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洗钱 维护金融安全

发表时间: 2014-11-05    来源:
 

1、混淆黑白  洗钱活动就在您身边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有:“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将构成洗钱罪,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加大了金融机构运营风险,危害国家安全。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洗钱活动的常见手法有: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度,使用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利用现金交易,隐藏交易痕迹;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掩盖交易线索;利用网上银行等新型金融工具,逃避监控。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2、反洗钱法  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向社会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还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拍卖行;典当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非金融机构或涉及个人大额交易,或为客户组织、管理金融事务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代理客户交易以及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极有可能被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它们的专业人员对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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