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04-09    来源:

关于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位投资者:

根据2012年11月《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要求,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差异化股息红利税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按照红利税新政的规定,上市公司派发红利后,客户出让股票将按持有期限差别化补扣个人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特此通知

 

衡阳营业部

20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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