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债券市场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也显得愈发重要。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2条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形成了关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规范。结合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涵 债券种类繁多,不过《证券法》调整和规制的主要是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一般是指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社会化的集资手段,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中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债券发行人,也是债务人;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债券持有人,也是债权人。而债券持有人会议,顾名思义,是债券持有人为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即时召集来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形成全体债券持有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机构。 债券受托管理人一般是指由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的,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一般而言,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委托关系。新《证券法》明确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能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新《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这赋予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权限。此外,新《证券法》第92条第二款赋予“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通过其作出的决议来产生效力,并且其在保护债券持有人上发挥着重要的议事平台作用。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承担着事中管理与事后救济等职能。在事中管理职能上,具体体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要履行“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职责。在事后救济职能上,新《证券法》第9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 首先,新《证券法》建立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法律层面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自新《证券法》实行之日起,公司债券发行也迈入了注册发行的新阶段,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证券法》在法律层面对此予以明确,对于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无疑是重大利好。 其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细致的规定。现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实施,共计73条。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集中规定,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是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也是保护债券投资者的重要制度规范之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债券纠纷案件的特点,为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及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等内容都有集中明确的规定,为债券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 综上可以看出,以新《证券法》为基础的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依据,也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增强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