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三十二|吴某雷、宋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发表时间: 2021-05-10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案例三十二:吴某雷、宋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01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吴某雷成立山东××纺织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丽担任现金出纳。2006年至2013年,吴某雷为维持公司经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不具备面向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山东××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约定较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宋某丽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经办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余元,涉及公众对象342人。2013年8月,吴某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尚有3551.66万元不能归还受害人。2014年12月,山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雷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宋某丽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02

洗钱特点及手法

(1)开立大量公司及个人账户,实现资金快速转移。经查,山东××纺织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开立对公账户40余个,吴某雷、宋某丽在多家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150余个,其中公司出纳宋某丽在××农村商业银行多家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109个。通过操纵大量账户,实现资金的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分散转入、分散转出,通过不同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规避大额、可疑交易监测。

(2)借助实体企业开展宣传,吸引公众存款。山东××纺织有限公司案发前社会印象良好,纳税积极,其法人吴某雷以致富带头人的形象多次出现在公开报道中,为社会公众营造了企业发展势头良好,利润较高的印象。

(3)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规模不断扩大。吴某雷通过向公司内部员工分配任务,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约定1年期利率10%,2年期年利率12%,3年期年利率15%,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非法吸收存款对象多为社会公众。山东××纺织有限公司利用了社会公众欠缺投资知识、不了解投资活动的规律、难以鉴别吸收存款机构的合法性等特点,通过形象宣传、高额回报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社会公众投资存款。

这是一起具有真实实体经营的典型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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