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三十五|“e 租宝”非法集资洗钱案

发表时间: 2021-05-10    来源: 北京反洗钱研究

案例三十五:“e 租宝”非法集资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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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钰诚集团)2012年组建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先后并购担保、小额贷款、保理、典当行等多种类型企业,并于2014年收购“金易融( 北京)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建立“e 租宝”交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布点拓展业务。2015年6月,“e 租宝”负面舆情集中爆出;12月,“e租宝”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近700亿元,涉众逾80万人,被公安部挂牌督办。2016年8月,“e 租宝”非法集资案告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8人,移交起诉71人。2017年9月,主犯丁某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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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发案情况

自2014年7月起,反洗钱主管部门陆续收到多家银行报送的关于“钰诚系”公司及相关个人的可疑交易报告。经调查,发现与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的9个单位账户、8个个人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密切,且与钰诚集团旗下的金易融( 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 租宝”)、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呈上下游交易关系,资金交易行为与单位经营背景、个人身份信息不相符,遂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部门。2015年12月,“e 租宝”涉嫌违法经营问题开始爆发。

(2) 反洗钱调查情况

“e 租宝”案件爆发后,反洗钱主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对“钰诚系”账户进行全面排查,并先后配合公安部门冻结单位账户88个,个人账户466个,金额合计人民币20.94亿元。

(3)侦查情况

公安部门侦查发现:丁某、丁×等人利用多家“钰诚系”公司及“e 租宝”网络金融平台、芝麻金融平台等,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为名,大肆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利诱性宣传,进而通过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至案发,集资金额逾700亿元。截至2017年3月,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28人,其中71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移交检察院起诉。

(4)审理情况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某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对张某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5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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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1)利用互联网金融名义虚构项目套取投资者资金。

“e 租宝”搭载“金易融”P2P平台,建立起遍布全国的子公司、代销公司,利用跨市场、跨区域的金融监管真空,以虚假项目、虚假三方、虚假担保制造集资骗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钰诚系”账户向“金易融”P2P平台融资项目所涉及的债务人汇款仅2.98亿元。而同期,平台募集投资者款项达733.6亿元,账户进出资金差距悬殊。

(2)突破P2P平台监管红线。

“e 租宝”的运作明显突破监管红线,主要表现为:一是平台突破中介性质定位。平台本身受钰诚集团控制,平台募集的资金绝大部分为钰诚集团所使用,具有典型的自融资性质。二是平台变相提供担保。钰诚集团利用实际控制的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1家保理公司,为“e 租宝”平台发布的融资项目提供本息担保及灵活的赎回机制,骗取投资者信任。三是利用虚假项目归集资金并整体运作。平台项目中95%以上属于虚假项目,平台通过虚假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将其全部转入钰诚集团实际控制的账户。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e租宝”通过虚构标的进行自融,借新还旧予以维持,不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涉嫌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

(3)大肆开展虚假宣传推介。

宣传方面,“e 租宝”投入巨大,仅一年的广告推广费即达5.16亿元。宣传推广中,其着重强调产品的高收益及安全性,骗取投资者信任。同时,钰诚集团在对外宣传中,号称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投资400亿元在缅甸佤邦地区建立东南亚自贸区,设立东南亚联合银行。但调查发现缅甸地区的相关支出仅为25亿元,与宣传金额相差甚远。

(4)混淆资金来源与去向。

据统计,“e 租宝”案件的涉案账户逾10万个,其中“钰诚系”账户近600个。“钰诚系”账户通过系统内账户间的资金互转及与系统外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易,并大量运用网上银行转账、大额现金存取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刻意混淆资金的来源与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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