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 2017-06-13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2012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 次主席办公议审议通2014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     

第一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护证券期货市场秩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   诚信信息的采

第七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券公金管理公货公司及其董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立基金销售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 , 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际控制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正在履已如期履行等情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办法第七条所列公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法定程序撤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 、 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其效力期限为 5 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

第十 本办(三)、(四(六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 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申请查询。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件,材料齐备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九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家秘他公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 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正申请15 工作日内进行处将处理结果告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

第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

有关当事人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进行口头或书面说

第二十四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面回复意见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

(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第二十五 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五条进行书面说明、解释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核定期限

第二十七 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诚信信息虽不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设定授权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因素,审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第二十八 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第三十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第三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

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 ,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三十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信评估制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 , 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机制,提高诚信水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 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

(一)中国证监会主板、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第五   监督与管

第三十六   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

(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

(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住所在本辖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息记入申报、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第三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九  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申报和依法报告 、 公告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报告和公告的诚信信息,有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 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     

第四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费用

第 四 十 二 条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在 履 行 自 律 管 理 职 责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定执行

第四十三  本办法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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