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二:东莞特大红油走私及洗钱案
01 ★介绍 此案是由东莞海关缉私局发现并成功侦破的一起案值19亿元的特大红油走私案和一起涉案1200万元的洗钱案。2017年1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罪”对走私团伙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对为走私团伙提供洗钱服务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02 ★基本案情 (1)发案情况 2015年,东莞海关接到群众举报陈某全和袁某威等人涉嫌走私红油。经查,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全、袁某威等人利用中国香港免税产品0# 红柴油( 红油) 与国内柴油的差价,组织大量流动渔船向中国香港渔船低价购买红油,偷运入境进行加工脱色处理后流入市场销售。经查,该走私团伙以非法闯关方式走私红油28.56万吨,涉嫌偷逃税款5.9亿元人民币,案值19.16亿元人民币。其中,罗某丽在明知袁某威走私红油的情况下,帮助袁某威记录走私红油的相关入仓、财务记录,并进行走私货物赃款的支付,同时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供陈某全和袁某威进行洗钱,共计涉及走私赃款的支付与转移1200万元。 (2)反洗钱调查情况 反洗钱主管部门积极协助东莞海关缉私局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和交易数据分析,同时协同东莞海关缉私局办案人员研究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研究、甄别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通过组织、构建橄榄型资金链完成洗钱罪的证明体系,将该走私团伙中3名犯罪嫌疑人以“洗钱罪”移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侦查发现情况 东莞海关缉私局侦查发现,该走私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环节相对独立、采取单线联系方式、从不越界,“上游”负责红柴油的走私运输和加工处理,“下游”负责销售。具体操作过程为:陈某全、袁某威等人组织大量流动渔船向中国香港渔船购买低价红油,在凌晨或者后半夜非法闯入东莞市道沼镇等珠江入海口支流的岸边,将红油偷运入境,再由卢某洪用油泵、油管等泵油工具将红油接驳到油罐车上,并与黄某斌通过油罐车运输到东莞市高涉镇等地,到达陈某全、温某登、卢某洪合伙成立的红油脱色加工点进行加工脱色,将脱色的成品油转运至东莞市万江街道广东某某油库销售。支付交易资金的流程为:红油进入内地后,该走私团伙通常是直接与当地的地下钱庄联系,让地下钱庄在中国香港将红油款项支付至中国香港供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确认到账的同时,走私团伙通过网上银行划款方式,从自己或借用的银行账户内转账到地下钱庄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 03 ★案例评析 (1)案件资金交易特征 一是以正当经营的石油企业为幌子开展走私。为了开展红油走私业务,该走私团伙中陈某注册成立东莞市恒顺燃料有限公司,温某登注册成立光阳润滑公司,意图用正当经营混淆非法资金来源和流向。二是走私团伙熟谙走私法律法规。为了避免触犯刑法,渔船、油车单次运输红油的数量均低于《刑法》起刑点,所以每次查获渔船走私红油时,最多只能查扣红油,无法查扣渔船。三是改装报废套牌车辆进行运输。走私团伙为增强隐蔽性,所使用的油罐车大部分是报废套牌车辆伪装改造而成,不仔细观察便无法察觉。四是掌握先进的脱色加工工艺。为了最大限度地缩短风险周期,该走私团伙使用先进的脱色加工工艺和脱色加工设备,3小时即可将100吨红油加工变成国内普通柴油。五是借助地下钱庄完成资金交易活动。经侦查,该走私团伙主要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走私活动的资金交易。 (2)案件启示 关注案中案是推动洗钱罪定罪量刑的有效方式之一。本案中,反洗钱主管部门协同东莞海关缉私局、东莞市检察机关进行多次的深入研究探讨,以案中案的视角,将该走私团伙中从事走私犯罪嫌疑人和提供洗钱犯罪嫌疑人分开送审,成功实现洗钱罪定罪量刑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