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 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采取以下分级控制:
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高于180%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40%;
2、客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80%但不高于240%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
3、客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40%但不高于300%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70%;
4、客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总资产的比例可达到100%;
5、客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补仓预警线但不高于180%的,担保品提交委托成功后客户所持有该证券市值占客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40%;
6、客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80%的,担保品提交委托成功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总资产的比例可达到100%;
7、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预警线的,担保品提交不做单一证券市值比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