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证券市场交易日趋活跃,短线操纵及权证炒作等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上交所加大了证券交易监管和异常交易行为处置的力度。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可以采取停牌及限制账户交易等措施遏制此类违规行为。投资者应规范自身交易行为,关注交易所针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及产生的市场影响,防范交易风险。
一、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
(一)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交所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当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累计上涨超过100%或累计下跌超过50%的;(2)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20%、累计上涨超过50%的;(3)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50%、累计上涨超过80%的;(4)在竞价交易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1)权证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2)其他证券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3)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4)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五分钟。
针对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市场过度投机,规定并采取盘中临时停牌,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向广大中小投资者警示交易风险,遏制过热投机炒作,警告异常行为参与人。这一监管措施,体现了尊重证券交易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与打击违规操纵行为并重、保障投资者交易权与警示股票交易风险并重的监管理念。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时,应充分关注交易所的风险提示和临时停牌公告,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切忌盲目跟风,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事例说明
事例一:2009年4月17日,“NST黑龙”(现更名为“ST国中”,证券代码“600187”)恢复上市交易,上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该股以8.82元开盘,之后股价迅速上涨。在9点33分该股股价超过停牌触发价格11.47元(即涨幅超过30%)以后,根据《指引》规定,上交所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自10点03分起恢复交易后,该股股价出现下跌,之后走势平稳,收盘于10.82元。
事例二:2009年4月9日为“武钢CWB1”(证券代码:580013)最后一个交易日,“武钢CWB1”行权价为9.58元,行权比例为1:1,而2009年4月8日正股“武钢股份”收盘价仅为7.24元。因此,“武钢CWB1”在其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价外,其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上。“武钢CWB1” 当日以0.230元开盘,开盘后成交价不久上涨到0.277元,涨幅达20.43%,根据《指引》规定,“武钢CWB1”在9点34分时被临时停牌60分钟。自10点34分起恢复交易后,该权证价格持续快速下跌,收盘于0.004元。
从上述两起事例可以看出,盘中临时停牌前后,被停牌证券的交易价格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跌,该措施起到了警示交易风险、提醒理性投资等作用。投资者如果不关注临时停牌的监管规则和所采取的措施,不理性判断交易风险,盲目跟风,最终结果很可能是火中取栗,损失惨重。
二、限制账户交易措施的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
(一)限制账户交易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上交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对重大异常交易作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又在此基础上予以进一步细化,规定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2)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3)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4)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5)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6)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方式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等。
对证券异常交易账户,规定并实施限制交易这一比较严重的监管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特定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提醒并警示其在证券交易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实践中,交易所还将曾被限制交易的证券账户列入实时监察中的重点关注账户,持续予以监督。
(二)事例说明
2009年1月5日至5月8日期间,吴某某开设的证券账户共交易多只沪市股票。其中,该账户先后在“*ST天龙”、“亚盛集团”、“浙大网新”等股票的交易中涉嫌短线操纵,其手法通常为通过频繁大量买入申报并频繁撤销申报,或者采用大单追涨停的方式,并不以实际买入成交为目的,而是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误导其跟风。在多次口头和书面警示无效后,为切实制止其违规行为,上交所对其进行限制交易一个月。
从这一案例可见,其中的频繁大量买入申报并频繁撤销申报,或者采用大单追涨停等违规交易方式,正是利用了投资者喜欢跟风进行证券操作的心理,严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对其他投资者的正常投资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也给违规者自身酿造了交易受限的苦果。广大投资者应认真学习并切实遵守有关监管和处置异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自觉规范自身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