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安徽证监局《关于做好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及公司《关于开展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工作部署,不断增强投资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学习了解新《证券法》和新三板等资本市场改革举措,在公司,分公司、安徽证监局等单位指导下,宣城营业部启动315投资者宣教活动。
全国人民同心战疫,但依然有许多不法分子蠢蠢欲动,一心想发“疫情财”。
为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权利意识、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降低金融风险,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
在此提醒大家:在加强自我防护的同时,更需要金融知识的武装,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1.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提出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30条措施,其中第16条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在疫情期间维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
2. 2019年12月2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并于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该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资质、监管部门职责、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监管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要求,未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市场经营主体,均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为人民群众鉴别金融类产品服务真伪提供了根本遵循。
八项法定权利保障金融消费者
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增加自身辨别能力
1
多问
涉及具体金融产品的广告,都应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可以询问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金融产品和投放广告的资质,询问推销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明,询问产品存在的风险和目标群体。在不确定其真伪时,可以通过权威机构及监管机构公布的官方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2
多想
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之前,想一想广告中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哪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多大。个人应对自己做出的金融决策负责,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当金融广告的收益让人心动时,不妨先去做一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了解自身的风险偏好后再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多学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广告层出不穷,金融产品和服务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但是金融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金融消费者应通过学习和了解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金融行为习惯和态度,提升自身的金融素养,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