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教(三)

发表时间: 2019-09-23    来源:安徽证监局

一、投资者问答


     1.什么是非法集资?

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2.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1)募集对象。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

(2)募集方式。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3)运作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通常以月、季、年为期,给付本金和利息。

(4)风险承担方式。非法集资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固定回报。

3.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正规途径?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

2.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3.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1  透过私募的美丽外衣看清非法集资的本质

 

 近年来,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立刻挥霍一空或者携款逃跑,给投资者带来惨重的损失。

 2016年,监管部门在私募基金网络排查中发现,X系投资运营“X系股权投资”网站,在网站公开发布了私募基金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和申购预约按钮等基金产品宣传和募集信息,涉嫌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根据该线索,监管部门立即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X系投资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1200人,另一支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300人。其中第一只基金募集账户中有700多笔约2500万元的转账来自个人账户,涉及人数近600人,且募集账户收到的转账金额近87%在10万元以下,其中1万元、2万元的较为普遍。监管部门对X系投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与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当地街道办,联合行动控制其经营活动,逐步缩小涉案资金规模,将渉众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目前,X系投资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收到多份广州Y投关于产品延期兑付的投诉,监管部门以此为风险线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该机构仅提供其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产品资料,称没有发行其他任何产品,也没有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业务。但检查人员关注到该公司在繁华地段租用整整一层办公楼,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和询问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在该办公地址租用3年以上,仅租金成本每年就要上百万元,而其备案的基金规模仅仅300万元,基金管理规模明显不足以覆盖经营成本,有存在开展其他业务或存在未备案基金的重大嫌疑,检查人员现场发现公司与广播电台合作宣传的记录及20多本基金合同,一共涉及两只未备案基金。根据现场获取的资料,再调取基金合同中载明的募集账户流水,发现该公司至少向120名以上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经现场检查核实,公司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实际用于对外投资,而是将资金用于支付房租等日常经营、拖延兑付投资者资金等行为。在对公司负责人监管询问后得知,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有非法集资前科。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了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清退非法募集资金。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广州Y投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非法集资并非“难懂”的专业术语,也并非多么神秘的骗局,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均跳不出“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三个最显著的特征。希望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的过程中,可以看清非法集资的本质,远离以“私募基金”名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2  远离“伪私募” 守住“钱袋子”

 

S公司以从事私募基金投资为由,向群众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集资金额巨大,是典型的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S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S公司关联机构L公司亦为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两家公司共备案了数十只私募基金。监管部门检查发现 S公司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最低收益等违法行为,非法集资特征明显。

一是打款人并非备案基金投资者。虽然给S公司打款的自然人都备注了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但均不是S公司在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中显示的投资人。

二是通过S公司账户汇集大量自然人资金。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S公司账户,数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打款的备注均为购买私募产品,汇集到的资金数额巨大。上述自然人直接打款到管理人自身的银行帐户而非托管券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购买方式。

三是汇集资金去向不明。S公司账户汇集的资金,小部分被用做缴纳物业水电等公司日常运行费用,其余大部分转出到股东个人账户,被拆散成数千元一笔打往多个个人户,或转给关联方、其他股东等,还有的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等消费。

在市场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擦亮眼睛”,正确认识私募,准确定位自我,做到“三看三不”,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要看人。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解私募机构。对私募机构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要仔细了解高管人员的职业背景、学历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不要盲目地相信“有关系”“有资源”等毫无凭据的说辞。

二要看产品。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如果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含有“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字眼,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即提示这是一个违规产品,请勿购买。

三是看合同。投资者看合同时,重点关注合同中是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范围或投资标的,核实相关条款与宣传推介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托管,是否约定纠纷解决途径等。

四是量力而行“不贪小利”。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是文件签署“不走过场”。投资者应当认真对待有关个人投资者资格审查等适当性审查环节,充分认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调查问卷等的重要性,认真审阅合同条款,而不是草草浏览文件、简单签字了事。

是投资前后“不做甩手掌柜”。投资者在了解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应充分了解所投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由谁管理,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发现管理人管理基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发现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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