进 行的,可以决 定技术性停 牌或临时停市。 经 证监会要求, 本所实行临时 停市。 7.4 本所对 暂缓进入交收 、技术性停牌或临 时停市决定予 以公 告。 技 术性停 牌或临时 停市原 因消除后, 本所可以 决定恢 复交易 , 并予以公 告。 7.5 因交易 异常情况及本 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造成损失的,本所 不承担赔 偿责任。 7.6 交易异 常情况处理的具 体规定,由本所 另行制定。
第八 章 交易 纠纷 8.1 会员之 间、会员与客 户之间发生交易纠 纷, 相关会员应当 记录有 关情况 ,以备 本所查阅 。交易纠纷 影响正 常交易 的,会员应 当及时向 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 间、会员与客 户之间发生交易纠 纷, 本所可以按有 关规定, 提供必要的交 易数据。 8.3 客户对 交易有疑义的, 会员有义务协调 处理。
第九 章 交易 费用 9.1 投资者 买卖证券成交的 ,应当按规定向 会员交纳佣金 。 9.2 会员应 当按规定向本 所交纳会员管理费 用、 交易经手费及 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 易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管理 办法按照有关 规定 执行。
第 十章 附 则 10.1 会 员违反本规则 的,本所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 规则》对 相关会员进行 纪律处分。 10.2 通 过本所交易系 统进行证券发 行、认购、申购、赎回、行 权等业 务的, 参照本 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证监会 及本所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0.3 经 本所同意,会员可 以通过其派驻交易 大厅的交易员 进行 申报。 进 入交易大厅的 ,仅限于下列 人员: ( 一)登记在册 交易员; ( 二)场内监管 人员; ( 三)本所特许 人员。 10.4 经 证监会批准,特定 交易品种可以通过 本所综合协议 交易 平台进行 协议交易,具 体规定由本所 另行制定。 10.5 本 规则中所述时 间,以本所交 易主机的时间 为准。 10.6 本 规则下列用语 具有如下含义 : ( 一)市场:指 本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市场。 ( 二) 委托:指 投资者向会员 进行具体授权 买卖证券的行 为。 ( 三)申 报:指交 易参与 人向本所 交易主机 发送证 券买卖 指令 的行为。 ( 四)集 中申报簿 :指交 易主机某 一时点有 效竞价 范围内 按买 卖方向以 及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顺序 排列的所有 未成交申报队 列。 26
( 五)对 手方(本 方)队 列最优 价格:指集中 申报簿 中买方 的 最高价或 卖方的最低价。 ( 六)集 合竞价参 考价: 指截至揭 示时集中 申报簿 中所有 申报 按照集合 竞价规则形成 的虚拟集合竞 价成交价。 ( 七)匹 配量:指 截至揭 示时集中 申报簿中 所有申 报按照 集合 竞价规则 形成的虚拟成 交数量。 ( 八)未 匹配量: 指截至揭 示时集 中申报簿 中在集 合竞价 参考 价位上 的不能 按照集 合竞价参 考价虚拟成 交的买 方或卖 方申报剩 余 量。 ( 九)证 券价格敏 感期: 指计算相 关证券及 其衍生 品的交 易价 格、结 算价格 、参考 价值的特 定期间,包 括计算修 正可转 换债券转 股价的 特定时 间,计 算证券增 发价的特定 时间,计 算证券 单位净值 的特定时 间,计算衍生 品结算价格的 特定时间等。 10.7 本 规则未定义的 用语的含义,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本 所有关业务规 则确定。 10.8 本 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 到”、 “以上”、“以下”含本数 。 10.9 本 规则经本所理 事会通过,报证监 会批准后生效 。修 改时 亦同。 10.10 本规 则由本所负责解 释。 10.11 本规则自 2013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