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是边区发展生产与对敌斗争的重要武器。1943年7月2日,邓小平在《太行区的经济建设》一文中指出:“货币政策的原则,是打击伪钞保护法币。我们鉴于敌人大发伪钞,掌握法币,大量掠夺人民物资的危险,所以发行了冀南钞票,作为本战略区的地方本币。实行的结果,打击了敌人利用法币的阴谋,缩小了伪钞的市场,强化了对敌经济斗争的阵容,给了根据地经济建设以有力的保障。”
冀南银行通过大力宣传、建立冀南币识别所、组织经济游击队、兑换土票并明令取缔禁止发行等等斗争形式,打击了日伪的货币政策,抑制了土票杂钞,扩大了冀南币的流通范围,逐步使根据地的金融市场趋向稳定和统一。
阻击敌伪假钞
日军将大量假冀南币推向市面,使根据地物价恶性上涨,通过在靠近根据地边缘的敌占区,用假冀南币向各维持会强行兑换伪钞或强购物资,并欺骗群众使用假钞;在游击区,用高价的假冀南币四处收购伪钞;在抗日根据地内,贿用大批商人用假冀南币高价抢购各种土货,通过卑劣手段推行假冀南币。从1941年起,日军特务机关开始印制大批假钞输入到根据地。1941年5月,在冀西日伪军利用奸商,用假冀南币骗兑真冀南币。1942年8月,在安阳、林县、磁县等地出现大量假冀南币。1943年5月,侵华日军特务机关的东兴公司印制6000多万元假冀南币,大量输入到抗日根据地,流通假钞扰乱市场,明火执仗地套购根据地民生物资。
为粉碎敌人的阴谋,围歼和打击假钞,1943年5月2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下达围歼假冀南币的紧急指示,指示中提出具体围歼办法:召开各种会议研究和讨论辨认、打击假钞的办法;在市、镇建立冀南币识别所,公布假钞的主要特征,对假钞进行鉴证;在中小学校、民众夜校、农村剧团等单位开展辨别假钞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根据地、游击区设立经济封锁线、税卡、缉私队、民兵检查站,发现有使用假钞的人,立即寻根究源,追寻假钞来源;对倾销假钞进行盈利的奸商,召开公审大会,严厉制裁;派遣地下工作人员打入敌人印刷、贩运假钞的组织内部,捉拿要犯;对举报、查获假钞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与贸易配合展开对日伪军的外汇斗争
外汇影响对外贸易和边区物价。1940年,太行区行开始经营商品出口贸易,经过一段时间试行,于1942年发布《出入口贸易统制暂行办法》,区分特种出口和普通出口,及时掌握进出口贸易动态,具体规定了山货归银行统一管理买卖,土产品运输需要有银行证明,特种出口货物必须登记外汇,以掌握外汇,巩固币值等要求。
冀南银行总行在总结太行区行外汇管理的经验基础上,于1942年末正式公布外汇暂行办法:人民或商号现存外汇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冀南银行登记或代为保管;外汇一经登记后,若要使用或转让,均须提交申请,经贸易局证明、银行批准方可使用;凡违背外汇规定者,一经查出即强制兑换或没收。此外,关于外汇价格的计算,银行认为可依据敌区和根据地之间物价的对比,再加上运输费及平均利润而定。冀南银行通过登记外汇掌握外汇流通情况,不断尝试与调整外汇刺激出入口贸易的发展,平稳根据地的物价帮助发展生产,外汇管理工作已初见成效。
1942年,敌人加大“扫荡”,根据地粮食极为缺乏,日伪强购强征粮食,导致根据地内粮价紊乱,物价高涨。1943年2月,晋冀鲁豫财经会议确定物资管控的总方针,具体内容为:一切为了粉碎敌人掠夺,掌握物资,用经济力量围困敌人,以掌握物资的力量压低物价。同年7月,冀南银行根据晋冀鲁豫财经会议的管控物资总方针,于11月出台掌握物资的有关规定,着重强调掌握物资的重要性:“在对敌经济斗争上与根据地经济建设上,物资才是最可靠的力量……有了物资即有了力量”。为便于加强贸易交流,冀南银行委托商店或各分局代购物资,一切损益归银行承担;委托商人代购或与商人合伙购存,出售权归银行。
掌握物资是全面抗战时期冀南银行的重要任务,冀南银行掌握粮食、棉花、土布及山货等边区重要物资,费尽心力防止敌人抢粮而造成根据地粮价物价飞涨进而带动其它物资上涨,以维护市场秩序,平抑物价。
冀南银行在管理外汇、掌握物资的同时也十分重视进出口贸易。1943年3月,敌占区宣布取消物资配给制度,商品可自由买卖,敌占区很多商人来根据地抢购粮食和特产,造成根据地物价大幅上涨。为维持边区物价平稳,冀南银行提出应对之策:根据地山货、土货、农产品应抓紧时间收购控制,不应大量出口;出口山货粮食一律收取冀南币,各地银行收兑的外汇现钞只保留小部分于银行,剩余调拨给前线各地银行,供商店、粮店向敌占区购买粮食,以此展开与敌占区的物资拉锯战。
法币政策从保护与限制到排除与肃清
全面抗战初期,为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国共第二次合作,边区政府对法币采取保护和限制流通的基本政策。1939年10月10日,冀南行署向各专署办事处和县政府税务总局明确,冀南银行所发本币及辅币与国民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法币同值流通,完粮纳税一律通用,但市面流通法币须兑换冀南币。1940年8月冀太联办印发《冀南银行兑换币制各种条件及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对领取法币和携带法币数额多少的具体要求:对于不按规定携带法币百元以上出境者一律以汉奸罪处理,所有法币全部没收;凡缉获走私法币而私自处理、罚金私有或有受贿放行情形,一百元以上者,一律枪决。冀太联办于1940年和1941年先后颁发《保护与兑换法币暂行办法》《保护法币修正暂行条例》,1942年边区政府公布《保护法币暂行办法》,废除前两个规定,重新制定相关细则。边区政府出台一系列文件政策保护法币,但坚持冀南币为本位币,限制法币的流通与使用。
1941年1月,蒋介石背信弃义,发动皖南事变。边区政府改变了之前对法币保护与限制的基本政策,冀南银行开始逐渐摆脱与法币的关联,减少法币对边币的影响,进而实行排除、肃清法币的政策。一是冀南币发行准备基金的组成确定以全区的生产品与全区总收入、金银为基金,驱除法币;二是严格管理外汇,在敌占区采购物资直接用冀南币与伪币交换,如1942年3-4月间,安阳开辟直接对敌贸易,摆脱法币推广冀南币,施行法币登记,禁止法币流通。
1942年,冀南银行在太行区左权县麻田召开各分行主任联席会议,会上讨论对法币的基本政策,正式明令禁用法币:首先,不允许法币在根据地内流通,逐渐肃清法币;其次,规定法币的兑换方法是一般法币(有褶皱或微小破损)六折兑收,特别好的(新且完整)可按1元兑进但不对外公布;最后,各地银行有责任按照本地市场具体经济金融情况规定比价,即根据各地市场的具体物价情况酌情增减比价折扣,方便商民的经济周转活动。
打击日伪币
七七事变后,日伪开设冀东银行、察南银行、蒙疆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等,此外还有满洲中央银行、华兴商业银行、中央储备银行等,日伪银行大肆发行日伪币,意图控制华北的经济命脉,掠夺根据地物资,套购与美元、英镑挂钩的法币,实施“以战养战”。为抵抗日伪币的入侵,边区政府和冀南银行与之进行了顽强的斗争。
七七事变之后,日本军国主义扶植汉奸王克敏在北平组织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为达到以战养战,以华治华的战略目的,更为能全盘掌控华北金融,1938年2月11日,由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财务总署督办汪时璟出面,创办“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总行设于北平,另在天津、青岛、济南、开封、太原、徐州、山海关、唐山、石门、临汾、运城、新乡、烟台、海州、潞安、龙口、威海卫、秦皇岛、宿县、淮阴,日本东京等地设立办事处,省金库代办处设在保定。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抗战时期印制大量券种复杂的纸币,在抗战后期印制了大量无号码钞,疯狂掠夺中国人民。
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500元纸币
(1)边区内部严令禁止使用伪币。边区政府采用行政或军事力量禁止敌伪币进入根据地,通过所掌握的物资和伪币对伪币进行打击,通过以货易货、用货币购买等方式获取敌伪币,再将其抛售,贬低其币值,扩大冀南币流通区域。
1938年《冀区禁止伪钞办法》规定,凡伪钞各市场绝对禁止流通;如发现伪钞一律没收。1939年8月,冀南行署先后颁发《关于严禁伪钞流通的通知》《禁止伪钞办法》,绝对禁止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票、伪中央银行票、朝鲜银行票和满洲银行票等日伪币流通,如发现一律没收。1940年12月冀太联办作出指示规定:严禁伪钞流入抗日区,根据地内禁止使用伪钞;增加冀南币流通量以缩小伪钞流通量;内地山货、土产品输出只收冀南币、法币;群众所持伪钞、军队缴获的伪钞、俘虏所带之伪钞可用一定方式予以兑换。
1941年5月冀太联办出台《本区禁止敌伪钞暂行办法的通令》和《晋冀豫区禁止敌伪钞暂行办法》,指出为了巩固冀南币稳定金融,坚决打击伪钞、严格禁止行使伪钞。1942年9月边区政府出台《禁止敌伪钞票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在全区范围内,携带伪钞除没收外,将根据情况给予罚款。1942年后,严酷的大扫荡使伪币大面积渗透到根据地。为抵御伪币的侵袭,1943年3月,冀南银行总行和工商管理总局再次明确要利用联银券、储备券的矛盾与斗争,加急打击伪钞。
1944年冀南银行指示各区分行要客观分析日伪币的形势,抓紧物资交换等基础工作,减少物资损失。随着全面抗战大反攻,1945年7月,边区政府为保护群众利益,防止沦陷区伪币流入,专门制定《沦陷区归来工人携带伪钞及物品处理办法》,伪钞入境须向银行兑换,不得在市场使用,违者没收;每人每半年只准兑换一次,以1万元为限。
(2)设立“外汇交易所”,保证与敌占区贸易开展。当时很多军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需要从敌占区购入,边区的许多土特产需要向敌占区出售,因此边区对敌伪币采取灵活的斗争策略,一般在靠近敌占区的地区设立“外汇交易所”,规定冀南币(最初是法币,后改为冀南币)与日伪币兑换比价进行买卖,双方用日伪币进行贸易。
(3)逐步贬低日伪币币值。冀南银行特设发行部管理冀南币发行事宜,以及研究、确定冀南币与伪币、法币、其他杂钞之间的比价关系。冀南银行从边区中心地带到敌我交界地区,采取坡度贬值的办法驱逐日伪币。特别是对日军力主推行的“伪联银券”,冀南银行专门制定办法明确冀南币与伪联银券的兑换政策:一是明确兑换伪联银券的地方只限于银行机关;二是银行对伪联银券的兑换比价由冀南币2元降为1.8元,之后按敌占区物价高涨程度再逐渐下降至1元;三是出口山货和粮食需一律使用冀南币,以摆脱与外汇伪联银券的直接关系,外汇登记亦以冀南币为本位计算;四是银行所掌握外汇伪联银券必须用于对敌进行的货币斗争中,大力打击日伪币。打击日伪币主要采取储备粮食、控制物价和存储伪币、影响币值等办法,持有的伪联银券数量一半或三分之二用于购粮,一半或三分之一用于直接打压日伪币币值。
1941年末,冀南银行太行区分行主任会议上研究和总结了打击日伪币的具体方法:一是通过商品去打击,利用日伪币各地不同价格,从价格低的甲地买一部分商品到价格高的乙地去换回日伪币,再拿到甲地高价售出,不断降低日伪币币值;二是通过货币来打击日伪币,自日伪币价格低的地方买一部分日伪币,拿到其价格高的地方去出售;三是通过汇兑去打击,在敌占区建立机构,负责外汇汇兑事宜,以商号名义印汇票,在价格高的地方卖汇票,在价格低的地方收汇票。
通过坚持灵活的斗争策略,冀南币对日伪币比值逐渐上升。在河北省临城县,1941至1943年间虽然根据地遭遇天灾人祸,生存环境极其恶劣,但冀南币与日伪币币值比价大致在0.65与0.35之间浮动,总体变化不大、相对平稳。由此可见冀南银行对日伪币的打击办法很有成效。从1944-1945年间,经过大生产运动,边区生产得到恢复、经济自给自足,物资供应充足,物价趋于稳定,冀南币币值更加坚挺。到抗日战争的反攻阶段,日军在军事上受到沉重打击,败局已定,边区人民群众对抗日民主政权更加信任,敌伪钞币值全面溃败。
肃清各类杂钞
冀南银行推广冀南币时,市面上除法币、伪币外,地方军阀、商号发行的多种杂钞在流通,如河北省票、山东平市官钱局票、晋钞,还有属于地方上私人商号的土杂钞。此外,还流通有银元、铜元和制钱等。这些货币都没有统一的兑换标准。为便利经济贸易,统一币制,肃清杂钞势在必行。
对杂钞的清理,主要采取的方式是限期停止流通和兑换的政策。1940年8月,冀南银行出台《限制杂钞及根绝日伪钞在冀南区内流通办法》,其中规定:“对中南、实业、大中、保商、农工等银行钞币,宣布自即日起一律作废;河北省银行钞票,冀南银行不兑此票,自十月十五日起三个月禁止流通;各县流通券,如发行机关及发行人已不存在者,自即日起一律作废,如发行机关及发行人尚存在者,可向当地县政同冀南银行协商收回办法”。
1941年,冀太联办在《财政工作计划》对各类杂钞收兑比例、负责单位以及普设兑换所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指出当年1月要肃清上党票(限3月底收完)、五区票、县流通券、私人票子,做到统一货币。到1943年,各区基本上肃清各类杂钞,各类抗日县政权银号以及发行的县票、第五行政区救国合作社兑换券已基本统一纳入冀南银行发行的冀南币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