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是国内众多普通百姓投资理财、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渠道。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一直被人们视为是最为安全、可靠的渠道。正是抓住了人们这样一种心理,所以才会有一些机构想到这样一个主意:将非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请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代为销售。而违规代销的理财产品在业内称之为“飞单”,这是被银行所禁止的。
“2012年,我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就是‘飞单’,至今还有130多万的本金没有能够收回。”家住东北的夏阿姨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悉,2012年、2013年时,国内多家银行都间曝出“飞单”事件,在那之后各家银行加大了整治力度。虽然如此,并不意味着以后就一定不会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那么一旦遇到这样的事情,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介绍
轻信高收益理财产品
今年62岁的夏阿姨家住东北某省会城市,前些年一直在和丈夫做生意,因此老两口颇有积蓄。最近几年,随着年纪逐渐加大,夏阿姨已经将生意交给儿子打理。家资颇丰的夏阿姨除了将一小部分积蓄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之外,大部分钱都用于购买国债和理财产品。
2012年2月,夏阿姨此前购买的一款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本息加在一起有220万左右。当资金到账之后,夏阿姨准备选择一款收益率相对高些的理财产品继续购买。夏阿姨是其开户行的VIP客户,和该行的一位理财经理非常熟悉,于是就向其询问有何理财产品值得购买。
“那位理财经理打开电脑看了一会儿后,建议我购买一款两年期、年化收益率在12.5%、每个月都会支付利息的理财产品。”夏阿姨回忆说,自己当初一听这么高的收益率还特意询问这款理财产品是否靠谱,理财经理也给出了非常笃定的说法。
“您就放一百个心,这款理财产品都已经发了很多期,保证没有任何问题。”这位理财经理告诉夏阿姨。基于对这位理财经理的信赖,夏阿姨开始办理手续购买这款理财产品。“要签字的合同有不少页,当时也没有仔细看,让在哪签字就在哪签字,有几页合同上的字还是这位理财经理帮着写的。”夏阿姨说。
2012年4月开始,夏阿姨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开始付息。“我们同学聚会时,我还和几个同学吹牛说我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有多高,当时他们都认为不可相信。”夏阿姨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我当时还说有啥不可信的,我可是每个月都拿到利息。”
130万本金未能讨还
时光飞逝,转眼间这款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将满。在2014年3月的时候,夏阿姨又来到银行找到了这位理财经理。“你向我推荐的那款理财产品下个月就要到期了,到期后还有没有收益率这么高的产品了?”夏阿姨问道。
不过,这位理财经理并没有直接回答夏阿姨的问题,而是对夏阿姨说道:“咱先不说这个事,我有个事和您说一下。您之前购买的那款理财产品出了些问题,得晚一点才能支付给您本金和利息。”
银行的理财产品还能出问题?还要延期支付?在连番追问之下,这位理财经理才不情愿地告诉夏阿姨:“您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不是我们银行销售的,而是一家金融机构私下里委托我帮着销售的。”直到这个时候,夏阿姨才恍然大悟,难怪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会这么高,原来并不是银行发行的。
在几经交涉之下,这位理财经理将夏阿姨带到了发行这款产品的一家股权基金公司。这家股权基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承认的确发行了这款产品,但是因为项目回款的原因,所以只能延期支付本金,但是并不能给出具体的时间,只是表示会尽快处理。“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产品都是有正规审批手续的,肯定不是非法的机构,这一点您大可放心。”这位负责人告诉夏阿姨。
然而夏阿姨怎么可能放心呢?于是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夏阿姨隔上几天就会前往这家股权基金公司,并结识一批像自己一样讨要本金和利息的投资者。人多力量大,夏阿姨和这些投资者一道想尽办法开始维权。
“我们后来找到了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这家公司已经返还了20%的本金。”夏阿姨说,之前已经支付的利息和返还的本金合计有90万元,而我当初的投入是220万元,还有130万元的本金没有着落。
在此之后,夏阿姨也曾找过那位银行的理财经理,但是那位理财经理说自己也没有办法,并表示自己还有几年就要退休,如果夏阿姨找到银行的领导,也至多是将自己开除,但是夏阿姨的钱同样还是讨要不回来。
“几年时间过去了,我的130万本金却还没有要回来。这几天听说已经有人起诉那家理财公司并最终胜诉了,我正在打听具体的情况,实在不行也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心力交瘁的夏阿姨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理财师:购买理财产品 应仔细看合同
“夏阿姨遭遇的这种情况在业内称为‘飞单’,也就是将非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请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代为销售。在2012年、2013的时候,这曾经是非常流行的方法。”CFP理财师李泽文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由于很多“飞单”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所以在那之后各家银行都加大了整治力度,现在这种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但是恐怕谁也不敢保证“飞单”已经完全销声匿迹了。
李泽文说,很多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只是听过银行理财经理的介绍后就开始签合同购买,完全不看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会有非常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在产品说明书上会将理财产品的各种问题进行告之。或许有些人看不懂产品说明书,那么最起码可以看清楚理财产品合同上的公章,那些“飞单”的合同上是不可能盖有银行公章的。
“信托、保险和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在合同上会有相应的信托、保险和基金公司公章。”李泽文说,因此即便是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的产品,但是如果合同上没有银行的公章或是代销协议,那么就意味着这款产品可能存在问题,意味着这款产品并不是由银行发行或代为发行的,投资者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提高警惕了。“飞单”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事情还是因为一些利欲熏心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极力鼓吹,以及投资者自身马虎大意。
李泽文进一步分析说,有些理财经理在介绍理财产品时,往往会拍着胸脯说自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虽然是非保本浮动收益,但是根据之前发行过的相关产品的经验,在产品到期时肯定也能取得预期收益率。不过一旦因为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问题引发投资者和银行之间出现纠纷,那么这些银行理财经理的口头承诺并不会被作为依据,因为最终还是要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律师:投资者应积极维权
“我现在不清楚的是,我的开户行在这其中是不是也有责任。如果我要走法律程序,除了那家股权基金公司之外,是否还应该起诉银行。”夏阿姨说,“另外,已经有人在之前胜诉,而我面临的情况与之完全一样,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也一定能胜诉,并且如数要回本金。”
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银行飞单”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员工所在银行带来了严重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部分案件更是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监管部门对“银行飞单”是大力禁止的并作出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夏阿姨的理财经理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可能被所在银行开除,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之前某个人客户部经理濮某某在投资者拿回全部本金、家属代为退赃、所在银行及投资者均为其求情的情况下,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如果涉事银行对 “飞单”知情而不大力制止,夏阿姨可以就“飞单”产品导致的损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银行完全不知情,也可能存在监管不力、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等问题,夏阿姨可要求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所以,夏阿姨是可以一并起诉涉事银行的。不过诉讼有风险,不同案件的案情、证据和审理法院等并不一致,其他投资者胜诉并不代表夏阿姨一定会胜诉并拿回本金,夏阿姨维权仍需付出艰辛努力。
“对投资者来说,防患于未然是最重要的,投资者本身须谨记投资有风险,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刘国华律师表示,投资者欲购买理财产品的,需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仔细审核理财产品合同的详细条款,了解各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已经购买了理财产品,当初基于对理财经理的信任,没有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的,完全有必要回头仔细研究相应材料,否则,遭遇“银行飞单”往往意味着重大损失。
投资者一旦发现遭遇“银行飞单”,应该积极进行维权。首先,应立即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收集整理证据,然后和理财经理、产品营运方等协商解决;其次,及时向银行和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最后,对情况严重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等事由,投资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2年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刘国华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