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必要性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中小投资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中,其中5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资者完成的交易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对资本市场内在质量、运行效率和市场监管等都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中小投资者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公共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美国证券界有句格言:“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中小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一定意义上,是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没有中小投资者参与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完整的证券市场,没有中小投资者的广泛参与,证券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会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作为市场基石的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就是在保护证券市场自身,保护其他参与市场主体的整体利益。
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投资者信心。只有真正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信任度,才能有助于投资者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效率提高、风险降低的良性循环,从而保障市场的长久发展。国外学者曾经对英、美、德、日等27个国家数千家样本公司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一国证券市场的总体规模、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与该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正比。只有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一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否则证券市场终将沦为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的游戏场,投资者将丧失对该市场的信心,陆续撤出该市场,导致证券市场的日益萎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的原因
1.政府角色
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立是政府强制性变迁的结果。许多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成为股份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来解决自身的困境。作为国有企业,其所有者是国家;而对于证券市场,国家又是市场的领导者、监督者和参与者,这使得政府的角色混乱。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政府关心的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资金的困境,而给予国有企业大量的优惠和照顾而忽略了市场规范,也违背了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的监管者,政府又希望市场规范运作而过度的运用行政干预来抑制市场的波动。这样就使我国证券市场成为了“政策市”,其结果实施的市场变得更加不规范,市场风险也更大。另外,政府制定政策又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往往是遇到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才制定临时性的政策,这造成了市场剧烈的非正常波动,导致股市暴涨暴跌,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国有企业由政府的扶持,因而可以避免这些政策风险,那么,承担风险的担子就直接的转嫁到了公众投资者,也就是中小投资者身上,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正常规范、保障市场各个主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但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在立法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原《证券法》上只有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而没有关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修改后的《证券法》虽然增加了相关方面的规定,但仍是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如新《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政权,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操纵市场,并没有相关内容规定。证券市场本身是一个多变的市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这是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更加难以界定,甚至没有明确的概念来定位,如果不对相关侵害行为给予明确的行为范围界定,那法律条款即使出台也无法发挥作用。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侵害行为,往往重行政处罚轻刑事、民事处罚,缺少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如果仅仅进行行政处罚,那即使违法企业受到惩处,被侵害的投资者也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较轻的处罚对违法企业当事人也不具很大的震慑力,不能有效的遏制侵害行为的发生。由于没有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法院无法正常受理相关案件,受害者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现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对受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成本高、难度大,往往使实力弱小的中小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相关条款没有对损害赔偿额度加以确定,这也是投资者得不到合理赔偿的一个原因。
3.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力度
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频频发生,监管机构负有很大的责任。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缺乏相应责任约束等情况。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比较庞大,监管者很难发现在暗处的违规行为,加之监管机构对于同属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偏袒,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使得违规行为更为频繁。
4.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
与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股权结构具有明显的不同。由于政策体制的影响,我国主要由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类,其中社会公众股的持有者即我们通常说的中小投资者。这一类投资者虽然人数众多,但总的持股比例却很少。国有股和法人股虽然在投资者数量上占少数,但却占据了绝对控股权。这样,根据现行股东大会多数决议的原则,所有公司决策都掌握在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些大股东手上,中小股东对公司根本没有话语权。而从中小投资者方面看,由于人数众多,个人持股极少,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高难度大,导致了中小自身也不愿参加股东大会,而更倾向于“搭便车”。由此,大股东可以根本不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策略。同时,由于中小投资者不能很好的监督和制约大股东,使大股东有可能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措施
1.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统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持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出具体的规定。第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打击惩处违法主体的同时,对受侵害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救济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中小投资者经济实力较弱,在利益受损后如得不到赔偿便会元气大伤,就无法再度失利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重新入市,这就会影响市场的发展。因此,及时的赔偿救助,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投资者充实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
2.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
加强证券市场监督,是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加强证券市场监督,首先,要监管部门明确自身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监管部门是否规范对市场有很大影响,只有监管者首先遵守好规章制度,才有可能监督好市场,否则就会使违法分子有恃无恐,越加嚣张。第二,加强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市场,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市场,就无法涉足市场的各个方面,不能对市场实现全面的监督,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第三,加强市场监督,要做好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线监督者,如果其自身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庇维护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那就更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所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关系重大。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就要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证券公司各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实行证券公司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保证客户保证金不会被占用;建立职业信用评价体系,由第三方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评定监督。第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尽量使中小投资者能获得对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相对比较及时、全面、灵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证券市场的动向,采取及时的行动。
3.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境内外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的创业板、“三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制度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强。要根据投资目标、资产金额、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明确中小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的分类标准。要落实产品风险分级制度,充分披露可能影响其权益的各类信息,建立销售人员执业规范和问责机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4.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要明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市场经营主体等各方的职责,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中小投资者也要主动掌握投资知识和相关技能,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盲目跟风、频繁炒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我国现在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有了一些效果,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的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已进入务实性的操作阶段。“国九条”的颁布实施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纲领性文件,为推动这一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完善社会公共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这些都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