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九|赵某英黑社会组织洗钱案

发表时间: 2021-05-10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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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英,女,汶上县白石镇小楼村人,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主犯闫某攀之妻。2016年,赵某英在明知系闫某攀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主要通过三种形式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一是通过其银行账户多次划转资金,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闫某攀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0万元。二是购买房产多套。2016年5月,闫某攀安排闫某明拿出100万元现金,以赵某英为购房代理人、以闫某攀儿子闫某畅的名义,购买宁阳县城区商业楼5套房产共计492.37平方米, 合同价格80万元,税款13.65万元。三是购买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单,掩饰、隐 瞒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150万元。2019年5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 审判决,赵某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

案例评析

赵某英作为黑社会性质头目闫某攀之妻,在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以一般参与者身份,先后参与实施了帮助闫某攀网络组织成员,慰问在团伙斗殴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并在闫某攀刑拘后安排其他人承揽责任,组织起草联名信,胁迫村民签名、妨害做证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闫某攀等上游犯罪被告人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宣判,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因此,下游犯罪被告人赵某英掩饰、隐瞒闫某攀等人犯罪所得的行为理应按此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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