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办法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办法》(海证〔2023〕1053号),福建分公司特制定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证券交易佣金是指公司因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客户支付给公司的佣金和手续费,以及代监管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等收取的规费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股票、基金、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存托凭证、港股通、期权等证券品种二级市场交易收费标准的制定及调整,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适合福建地区竞争环境的佣金管理办法。营业部应遵循合规、平等和透明原则,在符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佣金收取,并明确告知客户佣金收费标准。客户佣金收费标准不符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司相关规定的,由分公司及时调整相关收费标准,各营业部应统一参照执行。
(一)分公司佣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在符合当地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区竞争环境的佣金方案;做好分公司辖属营业部在佣金方案执行、合规性等方面的定期检查;跟踪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和实际佣金水平;为营业部全成本佣金测算分公司费用部分提供数据支持。
(二)营业部佣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定期全成本佣金率测算;执行分公司制定的佣金方案;根据营业部住所地监管机构和公司要求报备佣金方案和收费标准;负责营业部佣金收费标准公示及相关客户解释工作;完成营业部客户在相关系统的佣金设置;做好佣金管理相关合规性工作。
三、佣金方案制定
(一)制定原则
分公司基于地区平均佣金率,在综合考虑客户资产规模、交易量、忠诚度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统一制定辖区分类客户证券交易佣金方案。
由于债券回购、期权等品种交易收费模式特殊,不适用佣金方案中的交易佣金结构。营业部应在符合监管部门、协会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上述品种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三)佣金收取标准
分公司统一制定辖区分类客户证券交易佣金方案,佣金收取标准详见表1。
表1:福建分公司辖属营业部佣金收取标准
项目 | 佣金率(‰) | ||
普通客户佣金率 | 该类客户交易佣金率上限不能高于3.0‰,下限不能低于0.14‰。 | ||
特殊客户佣金率 | 股票(沪深股票、港股通) | 资产≥50 万元 或 月交易量50-500万元 | 3.0‰- 0.13‰ |
资产≥500 万元 或 月交易量500-1000万元 | 3.0‰- 0.11‰ | ||
资产≥1000 万元 或 月交易量1000-3000万元 | 3.0‰- 0.09‰ | ||
资产≥3000 万元 或 月交易量3000-5000万元 | 3.0‰- 0.08‰ | ||
特定机构户、量化交易户、产品户、理财产品专户 | 3.0‰- 0.08‰ | ||
基金 | 资产≥50 万元 或 月交易量50-100万元 | 3.0‰- 0.10‰ | |
资产≥100 万元 或 月交易量100-500万元 | 3.0‰- 0.08‰ | ||
资产≥500 万元 或 月交易量500-1000万元 | 3.0‰- 0.06‰ | ||
资产≥1000 万元 或 月交易量1000-5000万元 | 3.0‰- 0.05‰ | ||
特定机构户、量化交易户、产品户、理财产品专户 | 3.0‰- 0.05‰ | ||
债券现券、债券回购、股票(北交所、股转市场)、期权 | 双方约定,下限不得低于交易所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执行内部报备制度 |
(四)辖区各营业部应采用分公司统一制定的佣金方案。营业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佣金方案中的佣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但应确保向客户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不得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若营业部需要对佣金方案中的佣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应向分公司提供《关于佣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合理成本的测算情况说明》(附件1)。
(五)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采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包括代扣代缴费用、分支机构运营成本、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等。全成本佣金率计算公式为:全成本佣金率=分支机构服务全成本/证券交易成交金额。
(六)营业部可将投资咨询、交易功能、通讯服务等增值服务作为交易佣金的调整因素,相关收费标准应明确告知客户,并以监管部门、公司和分公司规定的方式予以确认。
四、佣金方案执行
(一)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及公司网站将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代收税费分开列示,列示内容应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和公司相关要求。
(二)营业部与客户确定佣金收费标准,应做好留痕工作:
1、对于现场客户,需采取填写《交易、增值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告知确认书》(附件2)(以下简称告知确认书)的方式留痕,并进行签字确认,客户填写的告知确认书需由受理人员签章确认;
2、对于非现场客户,营业部完成客户佣金调整后,需告知客户调佣结果并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做好留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回访、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营业部每周应填写《非现场客户修改佣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如当地监管部门要求佣金双留痕的,应及时与客户补签告知确认书。
(三)若涉及客户佣金下调低于分公司佣金方案中该客户所属佣金收取标准范围的,营业部需对客户情况、调整原因补充材料说明,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将《客户修改佣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通过邮件向分公司业务管理部报备。调整后佣金不得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四)营业部应严格执行财富管理总部制定的特殊类佣金审核的相关要求。特殊类佣金包括但不限于:①较低的基础佣金率;②机构、产品的经服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的佣金参数表;③渠道开户专属佣金模板等。
投资者申请较低的基础佣金率(见下表)时,营业部应发起OA流程,经分公司审核后提交至总部(不再使用金仕达柜台佣金白名单)。提交至总部审核的,营业部需对投资者的情况加以说明,并附件上传相应凭证截图。OA流程路径为“发起流程-全部模板-财富-财富专项流程”,分类选“佣金调整申请”。
总部审核的基础佣金率 | 基础佣金率 |
沪深股票(含港股通、存托凭证) | < 万0.8 |
场内基金(ETF、LOF、封闭基金) | < 万0.5 |
沪深可转债 | < 万0.5 |
北交所股票 | < 万2 |
新三板股票 | < 万6 |
老三板股票 | < 万9 |
(五)营业部应严格执行佣金方案,根据公司相关要求为客户正确设置佣金费率。分公司应定期检查辖区营业部佣金方案执行情况,并形成年度佣金检查报告。
(六)营业部申请的机构、产品客户的经纪服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和渠道专属模板的佣金率设置,均应向公司提交专项流程,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禁止行为及罚则
(一)佣金管理的禁止行为:
1、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费;
2、不得通过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等方式将客户服务与佣金标准挂钩;
3、收取的佣金不得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4、不得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5、不得采取贬低同行或在同行营业场所招揽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不得通过承诺减免证券交易佣金最低收费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和宣传;
7、不得以现金或赠送贵重礼品等方式返佣;
8、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营业部在佣金管理过程中发生不符合监管部门、协会及公司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扣分、通报批评,或提交分公司合规启动合规问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财富管理总部处理。
本办法与监管部门最新要求不一致的,以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分公司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